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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2:非法經營煙花爆竹14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2:單某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滬0120刑初441號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坦白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單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各類煙花爆竹均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
取保日期:2025年1月23日
判決日期:2025年07月25日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起,被告人單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某某廠訂購煙花爆竹送至本市某某區樓地下車庫處儲存,并通過抖音留言、微信等方式加價銷售至本市某某區、松江區及浙江省等地買家,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4萬余元。
2025年1月22日,被告人單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扣押煙花爆竹若干,貨值約1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單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情節嚴重,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單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單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單某已自愿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采納控辯雙方建議對被告人單某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單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各類煙花爆竹均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單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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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條文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立案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71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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