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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
為持續加大對物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度,現將2026年第二批物業領域典型違法案例公布如下。
各市要堅持以案為鑒、舉一反三,聚集群眾反映強烈、投訴高發、矛盾突出的物業服務亂象,持續健全屬地多部門協同聯動監管體系,加大物業領域突出問題整治。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常態化曝光典型違規案例,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物業行業持續規范有序、健康長效發展。
一、違規催交物業費(3個)
1.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長治市黎城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存在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問題。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七)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黎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物業公司罰款5000元,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2.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長治市壺關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存在采取物業費與水費捆綁收取、限制業主繳納水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問題。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七)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壺關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該物業公司罰款6000元,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3.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長治市壺關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存在以限制業主乘坐電梯方式催交物業費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七)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壺關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該物業公司罰款6000元,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二、未按要求公示相關信息問題(2個)
1.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陽泉市城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按規定公示公共收益、履約情況。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四)未按照要求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2.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運城市平陸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信息公示位置不符合要求。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四)未按照要求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平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責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三、侵占業主利益問題(5個)
1.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核實,陽泉市平定縣某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擅自將小區公共區域出租給臨時攤位、直飲水機、充電樁經營者,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根據《陽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項“物業服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六)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平定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2.經壽陽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核實,晉中市壽陽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經過業主共同決策即出租物業服務用房,侵占了業主公共收益。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未經業主共同決定,買賣、出租或者抵押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買賣、出租或者抵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壽陽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3.經壽陽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核實,晉中市壽陽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公共區域)設置點位經營飲用水售賣業務。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挪用、侵占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壽陽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該物業公司限期改正并罰款1000元。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4.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朔州市右玉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物業副經理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小區公共墻體)張貼廣告經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和第二款“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右玉縣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該物業公司副經理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5.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忻州市定襄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存在公共部位擅自改建停車位的違規行為。根據《忻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將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綠地、道路等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改建為停車場地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定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四、物業備案問題(2個)
1.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晉城市澤州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合同未向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二)未備案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屬地物業主管部門已將線索移交澤州縣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隊,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2.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運城市聞喜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實際執行的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與前期備案合同不符。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三)提供的物業服務低于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或者質量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聞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五、違規收費問題(5個)
1.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忻州市靜樂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未在小區公示的情況下,違規收取業主公共區域車位費。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挪用、侵占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靜樂縣住建局責令該物業公司限期整改,退還違規收取車位費共計3000元,并處罰款3000元。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2.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忻州市五臺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執行政府指導價違規收取電梯運行費。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之規定,五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3599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3.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運城市鹽湖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違規收取水、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運城市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7049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4.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臨汾市洪洞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執行政府定價,向193戶業主加價收取電費4596.1元,同時違規向318戶業主加價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190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電費罰款18384.4元、垃圾處理費罰款3816元,合計22200.4元。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5.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長治市沁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未執行政府定價違規加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以及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之規定,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396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六、消防安全問題(5個)
1.經消防部門調查核實,臨汾市襄汾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未全面履行管理職責,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規定,襄汾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該物業公司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23000元。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2.經消防部門調查核實,朔州市懷仁市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和《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第四項“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之規定,懷仁市消防救援大隊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14000元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3.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晉中市太谷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消防安全培訓、演練無記錄,消防自查無記錄,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規定,晉中市太谷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4.經消防部門調查核實,大同市陽高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經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期限屆滿復查,發現該單位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規定,陽高縣消防救援大隊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41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5.經消防部門調查核實,運城市鹽湖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數量和持證等級不足。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之規定,運城市鹽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36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七、未明碼標價問題(1個)
1.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太原市清徐縣某小區物業公司在代收取電費過程中,未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清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相關問題已整改完畢。
八、承接查驗問題(1個)
1.經屬地物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呂梁市臨縣某小區物業公司承接小區物業前,未履行承接查驗程序。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承接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屬地物業主管部門已將線索移交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九、業主義務履行不到位(1個)
1.某物業公司與某研究所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研究所家屬院的住戶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期滿后,雙方未繼續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某物業公司仍繼續提供了3年物業服務。王某為該家屬院住戶,拖欠物業費共4473.74元,某物業公司將其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之規定,物業公司與某研究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雖已到期,但物業公司繼續提供了3年物業服務。在此期間,小區業主并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繼續接受某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因此,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繼續有效,物業公司提供的是不定期的物業服務。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支付物業公司物業費用4473.74元。(該案例引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6年發布的八個物業糾紛典型審結案例之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7月30日
來源: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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