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只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河北景縣,1997年男子伙同他人翻窗入室行竊,被女主人撞破后,殺害34歲母親與10歲孩子,2014年靠一枚窗框指紋比對鎖定嫌疑人,高院曾以“證據不足”判處男子無罪,最高檢抗訴后,山東高院最終改判男子死緩。
(案例來源:最高檢第六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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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0日晚,河北景縣杜橋鄉張莊村,34歲的宮某和10歲的兒子張某在家睡覺。
陳某(1977年生,有盜竊前科)騎摩托車帶著孟某到村頭,兩人從宮家東墻翻入院子,陳某手指撥開北房西屋窗栓,爬窗進東側臥房翻東西。
宮某驚醒后,孟某退到臥室西墻門邊,陳某怕敗露,抄起斧頭類鈍物猛捶宮某頭面,致其腦挫裂傷死亡;旁邊小張某被吵醒,陳某又扼頸掐死孩子。
兩人拎走錄像機等物品,鎖上大門逃走,經鑒定,宮某系鈍器多次擊打右側頭面致腦功能障礙致死,張某系扼頸窒息致死。
案子擱了17年,2014年公安建指紋庫比對,在西屋窗扇底部內側窗框提取的一枚右手食指指紋,靜電粉顯現、指尖朝上,這種走向在室內正常活動留不下,只能是窗外伸手摳窗時蹭的,比中陳某。
2015年6月衡水檢方起訴陳某搶劫、孟某窩贓,后變成起訴兩人均為搶劫,2016年3月衡水中院判陳某死刑、孟某非法侵入住宅3年。
河北檢方認為孟定性錯,抗訴后河北高院發回重審,2018年4月衡水中院重審改定性:陳某為滅口殺人,不是轉化搶劫,定故意殺人,判死緩;孟某定故意殺人3年。
兩人上訴,2018年12月河北高院二審翻盤:
陳某翻供說沒去過現場,是裝水暖的,孟某也翻供說沒看見殺人;兩人前期有罪供述在“孟是否參與、工具是斧是錘、偷了啥”上沖突;
張某尸檢有左腹股溝、右會陰皮下出血和左前臂脫皮,和陳某只捂嘴的供詞對不上;窗框指紋雖是陳的,但現場還有別指紋沒比中、足跡和部分指紋原物丟失、血跡沒提、工具贓物全無。
綜上,高院認為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宣判兩人無罪,無罪判決一出,河北省檢補調錄像機后續流向(陳曾在門市用過)、核對訊問合法性,2019年9月提請最高檢抗訴。
最高檢到現場復勘指紋、看同步錄像、問同監室,2021年1月7日向最高法抗訴,核心五點:偵破自然;窗框指紋走向唯一對應窗外摳窗;陳翻供說裝水暖,但村民證明宮家水暖不是他裝,裝水暖走門不翻窗,辯解撞上指紋;孟前6次供詞穩定,說陳某抱錄像機出來與陳某供述、失物清單合一,說工具“錘子”與鑒定“斧頭類鈍性”不沖突;個別指紋未比中、足跡丟失屬非關鍵瑕疵,不改變其余證據已經閉環。
2021年4月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再審。山東省檢補調:宮家村人證陳通過同村打聽宮家有錢;孟某同監室人員證明其在號里親口說陳某盜竊殺人;技術部門重新分析張某傷害,左腹股溝等處皮下出血符合掙扎中被控壓形成。
2024年1月17日山東高院改判: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2025年4月河北高院另啟再審,孟某以搶劫共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
1979年的刑法第150條規定,入戶盜竊被發現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的定搶劫罪;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本案關鍵不在殺沒殺人,而在能不能釘死是陳某干的,一審死刑、重審死緩、二審無罪、最高檢抗訴又改回死緩,四道拐點全圍繞著一枚指紋轉。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客觀性證據的生命力長于口供。
窗框指紋靜電粉顯現、指尖向上,這個形態學細節偵查人員沒漏,17年后成了翻案錨點;陳說裝水暖去過,但水暖工走門不翻窗,指紋走向直接把辯解釘死。
口供可以翻,指紋不會翻,司法審查先把客觀物證的“遺留邏輯”講透,再回頭看誰在撒謊。
第二,翻供不等于非法取證。
陳某說自己被刑訊逼供,但同步錄像、辨認視頻、同監證言三層排除非法取證材料齊全,翻供時機在審查起訴階段、理由前后不一(先說裝水暖去過、后說從沒去過),屬典型利己翻供。
規則很直接:排除非法取證要看線索和體檢記錄,不是被告人一張嘴就啟動;翻供后解釋比翻供本身更重要,解釋撞上客觀證據即棄用。
第三,個別物證丟失不破整體證據鏈。
現場血跡沒提、部分指紋原物遺失、工具贓物未獲,河北高院二審把“非關鍵缺失”升格成“合理懷疑”,是錯判根源。
最高檢論證路徑是:生活痕跡與犯罪痕跡交錯,無關指紋本就不必全比中,只要“陌生人指紋+供證合一+偵破邏輯”三類主干齊備,即達確實充分。
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底線,但不是“有點東西丟了就放人”的懶政借口。
這案和同批譚某義案(死緩抗無罪)正好成對:一個口供崩了客觀也空,必須放;一個口供翻了但指紋咬死、供證能拼回現場,必須究。
最高檢同批發這兩件,信號就是,證據裁判不是“有疑就放”的單邊游戲,是“疑得合理才放,疑得勉強要抗”。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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