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落地僅半個月,只因當天順路為“賺點電費”接了7單網約車,返程途中遭遇車禍,保險公司據此拒賠商業險,車主疑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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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男子購新車一天接7單網約車訂單
>>因當天有網約車接單記錄
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
今年7月,家住咸陽的馬先生在當地購買了一輛嶄新的比亞迪牌新能源轎車,車輛用于日常通勤家用,“我是7月17日給車輛上的商業保險,購買的是正常的商業險,不是運營保險。”馬先生說,8月2日其駕車前往西安辦事,想著也是順路,且不趕時間,便通過某網約車平臺完成了7單網約車訂單,“當天大概下午6點,我駕車回家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因為是我的全責,我便聯系保險公司人員現場查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看到,經調查核實,馬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發生事故時,我并未在網約車平臺接單,只是行駛在正常回家的路上。”馬先生說,然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現場核查過程中,查詢到他當天有網約車接單記錄,并通過車輛記錄儀查詢到了乘客上下車的記錄,隨后現場明確告知此情況保險將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
改變使用性質
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記者獲悉,馬先生在該網約車平臺的同一賬號下共注冊有兩輛車輛,其中一輛此前空閑時跑過網約車,另一輛則是7月新買的比亞迪新能源轎車,僅在8月2日當天接過7筆訂單,所接訂單屬于“特惠快車”。
對于馬先生的疑問,8月3日,該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送達一份《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告知其“經慎重審核后本公司決定對本案件商業險作拒賠處理”,拒賠理由為:根據《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第三款: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的意思是,我當天網約車有接單記錄,意味著我改變了車輛的實際用途,所以保險不理賠。”馬先生認為,車輛購買至今,僅在8月2日當天有過網約車接單行為,且其目的是出于“順路”“省錢彌補電費”,此外發生事故時并未接單而是正常回家,未改變車輛性質,不應當被保險拒賠。
>>私家車跑網約車出事故
保險究竟賠不賠?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獲悉,因有網約車接單記錄而在事故后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裁判結果。例如,在支持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中,有法院認定車主長期、大量、持續從事網約車營運(如月均訂單上百筆、保險期間累計千余單),已實質性改變車輛非營運使用性質,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且未通知保險人,故判決拒賠成立;在部分案例中,也有法院認為,車主僅有單筆網約車訂單,且事故發生時未處于營運狀態,單次收費不足以認定使用性質變更,保險公司應賠償。
有案例顯示,2024年8月13日,姜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2024年9月10日,姜某丈夫朱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朱某某全責。姜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被保險車輛出險前存在多次營運或正在營運行為,車輛已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本次事故屬于商業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姜某認為,在保險期間內其有且僅有一次已成交的網約車平臺訂單,且該訂單為姜某在辦事途中順路搭送,不存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
法院認為,姜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開展營運為由拒絕賠付,但在案涉保單的保險期間內,僅有2024年8月29日的一筆訂單金額101.3元,不能認定保險期間內車輛作為營運車輛使用;案涉事故發生于2024年9月10日,當次事故發生時車輛并未作為營運使用。故某保險公司據此抗辯拒絕賠付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
保險免責條款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朱長江表示,保險公司拒賠的直接法律依據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該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此外,《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第(三)項將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列為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正是基于上述規定,主張馬先生當日從事網約車接單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險人,從而作出拒賠決定。
然而,適用該免責條款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其一,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確實顯著增加;其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其三,保險事故系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審理中會對每個要件進行嚴格審查。
從保險公司角度,其認為只要有網約車接單記錄并收取費用,即構成“營運”行為,從而改變了家庭自用的投保性質。但從馬先生的角度,其車輛購買僅半個月,僅在8月2日當天有過7單記錄,且事故發生時并未處于接單營運狀態,車輛主體用途仍為家庭自用,單次行為不足以構成使用性質的實質性改變。
司法實踐對此存在不同裁判。在支持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考量的是車輛長期、大量從事網約車營運的事實;在不支持案例中,法院通常會審查事故發生時車輛是否處于營運狀態,投保人是否只是偶爾將車輛用于網約車運營,實質審查是否能夠認定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以單日7單即認定“改變使用性質”,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爭議空間。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標準
朱長江介紹,“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保險公司拒賠的核心要件,其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已形成較為系統的標準。法院通常不單純以事故發生時車輛是否處于營運狀態為依據,而綜合考量保險期間內的整體使用情況。具體考量因素包括:接單頻率和數量、行駛里程和范圍的擴展、使用時間的延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等。
就馬先生而言,若查明其車輛購買僅半個月、僅在當天有7單記錄,尚不足以認定其車輛使用性質已從“家庭自用”發生根本性轉變,判斷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應以“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為標準——馬先生的單日單次行為,很難構成對保險人承保決策的實質性影響。
此外,保險人需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實踐中,因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保險公司若僅以格式條款方式列出免責內容而未作充分解釋,該免責條款可能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馬先生可就此審查投保時保險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該法定義務。
朱長江提醒,順風車(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營運性質。司法實踐中,如果車主不改變日常出行路線、僅收取合理分攤費用,一般不認定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但若接單頻率較高、路線不固定、以營利為目的,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營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實習生 陳驪夢 B48
延伸閱讀
近日,四川成都的吳女士(化名)向都市現場反映,自己2023年1月在成都市雙流區大同路一段17號“雙鑫匯二手車有限公司”花費16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Q7,2025年5月打算轉手時,被收車人指出車輛存在6.5萬元重大理賠記錄、維修29處,交易因此取消。
更令吳女士困惑的是,她花費5500元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驗車幫(成都)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與前期溝通內容存在差異,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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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三年后欲轉手,被告知有“重大理賠記錄”
吳女士介紹,這輛車購于2023年1月20日,日常使用較少,三年行駛約一萬多公里。2026年5月,因車輛儀表盤安全氣囊燈頻繁亮起,她決定將車出售。一名收車人起初同意以38800元收購,并支付了18600元定金。
吳女士告訴記者:“收車人在取車輛綠本和行駛證的過程中,發來一份出險記錄,顯示我這輛車有6.5萬元理賠、維修29處。他說這車他不能要了,隨后退還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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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車人提供給吳女士(化名)的驗車報告
得知這一情況后,吳女士找到原車商“雙鑫匯二手車”溝通。對方提議通過“查博士”平臺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車輛屬于“S級”,無水泡、無重大事故、無火燒,結論為“非事故車”。吳女士對這一結果存疑,決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檢測。
自行委托檢測,車主稱報告結論與前期溝通不一致
吳女士通過網絡聯系到“驗車幫”檢測機構。她表示,銷售人員曾向她提到“氣囊故障=事故、記錄不完整”,建議她花費5500元進行綜合檢測。
吳女士稱:“銷售人員說‘查博士’是服務二手車商的,對我們消費者不利,說我的車可能是調表車,安全氣囊亮紅燈明顯是經過碰撞導致的,車況有問題,建議做全面綜合檢測,我聽后就花了5500元做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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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化名)與驗車幫工作人員聊天記錄
然而,經鑒定,驗車幫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結論為“非事故車、非重大事故車輛”。吳女士對此表示不解:“我的車明明有6.5萬元的理賠記錄、維修了29處,怎么就不是事故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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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前后矛盾”的結論,吳女士向驗車幫提出了質疑,并要求對方重新檢測或退款。但對方的反應出乎她的意料。
“他們不但不退錢,還給我發了一份聲明,說我是‘惡意舉報’,還說我是‘威脅’他們,要追究我的法律責任。”吳女士告訴記者,“我當時就被嚇到了,不敢再跟他們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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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化名)與驗車幫工作人員聊天記錄
吳女士認為,驗車幫的行為屬于“誘導消費”。“檢測之前,他們把車況說得特別嚴重,讓我誤以為車有大問題,誘導我花5500元做檢測。結果報告出來了,又說車沒問題,這不是前后矛盾、騙人嗎?”
此外,吳女士還對驗車幫的檢測過程提出了質疑。她告訴記者:“他們在檢測過程中,把我的車開離檢測現場大約30分鐘。我認為,正常的OBD設備讀取故障碼和核驗里程,根本不需要長時間上路行駛,這個檢測流程本身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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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車幫鑒定意見書
驗車幫書面回應:檢測流程合規,結論符合國家標準
吳女士告訴記者,針對她的異議,驗車幫出具了書面回復函。記者看到,其中針對吳女士提出的關于氣囊故障燈常亮問題、關于路試記錄真實性、關于理賠記錄與事故定性的三點質疑,驗車幫進行了逐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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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車幫出具的關于吳女士(化名)送檢車輛鑒定報告異議的回復
驗車幫指出,公司嚴格參照國標《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及行業通用《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綜合檢測后認定,案涉車輛維修及理賠記錄未達到“事故車/重大事故車”判定標準。
驗車幫在回復中還表示,鑒定流程合法、標準規范,吳女士因不滿結論多次施壓退費、提出不合理訴求,存在“惡意質疑、無端糾纏”,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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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車幫出具的關于吳女士(化名)送檢車輛鑒定報告異議的回復
驗車幫:流程合規,建議走法律程序
記者就此事電話聯系了驗車幫(成都)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任先生表示,鑒定流程需完成勘驗后才能得出最終結論,不會因客戶期望的結果而調整,“不能說你說是事故車,我就給它鑒定成事故車,如果不是事故車,我們怎么給它鑒定成事故車?”
任先生說,“事故車肯定只有做完鑒定才知道,我們沒有鑒定完,誰知道是不是事故車?她付了錢,鑒定完了,結果不是她想要的,她就到處潑臟水。”
針對吳女士提出的“車輛被開離現場”的質疑,任先生解釋稱,路試是檢測的正常環節,用于測試車輛公里數,且事先征得了客戶同意。他表示:“所有的鑒定流程、標準都是符合規范的,如果她不認可,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我們也會積極配合。但如果一味胡攪蠻纏、故意抹黑,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先生還介紹,驗車幫服務覆蓋100多個城市,總部位于成都,是法院備案的委托鑒定機構,具備合法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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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截圖
據悉,國標《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GB/T 30323-2013)中,“重大事故車”指:車身結構件(縱梁、橫梁、ABC柱、減震器座等)受損,或安全氣囊彈出且涉及結構修復,或泡水/火燒。行業通用《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也類似:結構件受損、氣囊彈出且關聯結構、重大碰撞導致安全性能下降才算重大事故車。
吳女士表示,她已向12345投訴,并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都市現場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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