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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律師 專注于詐騙犯罪辯護
作者:張春律師 廣東知恒(廣州)律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副主任、專注重大疑難復雜的詐騙案辯護、電話:170 6045 1589(微信同號);
備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能轉載
詐騙罪:什么情況下可以在公安撤銷案件?
【提出問題】
有個案件,家人涉嫌詐騙罪,涉案金額800萬,自首,主犯,認罪認罰,退了200萬,獲得被害人諒解,在公安階段取保候審了。
家屬問張春律師:取保了能不能委托律師把案件撤銷了?
【案件分析】
答案:可以的,想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歸到法律法規上來討論。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撤案的條件及終止偵查]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我們看看家人符合以上的哪一條?這就需要我們對比第一項至第六項,家人涉嫌的詐騙罪都不符合前面的五項,那就只能從第六項“(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分析看看是否可以撤銷案件。
又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600萬元,量刑是在十年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發〔2024〕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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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分為三個檔次:
第一檔:數額較大
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立案標準:詐騙公私財物3000以上,不滿10萬元的;
第二檔:數額巨大
量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詐騙公私財物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立案標準: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
我們結合案件背景來看,想要撤銷案件,通常一般是犯罪較輕,而犯罪較輕司法實務中一般適用第一檔,那么這個案件的家人即使是認罪認罰。按照這個標準,家人的涉案金額60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以減少基準刑60%,就算以60%來減刑,那家人的量刑很大可能是在4年左右。是不符合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
所以這個案件即便是有自首,還有認罪認罰,拿到諒解,量刑到三年以下也是很難的,所以這種案件很難做到撤銷案件,即便是短暫的取保候審,后期還是會有收監的風險。除非這個壓根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個家人構成詐騙罪。
【辦案思路】
如果這種案件想要拿到撤銷案件的結果,就需要走兩條路。
第一條路:拿到重大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發〔2024〕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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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如果能拿到重大立功(司法實務中的定義通常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比如一些重大涉毒案件),那么可以在4年左右的基礎上再減少最高50%。也有人以“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獲得重大立功減刑的。還有一些人在看守所的時候多聽,多看,指不定就聽到某些線索,只要上報給看守所,查證屬實,也是可以爭取到立功的。但是實務中想要拿到重大立功是非常難的,需要看“運氣”,我們常見的都是一般立功。
第二條路:案件就是無罪的,即便是認罪認罰,也不能成立詐騙罪
這種情況一定是律師審查完證據材料以后,就算這個家人認罪,但是現有的證據也不足以認定構成詐騙罪,實務中的認罪認罰在偵查階段是必經的問話途徑。由于當事人只是需要說案件的事實,對罪名的定性不是專業人士,不做專業的“回復”而這個案件中,又想取保候審,不得不“認罪”實際上,這個案件就是一起民事案件,那么就可以“沒有犯罪事實的”來申請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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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律師團隊經辦的詐騙案)
以上這份文書就是張春律師團隊辦理的詐騙案被公安撤銷,與這個家屬描述的金額、情節很相似,我們在審查完證據以后走的是第二條路“沒有詐騙的犯罪事實,應依法撤銷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我們辦理的案件就屬于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就建議公安機關依法立即作出撤案的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制作撤銷案件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在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在三日以內告知嫌疑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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