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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進一步增強法規制度的約束要求,全面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厘清監管部門職責、加強工作銜接配合,使得醫藥營銷活動進入更加注重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的新階段。
Part.1
觀點評論
文/ 黃俊利
醫藥代表本應是連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橋梁,肩負藥品臨床使用信息反饋、藥品不良反應收集、學術交流與技術支持等專業職能。然而在實踐中,部分企業的醫藥代表假借學術推廣、咨詢服務、市場調研、會議贊助等名義實施利益輸送,借助第三方機構隱匿資金流向,將本應用于學術交流的資源異化為商業賄賂的載體。這不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更直接侵蝕了醫療行業的良好生態。
讓醫藥代表回歸學術本位,是藥品銷售合法合規的重要一環。《辦法》在以下四個方面對醫藥代表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
進一步明晰醫藥代表的職業定位。《辦法》明確,醫藥代表是指經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權,從事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從業人員。《辦法》從制度層面明確了專業屬性與銷售行為的邊界區分,醫藥代表以學術溝通與信息傳遞為主,不承擔銷售任務。同時,《辦法》要求醫藥代表具備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背景,經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從業。
進一步壓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主體責任。《辦法》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的聘用、授權、備案、培訓考核、藥品學術推廣活動承擔全流程管理責任,要做到業務開展到哪里,合規管理就覆蓋到哪里,風險存在于哪里,內部控制就延伸到哪里,使合規要求貫穿于業務開展全過程。
進一步規范學術推廣及市場活動邊界。《辦法》在學術會議、咨詢服務、市場調研等方面列明多種禁止性行為情形,重點防范以學術名義開展不當利益輸送、變相承擔銷售任務等行為。
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接待管理醫藥代表制度。《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在醫藥代表接待管理中的職責定位,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管理責任形成制度銜接,推動形成監管、行業、醫療機構三方協同治理格局。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制度的效力在于執行。《辦法》真正發揮效用的關鍵在于落地落實。藥監部門應立足法定職責,強化對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學術推廣活動等重點領域的監督檢查。要深化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機關及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聯動,推動行政監管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形成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懲戒的工作機制,使任何環節的違規行為都難以遁形。
《辦法》的實施不僅是制度升級,更是治理邏輯的深刻變革。在制度剛性約束與行業自律的協同作用下,《辦法》推動醫藥營銷活動回歸專業本源,讓依法經營、合規經營、誠信經營逐步成為行業普遍共識和基本行為準則,為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推動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
Part.2
一圖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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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國醫藥報、湖湘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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