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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京0491民初1號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被控侵權短視頻的在線播放及下載服務;2.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百度網網站首頁(www.baidu.com)及伙拍小視頻客戶端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二十四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
事實和理由:抖音短視頻網站和手機軟件(合稱抖音平臺)系由原告合法擁有并運營的原創短視頻分享平臺。“黑臉V”是抖音平臺上知名的大“V”用戶,以其充滿想象力、獨具設計感的人物形象和視頻作品,在抖音平臺上深受用戶喜愛,已經獲得了2637萬粉絲關注,其每部作品也都具有很高的點擊量和獲贊數量。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臺上發布的“5.12,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以下簡稱“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系由“黑臉V”獨立創作完成并上傳,該短視頻是在13秒的時長內,通過設計、編排、剪輯、表演等手法綜合形成的作品,充分表達了對汶川地震十周年的緬懷。作品一經發布就受到了網民的廣泛贊譽,點贊量達到280多萬,成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作品)。經“黑臉V”合法授權,原告依法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在全球范圍內享有獨家排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以原告名義進行獨家維權的權利。
百度在線公司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Android系統的開發者,百度網訊公司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iOS系統的開發者,二被告共同向用戶提供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的下載、安裝、運營和相關功能的更新、維護,并對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進行宣傳和推廣。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在伙拍小視頻上傳播并提供下載、分享服務,從而吸引大量的網絡用戶在伙拍小視頻上瀏覽觀看,侵害了原告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被控侵權短視頻上未顯示抖音和用戶ID的水印,二被告必然實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為,存在破壞原告相關技術措施的故意,此行為亦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二被告上述兩項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并給原告的聲譽造成了影響,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原告認可被控侵權短視頻已被刪除,放棄“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被控侵權短視頻的在線播放及下載服務”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共同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承擔原告訴請的法律責任。理由如下:一、“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該短視頻表達的思想與其他模仿手勢舞并上傳短視頻的用戶沒有差異性,不具有獨創性,達不到類電作品的獨創性高度要求。該視頻時長僅為13秒,創作空間小,主要素材均來自于黨媒平臺的示范視頻,獨立創作因素少;在素材的拍攝、拍攝畫面的選擇和編排上,不存在選擇或者篩選的情況;使用軟件將人物圖像進行摳圖處理的方式很難構成類電作品的獨創性高度;在網絡上存在大量的與“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類似或者相同的短視頻;參與表演的人物并不是原權利人本人。二、原告主體和被告主體有不適格的情形。原告所稱的授權人不是“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作者或者權利人,原告沒有起訴二被告的權利基礎;被告二百度網訊公司負責運營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被告一百度在線公司僅是該軟件登記的開發者,因此,被告一百度在線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三、被告二百度網訊公司不應當承擔原告訴請的法律責任。1.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其上的短視頻都是網民自行上傳的,被控侵權短視頻是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的注冊用戶ID451670上傳的;2.百度網訊公司在用戶協議中明確提示不得上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內容,亦告知了權利人投訴方式和渠道,百度網訊公司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管理義務;3.百度網訊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訴后,已經及時進行了刪除處理,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訴稱的100萬的經濟損失是依據抖音平臺的播放量、轉發量、點贊量估算的,這些數據是原告可以操作的,其經濟損失主張缺乏真實性;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不適用侵害財產權利,其要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詢,就被告的行為性質,原告表示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實主張,如果被控侵權短視頻系用戶上傳,將另行向該用戶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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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刪除”的相關事實
就原告主張向二被告發送要求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三封函件一節,查明如下:2018年9月30日,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雪佼登錄Google電子郵箱,進入該郵箱頁面,在搜索欄輸入發件人、收件人、主題等信息并選擇日期后,可以查找到相關郵件,上述郵件內容均為英文,原告提交了相關翻譯文件。
第一封電子郵件顯示:2018年4月28日,蘋果公司通過AppStoreNotices@apple.com向包括heningning@baidu.com在內的多個收件人發送了標題為《蘋果公司(AppleInc.)(我方參考編號:APP95636-A)申訴通知》的電子郵件,同時抄送了原告。
第二封電子郵件顯示:2018年8月24日,原告(IPP@bytedance.com)向蘋果公司(AppStoreNotices@apple.com)發送了標題為《回復:蘋果公司(AppleInc.)(我方參考編號:APP95636-A)》的電子郵件,同時抄送了heningning@baidu.com。相關載明:“我們發現了我們獨家視頻的某些新的鏈接。我們要求Nani盡快去除侵權鏈接。”該郵件附有被控侵權短視頻的網址。Nani系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的原稱。
另,2018年9月6日,原告按照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公布的地址向二被告發送要求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紙質投訴函。該投訴函載明:“我司享有包括抖音……‘黑臉V’等用戶作品的中國大陸地區獨家/排他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擁有維權的權利(權利證明詳見附件)。近日,我司發現,貴司‘伙拍小視頻’客戶端上,未經授權擅自提供相關作品的在線播放及下載服務(侵權鏈接詳見附件列表),該行為已經嚴重侵害我司對該作品享有的獨家/排他信息網絡傳播權。……請貴司收到本通知函后,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下線、刪除侵權視頻,并對侵權賬戶進行封禁處理,并公開發表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否則,我司將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維護我司的權益。”該函件后附被控侵權短視頻的鏈接地址及謝某的授權確認書、說明等。該郵件收件人為百度網訊公司法務部,郵寄地址與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公布的聯系地址一致。
百度網訊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星期五)收到上述投訴函,并稱已經于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刪除了被控侵權短視頻,刪除記錄亦記載在涉案用戶后臺記錄中。經公證取證的后臺記錄顯示:進入“貼吧視頻審驗處理平臺”,點擊“審核狀態”,點擊“已刪除”,點擊“發帖人”,在該頁面“視頻類型”后方輸入“nani-cd5c977aga63”,點擊“搜索”,顯示:時長13秒、刪除原因為“其他”、發帖時間2018年5月12日20:10:59,操作時間2018年9月10日20:57:36等信息。
對于上述兩封電子郵件,二被告認可heningning@baidu.com是由百度公司人員何寧寧使用的郵箱地址,但是稱經向何寧寧核實,何寧寧稱沒有收到上述兩封電子郵件。本院就此節對原告進行釋明,要求原告就被告的質疑進一步舉證,原告表示其沒有新證據證明上述郵件發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復。
二被告針對上述兩封電子郵件抗辯稱,原告沒有按照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上公示的投訴途徑進行投訴,不符合法律上的通知要件,不屬有效通知;且原告將所稱的投訴用英文發送給蘋果公司,并抄送何寧寧的行為,不是以投訴為目的,而是以希望蘋果商店下架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為意圖。原告反駁稱在發出前述電子郵件前,知道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公布的聯系地址,但認為其有權利選擇不限于二被告公布的聯系地址的任何一種方式進行投訴,其投訴屬有效行為;且其曾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百度公司投訴過,百度公司亦進行了刪除,其有理由相信電子郵件投訴方式的有效性。原告就其曾成功投訴一節未予舉證,二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對二被告于9月7日收到紙質投訴函的事實認可,對二被告經公證取證的后臺記錄顯示的已經于9月10日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情節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被控侵權短視頻在9月10日后繼續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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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25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微播視界公司、百度在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的主體;二、“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類電作品;三、二被告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責任。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別予以評判。
一、關于微播視界公司、百度在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的主體
(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
本案中,原告主張案外人謝某為“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制作者,經謝某授權,原告取得了“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二被告對謝某為原始權利人不予認可,故本案需首先審查謝某是否為原始權利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根據作品的署名推定權利歸屬。
短視頻是指在各種互聯網新媒體平臺上播放的、適合在移動狀態觀看的視頻內容,時間幾秒到幾分鐘不等,視頻中一般不會出現專門制作的署名或權屬聲明等。故制作者在將短視頻上傳至相應平臺時,往往會自動在短視頻一角標注“@視頻制作者”,可視為對短視頻進行署名。根據著作權法的署名推定規則,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推定署名者為該短視頻的制作者,對該短視頻享有著作權。
本案中,“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一角標注“@黑臉V”,如果該短視頻構成作品,則可以依據上述標準,推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制作者為“黑臉V”。如果署非真名的,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應對該署名與作者身份之間存在真實對應關系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張權利的當事人通過登錄帳號等方式能夠證明該署名與作者之間存在真實對應關系的,亦可以推定其為作者。因“黑臉V”并非制作者真名,若原告主張謝某為制作者,應對“黑臉V”與謝某之間存在真實對應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交的公證書顯示,謝某通過輸入后臺登記的手機號碼及相應驗證碼分別登錄了今日頭條手機軟件和抖音短視頻手機軟件的前述“黑臉V”賬號。上述證據可以推定謝某為“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制作者。
二被告認為注冊“黑臉V”賬號時使用的手機號碼的機主是雷某,因此,制作人應當是雷某。考慮到雷某曾將署名為謝某的保密申請郵寄至本院一節,原告根據本院的要求安排了謝某和雷某接受詢問,根據謝某和雷某在線接受詢問時的陳述,雷某和謝某一致認可手機號碼屬于雷某,但由謝某使用;一致認可涉案“黑臉V”賬戶由謝某注冊、使用,“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由其拍攝、制作。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機分離”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且二被告沒有證據否定上述陳述,故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根據謝某出具的授權確認書,原告取得了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期間,謝某制作的短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及維權的權利,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百度在線公司是否是適格被告
手機軟件的經營者應根據應用商店登記信息、手機軟件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予以認定。應用商店登記信息、手機軟件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不一致的,可以認定二者為共同經營者。本案中,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Android系統僅顯示開發者為百度在線公司,未顯示經營者等其他經營主體信息,應認定上述登記的百度在線公司為經營者。百度在線公司否認是該系統運營者,二被告的解釋為國家關于每個主體帳戶下的手機軟件有數量限制,所以將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Android系統登記在百度在線公司名下。本院認為,首先,二被告規避行政監管的行為,不能成為有效的抗辯主張;其次,在相關軟件上公示權利人信息,除了基于執法者的管理要求外,還具有對公眾承諾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意義,公眾基于上述公示產生的信賴應當予以保護;再次,二被告雖然主張在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用戶協議中表明經營者系百度網訊公司,但相關條款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另外,即使如二被告解釋,百度在線公司出借相關企業資質給百度網訊公司,亦應與百度網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本院認定百度在線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
二、關于“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類電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本案中,“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顯然符合“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這些形式要件。原告主張“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構成類電作品,而被告認為該短視頻不具有類電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屬于類電作品,關鍵在于對其獨創性方面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根據上述規定,作品具有獨創性,應當具備兩個要件:1.是否由作者獨立完成;2.是否具備“創作性”。
(一)關于“獨立完成”的認定
本案中,制作者響應黨媒平臺和人民網的倡議,以“銘記劫難,致敬重生,以己之力,勇往直前”為主題,以黨媒平臺及人民網示范視頻中的手勢舞、伴音、明暗變化為基本元素,以網絡下載圖片為基礎素材,結合軟件技術制作了“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故判斷“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符合“獨立完成”的要求,應以該短視頻與上述示范視頻、網絡圖片之間是否存在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為條件,主題相同并不影響“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系獨立完成的認定。
根據查明事實,黨媒平臺及人民網的示范視頻和網絡下載圖片是原本沒有任何關系的獨立元素,“黑臉V”將上述元素結合制作出的“我想對你說”短視頻,與前兩者存在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該短視頻與抖音平臺其他參與同一話題的用戶制作的短視頻亦存在較大區別,且沒有證據證明該短視頻在抖音平臺上發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視頻內容,故本院認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由制作者獨立創作完成。
(二)關于“創作性”的認定
關于創作性的標準,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始終與所處的社會環境、行業特點相聯系,根據實際的社會環境、各種類型作品本身的特點進行發展和完善。隨著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和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自2016年起,大批移動短視頻應用密集問世,短視頻內容創業者呈爆發式增長,短視頻行業迎來快速發展期。短視頻融合了文字、圖片、語音和視頻等內容,直觀、立體地滿足用戶的多元化的表達與溝通需求。在此背景下,界定短視頻作品的創作性標準,對確保短視頻傳播正常有序、促進文化繁榮發展、創造社會財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司法審判應持審慎積極的態度,妥善運用創作性裁量標準,以利于新興產業發展壯大。
短視頻具有創作門檻低、錄影時間短、主題明確、社交性和互動性強、便于傳播等特點,是一種新型的視頻形式。上述特點一般會使短視頻制作過程簡化,制作者以個人或小團隊居多。基于短視頻的創作和傳播有助于公眾的多元化表達和文化的繁榮,故對于短視頻是否符合創作性要求進行判斷之時,對于創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體現出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即可認定其有創作性。
在判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創作性”時,本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視頻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系。客觀而言,視頻時間過短,有可能很難形成獨創性表達,但有些視頻雖然不長,卻能較為完整地表達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則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視頻越短,其創作難度越高,具備創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體現出了創作性。該視頻的制作者應黨媒平臺的倡議,在給定主題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創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出創作性難度較高。該短視頻畫面為一個蒙面黑臉帽衫男子站在災后廢墟中以手勢舞方式進行祈福,手勢舞將近結束時呈現生機勃勃景象,光線從陰沉灰暗變為陽光明媚,地面從溝壑不平到平整,電線桿從傾斜到立起,黑臉帽衫男子的衣袖也變為紅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勢。該短視頻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創作性。雖然該短視頻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與其他用戶的短視頻完全不同,體現了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第三,“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喚起觀眾的共鳴。自強不息,勇于面對大災大難,從來都是中華民族優秀的精神內涵。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以公眾樂于接受的形式傳遞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種溫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應了公眾心中對于汶川地震的緬懷之情,對于災區人們的致敬之意,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該短視頻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亦是該短視頻具有創作性的具體體現。抖音平臺上其他用戶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分享行為,亦可作為該視頻具有創作性的佐證。故本院認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符合創作性的要求。
綜上,“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具備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構成類電作品。
三、關于二被告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顯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上可以播放被控侵權短視頻,原告主張二被告提供了被控侵權短視頻,被告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雙方爭議在于:二被告是提供了被控侵權短視頻,抑或是僅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若二被告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責任。
(一)二被告是提供了被控侵權短視頻,抑或是僅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1.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被告主張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其提交的證據,一般綜合下列因素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被告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被告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上傳時間以及聯系方式等證據。
本案中,二被告在提供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服務時,對外公示了其用戶協議,該協議顯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具有供用戶發布信息的功能,并對用戶上傳內容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權進行了告知,公布了聯系方式,且其提交的后臺記錄載明被控侵權短視頻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上傳時間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短視頻系案外人上傳,二被告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原告關于二被告直接提供作品,構成直接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2.本案中,原告主張二被告刪除了“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上的水印,破壞了該公司采取的技術措施。本院認為,按照雙方認可的行業慣例和技術呈現,“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從抖音平臺上下載后應當加載有抖音平臺和用戶ID的水印,而在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上傳播的被控侵權短視頻上未顯示有上述水印,可以推定上述水印已被消除。
首先,上述水印的性質并不是原告主張的技術措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信網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技術措施的含義,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根據上述規定,技術措施分為接觸控制措施和版權保護措施,是防止未經許可接觸、利用作品的措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與純技術意義上的“技術措施”的差異主要有兩點:一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用于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等著作權法中的特定客體;二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具有阻止對上述特定客體實施特定行為的功能。只有阻止他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技術性手段,才能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的水印顯然不能實現上述功能。從公眾的視角看,水印更具備表明某種身份的屬性。信網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含義,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本案中的水印包含有“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制作者用戶ID號,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認定為權利管理信息。另,水印中標注的“抖音”字樣,表示了傳播者的信息。其次,被控侵權短視頻系案外人上傳,消除水印的行為人不是二被告。
因水印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消除水印的行為人亦非二被告,原告關于二被告因破壞技術措施,進而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若二被告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有二:一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上述侵權行為的實施主觀上具有過錯。信網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學理上所稱的避風港原則):(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不符合避風港原則的,還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二被告明確表示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了百度網訊公司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不符合上述信網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至(四)項的規定。故,二被告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二被告是否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
原告以兩封電子郵件的方式舉證,主張其早已于2018年8月24日通知二被告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二被告一直遲至其所稱的9月10日才進行刪除,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通知-刪除”義務,二被告不應適用上述避風港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二被告稱其未收到上述郵件的情況下,原告無法證明上述電子郵件到達二被告電子郵件系統。故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原告雖然不認可二被告于2018年9月7日收到原告的紙質投訴函后,于9月10日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時間節點,但是對二被告提交的刪除操作的后臺記錄,原告無法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本院對上述時間節點均予以采信。考慮到雖然兩個時間節點相差四天,但是其中含有周末兩天,所以本院認為,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訴后,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行為在合理期限內。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被告對于被控侵權短視頻是否侵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二被告及時刪除了被控侵權短視頻,本院認定二被告的行為符合進入“避風港”的要件。在此情形下,無論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的涉案用戶是否構成侵權,二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均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通知-刪除”規則的設置目的,是為了平衡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既有利于網絡平臺的健康發展,又有利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因此,對于“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最大化地發揮規則的善意。本案中,原告在能夠獲取公開投訴渠道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最經濟、最直接的方式進行維權。作為平臺服務的提供者,僅依賴避風港原則是不夠的,二被告有責任通過更加積極有效的管理履行平臺義務。
【裁判要旨】
視頻是否構成作品與視頻長短沒有必然聯系,屬于獨創性表達的短視頻亦可構成作品。在對短視頻的獨創性進行判斷時,對于獨創性高度的要求同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作品的片段,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于視頻是否構成作品,著作權法只有獨創性的要求,并無時長的要求,因此,作品的大小、長短并非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因素。對于作品的片段,也應認定其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片段是整部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作品之上的著作權自然及于作品片段,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負有未經同意不得使用作品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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