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索引】
(2017)粵03民終1326號
(2015)深前法勞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
博彥股份公司系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博彥深圳公司系博彥股份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2012年10月25日,文某與博彥深圳公司簽訂了自2012年11月1日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文某入職時間和司齡自2003年10月27日起開始計算,享有年假等與司齡相關的公司福利待遇均以此司齡為準。該《勞動合同》還約定,《知識產權、保密以及防止商業利益沖突協議》、《博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文某保證任職期間遵守博彥深圳公司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應本著謹慎、善意、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博彥深圳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博彥深圳公司承諾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保密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文某保證任職期間不受雇于或投資于博彥深圳公司競爭對手、供應商及客戶或者與其發生任何形式的、可能與博彥深圳公司商業利益沖突的任何商業聯系;依博彥深圳公司判斷,若文某有任何違反本協議行為影響博彥深圳公司經營或導致與博彥深圳公司的利益沖突,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博彥深圳公司在不給予通知期或任何其他補償的情況下,可以立即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2015年7月23日,博彥深圳公司向文某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通知文某于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理由:在博彥Accela項目中的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屬于嚴重違紀。離職之前,文某系該公司高級主管,應發工資為每月31988.31元。
![]()
(二)關于限制性股票被回購注銷情況。博彥股份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發布《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載明:考核委員會負責股權激勵考核的組織、實施和審核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在考核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具體的考核工作,搜集、匯總、審核相關考核數據及信息;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行權期的3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分別對激勵對象前一會計年度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各級員工按照職位層級及崗位性質確定考核指標與權重,包括任務績效、周邊績效、管理績效、能力績效等,由上級根據業績達成情況和員工表現評估;考核采用百分制,績效等級分別為A(90分以上、優秀)、B(60-90分、合格)、C(60分以下、不合格),被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在B級以上為達標,獲授限制性股票可解鎖;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在C級為不達標,獲授限制性股票當年不得解鎖,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后注銷;在績效考核期間激勵對象出現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因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的,相關激勵對象的當年考核結果將一次被定為C級;考核年度結束后由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各激勵對象的考核并出具《績效考核評估意見》,人力資源部應在考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人通知考核結果;如激勵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填寫《考核申訴表》提起申訴,由考核委員會裁決,該裁決即為激勵對象的最終考核結果。2014年4月29日,《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全文刊登于《鳳凰財經》、《巨潮資訊》網站,載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為本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博彥科技”股票交易均價(27.12元)的50%,即每股13.56元,如授予前有派息、派送股票紅利等情形的,授予價格將相應調整;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公司各年度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以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并不得為負,如公司業績考核達不到上述條件,未達到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購后注銷;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任崗職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崗位或者績效考核不合格,經董事會批準,公司將以授予價格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申請限制性股票解鎖,除滿足公司業績等條件外,還需滿足激勵對象的前一年績效考核合格等條件;如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因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的,不符合申請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證監會無異議確認并備案。2014年7月7日,根據《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文某獲授4萬股“博彥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13.33元/股;在36個月的解鎖期內,若達到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可在授予日起12個月后、24個月后、36個月后分三期分別解鎖所獲限制性股票總量的40%、30%和30%,解鎖后的標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文某于同月29日向博彥股份公司支付上述股票認購款項533200元。2014年度,文某負責的SA3團隊獎金系數為0.8,總額為1136680.54元。文某2015年4月的薪資明細單顯示其2014年度年終獎為54000元;2015年5月的薪資明細單顯示該月應發放其業績獎金為10500元。2015年6月8日,博彥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征求文某所在的北美事業群負責人李某成對績效考核期間文某的業績評核意見,其反饋意見為文某考核得分80分,績效等級為B。2015年6月23日,博彥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蓋章確認的《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2014年度初步考核評價結果》顯示:文某績效考核等級為B。同月24日,博彥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通過電子郵件向文某發出《2014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禁考核結果通知》,主要內容:文某2014年度績效等級為B,請于2015年7月1日前向公司證券部提交解鎖申請。同月25日,博彥股份公司證券部向各股權激勵對象發出《關于限制性股票申訴期縮短的緊急通知》,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務必在2015年6月26日12:00前提交《考核申訴表》;另提醒各位同事,人力資源部發送的初步考核評價結果還需薪酬與考核委員、董事會審核通過后方能生效。同月26日,博彥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通過電子郵件向文某發出《2014年限制性股票考核結果通知》,主要內容:經博彥股份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考核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文某考核成績復審評定為C,考核不合格,第一個解鎖期股票1.6萬股不符合解鎖條件,待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將由公司回購注銷;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請在收到考核結果3個工作日內(7月1日18:00前)書面填寫《考核申訴表》,向人力資源部提起申訴。文某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訴后,于2015年7月11日收到《關于考核委員會對于考核結果的裁決通知》,文某考核結果仍為C。博彥深圳公司、博彥股份公司提交了博彥股份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分別出具的《對文某2014年限制性股票考核結果的意見》(載明日期2015年6月25日),主要內容為:文某負責的戰略客戶三部2014年度利潤1382.57萬元,預算1620.03萬元,未完成預算,截至2015年6月尚有200.27萬元客戶款項超過6個月賬期未收回;客戶美國Accela公司于2014年8月已作出對博彥Accela項目“downsize”的戰略決定,文某9月才將此決定信息提報公司,由于提報不及時造成公司應對上的遲延及重大經濟損失(已造成經濟損失1093207.98元、后續項目損失預估498萬元),依據《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規章制度匯編》中《員工違紀管理規定》,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提供材料不實、無效、不及時,給公司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視同嚴重違紀。博彥股份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考核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記錄》(載明日期2015年6月26日)顯示:通過考核,文某2014年度任務績效得分52,管理績效得分55,能力績效得分57,周邊績效得分41,考核復審結果為C。博彥股份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考核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記錄》(載明日期2015年7月6日),顯示:基于人力資源部認為文某2014年未完成績效指標這一事實,同時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建議維持董事會考核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考核結果(即文某2014年度考核不合格),提請公司董事會考核委員會進行裁決;根據考核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考核指標及權重,文某2014年度預算利潤指標完成率84.3%,但財務指標只占總體任務績效的30%,其任務績效、管理績效、能力績效、周邊績效得分分別為44.2分、2.75分、2.85分、2.05分,綜合考核結果為51.85分,其評定過程、評定結果符合考核辦法及績效責任書的規定,合理有效。2015年8月10日,博彥股份公司董事會發布《關于回購注銷部分已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載明:文某作為激勵對象于2014年7月7日獲授4萬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13.33元/股;激勵對象文某因2014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鎖條件,董事會決定對其第一個解鎖期尚未解鎖的1.6萬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鎖;另外,激勵對象文某在其任職期間因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失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已免除其管理職務,董事會決定回購注銷文某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全部4萬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于2015年5月實施了2014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回購價格調整為13.019945元/股(授予價格13.33-2014年度派息額0.310055)。博彥股份公司回購上述4萬股股票之后,于2015年9月25日將對應股票價款520797.80元(因文某名下4萬股限制性股票獲得2014年度派息,該對應股票價款方法為13.019945×40000)匯入文某賬戶。“博彥科技”股票自2015年5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每股價格83.81元;停牌至2015年8月18日復牌之后,“博彥科技”股票大幅下跌,至“博彥科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期解鎖股份上市流通之日即2015年8月24日,“博彥科技”以50.05元的價格開盤,創下盤中最高價50.06元之后,以49.49元的跌停價格直至收盤,成交金額1.97億元。由于博彥股份公司2015年度利潤尚未達到《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解鎖條件,博彥股份公司依照上述計劃規定回購注銷了全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三)關于勞動仲裁情況。2015年8月5日,文某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1、博彥深圳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5888元;2、博彥深圳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資94332.4元;3、博彥深圳公司支付扣除的罰款22724.33元;4、博彥深圳公司、博彥股份公司連帶以2015年8月10日的收盤價83.81元回購文某告4萬股博彥科技股票,賠償文某損失款2831602.2元;5、博彥深圳公司支付仲裁律師費30000元。仲裁裁決結果:1、博彥深圳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5888元;2、博彥深圳公司支付2014、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44121.81元;3、博彥深圳公司返還罰款16326.67元;4、博彥深圳公司支付律師費733.24元;5、駁回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文某與博彥深圳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分別訴至本院。
二、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
(一)關于解除合同原因。博彥深圳公司主張:文某作為博彥Accela項目負責人,明知凌云公司是公司唯一競爭對手,還通過電子郵件及面談等方式為凌云公司提供技術解決方案,違反了有關勞動合同利益沖突條款以及《公司用工管理辦法》、《員工違紀管理規定》;文某作為博彥Accela項目負責人,明知美國Accela公司將對博彥Accela項目業務人員進行削減,卻不及時報告,致使公司無法及時與美國Accela公司溝通,導致只能遣散該項目員工,并支付相應補償400多萬元。
【裁判結果】
博彥深圳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35888元;二、博彥深圳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50004.71元;三、博彥深圳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支付克扣工資16326.67元;四、博彥深圳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支付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購損失629440.88元;五、博彥深圳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文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六、博彥股份公司對本判決第四項確定的博彥科技深圳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七、駁回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八、駁回博彥深圳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博彥深圳公司與文某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根據博彥深圳公司和博彥股份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1、博彥深圳公司解除與文某勞動合同是否合法;2、博彥深圳公司應否賠償文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購損失;3、博彥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博彥深圳公司應支付文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具體數額。對于雙方無異議的原審其他認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確認。對于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1,即博彥深圳公司解除與文某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問題。本院分析認為,博彥深圳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文某存在嚴重失職、嚴重違紀的行為,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關于爭議焦點2,即博彥深圳公司應否賠償文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購損失問題。
其一,關于本案限制性股票回購損失賠償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疇問題。本院認為,限制性股票屬于股權激勵收益的一種形式。當前股權激勵收益形式多樣,特性不一,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予以界定。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本院認為本案文某訴請的限制性股票回購損失賠償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圍,理由如下:1、從文某獲得涉案“博彥科技”限制性股票起因來看,文某于2012年10月25日與博彥深圳公司簽訂了自2012年1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任博彥深圳公司高級主管,于2014年被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獲授予母公司博彥股份公司4萬股“博彥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13.33元/股,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由文某自籌。由此可見,文某得以獲得以大幅低于市場價格的股權激勵價格購買4萬股“博彥科技”限制性股票的資格,是基于其與博彥深圳公司較長時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也基于其對博彥深圳公司及博彥股份公司的生產經營作出的貢獻和業績,這體現了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基于身份關系及勞動成果予以福利或獎勵的特征。2、從博彥深圳公司與博彥股份公司授予文某限制性股票的較長期目的來看,《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任崗職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崗位或者績效考核不合格,經董事會批準,公司將以授予價格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可見,博彥股份公司和博彥深圳公司授予文某限制性股票的較長期目的是希望被激勵對象能繼續為公司服務且需要符合崗位要求及滿足公司的績效考核,從而有利于維持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穩定及提高激勵對象工作積極性和能動性,促進公司業績和價值提升,體現了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激勵管理的勞動關系特征。3、從文某涉案4萬股“博彥科技”限制性股票自由流通即激勵利益實現條件來看,博彥股份公司公布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以及《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限制性股票自由流通的條件,要求被激勵對象按其任崗職位的要求進行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崗位或者績效考核不合格,將以授予價格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并規定博彥股份公司在行權期的3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在B級以上,其獲授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鎖并自由流通;如激勵對象在績效考核期間存在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因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等情形,其獲授限制性股票則不得解鎖。可見,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是勞動者在勞動中的成果需符合公司要求及勞動者不得存在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行為。這也體現了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管理的典型特征。4、從文某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的考核事實依據來看,文某的考核工作雖由博彥股份公司進行,但其考核依據仍系基于文某在博彥深圳公司的工作表現和業績,亦顯著地體現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典型特征。5、從文某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性質來看,根據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暫行辦法(試行)》【證監會司字(2005)15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和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與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相關規定顯示限制性股票從性質上屬于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突出勞動貢獻以及激勵勞動者繼續積極工作而向勞動者支付附條件的具有經濟性福利的薪酬。雖然其授予時不屬于勞動法強調的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但由于其股權激勵價格大幅低于股票市場價格,勞動者行權時,必然會為勞動者帶來差價的收益,這部分的收益是可以以法定貨幣形式得以實現。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文某獲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應當屬于薪酬組成部分,文某因其限制性股票被回購注銷引起的糾紛,具有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和激勵的勞動關系典型特征,明顯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普通民事合同糾紛。原審認定文某訴請博彥深圳公司、博彥股份公司賠償限制性股票損失屬于勞動爭議范疇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認為,原審認定文某訴請的限制性股票損失賠償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并認定博彥股份公司董事會考核委員會將文某2014年績效考核等級確定為C并回購注銷其第一個解鎖期1.6萬股股票繼而回購其其余所有獲授股票的事實依據不足,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本案雖然博彥股份公司考核委員會負責對文某限制性股票能否獲得解鎖進行考核,但其系基于文某在博彥深圳公司的工作表現與業績進行考核,其對文某的考核和管理均系直接為博彥深圳公司利益而為。因此,博彥深圳公司作為文某的用人單位,應對就文某限制性股票被回購導致的損失依法承擔直接法律賠償責任。由于文某對原審就其分三期解鎖的限制性股票被回購注銷所造成的損失具體處理意見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對爭議焦點4即博彥深圳公司應支付文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具體數額問題。因福利假期是用人單位在法定基準之外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如果用人單位未舉證證明其就未休福利假期的補償標準進行明確約定,應視為用人單位承諾給予勞動者法定年休假待遇的福利,勞動者要求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應予以支持。
![]()
【裁判要旨】
勞動者獲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應當屬于薪酬組成部分,其因其限制性股票被回購注銷引起的糾紛,具有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和激勵的勞動關系典型特征,明顯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普通民事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