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男子突然身亡,留下160萬債務,父母和妻子都不愿償還,妻子:我們已經離婚,憑什么要我還?父母:我們已經70多歲,拿什么來還?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來源:義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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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軍出生于1981年,是一所職業學校的老師,因突發心肌梗塞不幸身亡,英年早逝讓人可惜。
何軍的前妻方如說,何軍去世后沒多久,陸續就有不少人找上門,有些是朋友,有些是銀行工作人員,找上門的原因都是何軍生前曾找他們借過錢或貸過款。
找上門的債主共12位,債務總額竟高達160萬,這些人的意思很明確,現在何軍已經去世,方如你看該怎么辦。
方如不是何軍的前妻嗎?兩人已經離婚,債務怎么還和方如有關呢?
何軍和方如結婚十幾年,共同育有一個孩子,原本關系不錯,但隨著時間流逝,兩個人漸漸發生分歧。
方如覺得自己又要上班又要管孩子,感到特別累,于是提出離婚,兩個人協議離婚,并就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孩子跟著方如,房子車子歸方如,但方如要相應補償何軍的貸款部分。
按這么算,兩人斷得比較干凈,可讓方如沒想到的是,兩人離婚僅9個月,何軍就突然去世。
債主們說,他們找方如有兩個原因,一是何軍雖然離婚,但他的直系親屬只剩下父母和孩子,孩子才10歲,父母已經70多,找他們都不太合適。
更重要的是,這些債主表示,何軍找他們借的錢,很大一部分都是在離婚前借的,因此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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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小丁回憶,何軍欠他的錢是離婚前2個月借的,年底時他說自己手頭緊,并承諾1個月就還,小丁出于朋友情義幫忙。
可到期后何軍壓根就沒有履行承諾,等到第二年10月,小丁一打聽才知道何軍居然已經去世,思來想去才找上方如。
那么方如是什么態度?
事實上,方如對此既震驚又崩潰,因為她壓根就不知道有這些債務,離婚協議書里也沒有涉及外債。
方如強調,離婚前她和何軍的關系就已經比較疏遠,何軍在外頭借這么多錢,根本就沒告訴過她,這些錢的去向她更是一點都不清楚,現在兩人已經離婚,何軍也已去世,卻要她來承擔這些債務,她是不是太冤?
一邊是債主當年好心借錢給何軍,現在卻要債無門,另一邊則是何軍的前妻方如,如果這些債她確實不知情,也沒花過這些錢,那她也很無辜。
這下160萬債務該怎么辦?眼看情況復雜,債主們紛紛拿起法律武器,他們決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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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前妻離婚以后就不屬于配偶,因此方如作為何軍的前妻,不屬于繼承人。
但事情仍然和她息息相關,一方面是之前說的大部分債務,都是何軍離婚前欠下的,方如會不會也是共同債務人呢?
另一方面是因為孩子,孩子是何軍的第一繼承人,也是被告之一,而方如則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法律責任,肯定需要她來承擔。
對于共同債務問題,法院調查后發現債權人沒說錯,何軍的債基本上都是離婚前欠下的,160萬債務中有130萬都是離婚前所借。
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債務的認定并沒有那么簡單,絕不能單純地看時間,而要綜合多方面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共債共簽,除非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小額度債務可以直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借款金額比較大,而且這個錢沒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
經過調查,法院認為何軍的債務雖然是婚內借的,可大部分都是何軍個人進行的,金融方面的投資,方如并未參與其中,因此法院認為130萬里沒有什么共同債務,方如無需承擔責任。
但事情并沒有這么快解決?
何軍的孩子和父母作為繼承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久后,何軍生前貸款的銀行首先提起訴訟,法院的傳票隨之而來,何軍的父母和方如出庭應訴。
何軍的父母強調,他們對100多萬的債務根本就不知情,更還不起這100多萬,且每次來法院,似乎都能勾起他們的喪子之痛。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還只是第一起官司,后續又有9名債主提起訴訟,一共10場官司,來回奔波令人苦不堪言,且這些債權人還申請過訴前保全,何軍父母和方如的賬戶都受到限制。
更麻煩的是,何軍父母的老人社保卡也被凍結,沉重的債務、接踵而至的官司,讓方如和何軍的父母、孩子都疲憊不堪。
按照民法典規定,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繼承人就不需要清償。
不過放棄繼承權有一些條件要求,時間上必須是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形式上必須是書面。
于是方如和何軍父母都當庭聲明放棄繼承,但事情仍沒有那么簡單,如果他們一分錢不還,對債權人也極不公平。
根據遺產管理人制度,何軍的繼承人既不打算要遺產,也不想承擔債務,應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經過法院指定,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調查后發現何軍生前所有遺產只有65000元,最后民政部門按比例對12名債權人進行清償。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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