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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瓦房店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瓦房店市泡崖鄉喬屯村有人運輸病死雞。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在喬屯村內三叉路口垃圾點旁邊截獲黃色小型運輸車輛,車內裝滿用塑料編織袋盛裝的死亡肉雞,肉雞羽毛為白色,雞體呈暗紅色,無宰殺刀口。
經立案調查,唐某自稱通過路邊撿拾、去商家索要等形式免費取得死雞用以漚肥種樹、飼養動物,該車死雞重量1900千克,經疫控部門認定為死因不明,案發當日大連地區肉雞價格為10.57元/千克,本案貨值金額為20083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按照《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瓦房店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死因不明的雞1900千克,并處罰款301245元,當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決定。涉案死因不明的雞已經進行無害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
在動物衛生違法案件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中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的罰款,那么就需要確定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的貨值金額。在日常執法辦案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及做法,分享一下這些經驗及做法,歡迎探討指正。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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