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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公司清算階段會涉及眾多法律關系,非常容易產生糾紛。如果我作為公司債權人,股東以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為由,拒絕償還我的借款,我能起訴要求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嗎?
2016年,孫某某出借資金200萬元給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承諾于2020年還本付息。簽訂借款合同當時,公司股東為段某甲、許某、張某、趙某某。2020年,公司經營不善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股東聲稱賬目不齊全,無法償還孫某某200萬元,公司也一直未清算。故孫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歸還欠款,股東段某甲、許某、張某、趙某某對該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孫某某能否請求段某甲、許某、張某、趙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該投資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了公司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卻一直未清算。孫某某是否有權請求股東承擔責任,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審查認定。
一是審查投資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滅失,該事實的舉證責任屬于股東。在本案中,應由段某甲進行舉證。然而,段某甲未提交證據說明某投資公司的財產狀況,也未提交該投資公司的賬冊、重要文件,故段某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推定該投資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未滅失。
二是審查投資公司是否無法清算。孫某某就投資公司無法清算提供了終結執行裁定書,這屬于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的行為,因此段某甲應當舉證該投資公司能夠清算。段某甲卻自稱某投資公司賬目不確定是否齊全,聲稱投資公司確實具備清算條件,只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法院只能認定該投資公司無法清算。同時,段某甲作為控股股東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某投資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屬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依法應當對孫某某所要求的借款利息和借款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是案件中被訴相關股東的責任。相對于段某甲的控股股東地位,本案中被訴股東許某、張某、趙某某對于投資公司的出資比例均較小,為公司的小股東。這三人也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不掌握公司賬冊,不管理公司財產,對公司經營行為不起決定性作用。在此情形下,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4條的相關規定精神,這三名小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債權人以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為由,請求股東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清算不能的連帶責任的,法院會予以支持。但同時,法院也會進一步認定公司小股東是否具有相關免責事由,從而正確最終確定哪些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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