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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轉讓股權的整體流程中,《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股東名冊的變更及工商登記的變更都是直接影響著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義務的關鍵環節。但因為部分環節,尤其是工商登記的變更必須由公司辦理,無法由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獨自完成,這也就導致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由公司未及時變更登記引發的糾紛。
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條明確承認了股權受讓方的訴訟權利,那么股權轉讓方有權訴請公司變更股權登記么?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解讀,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
《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簡單的案例:
A公司系B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35%的股權。2019年1月21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權轉讓給C公司,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部分股權轉讓款在B公司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后3個月內支付。
后因B公司一直拒絕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A公司無法取得部分股權轉讓款,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條賦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的當事人具有提起變更公司登記之訴資格的同時,并未否定股權轉讓方的訴權。因此,當事人能否提起訴訟,應當回歸到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即判斷“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本案中,B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系A公司取得股權轉讓余款的前提條件,因此屬于利益相關方,有權提起股權登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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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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