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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法律事務中,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確定往往是離婚后雙方最為關切的問題。今天,我們將通過一起跨越內地與香港的撫養權糾紛案例,深入探討司法管轄權的認定、準據法的適用以及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判定。
本文將由秦嘉澤律師團隊提供專業分析,帶您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和判決依據。
耿某1(香港居民)與小趙(大陸居民)婚內生育了耿某2(香港居民),在耿某2十四歲時,雙方離婚,由小趙撫養耿某2,小趙與耿某2常年居住于廣州市。離婚一年后,耿某向廣州中院起訴,要求將耿某2的撫養權變更至自己,并要求小趙支付每月10000元撫養費。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本案司法管轄權的認定;二、涉案準據法的適用問題;三、涉案撫養費的認定。
首先,如何認定本案司法管轄權?本案為撫養權糾紛,耿某1與被撫養人耿某2雖然均屬中國香港居民,但被撫養人耿某2經常居住地位于廣州市,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耿某1選擇在廣州法院進行本案之訴,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本案并不適用“不方便管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本國法院放棄司法管轄權必須同時符合的六種法定情形,鑒于涉案爭議的撫養權糾紛發生在廣州,且被撫養人耿某2經常居所亦在廣州,本案亦不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重大困難,故本案不宜放棄管轄權,秦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如何認定本案的準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撫養人耿某1與被撫養人耿某2雖均為香港居民,但耿某2隨其母秦某長期生活在廣州,而出入境記錄情況反映耿某1自2011年至2016年以來每年超出2/3時間在中國內地生活,足以認定耿某1在中國內地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是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因此,適用撫養人耿某1與被撫養人耿某2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撫養權及撫養費糾紛實體問題并無不當。
最后,如何認定撫養權及撫養費?經詢問十五歲的耿某2后,耿某2明確表示更愿意跟隨小趙生活,因此耿某2繼續由小趙撫養。因耿某1不享有撫養權,故法院對其要求小趙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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