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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工業的糧食和血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隨著綠色低碳革命推進,對全球礦產資源的控制權也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1986年頒行的礦產資源法是新中國成立之后第一部礦產資源領域的基本法律,三十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后經過1996年和2009年兩次修訂,不斷適應著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此次新礦產資源法的通過,對于新時代下能源行業特別是礦山企業依法合規開發礦產資源,保障國家能源戰略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讓企業家更好的實踐新《礦產資源法》,確保合法合規經營,能源高律師基于多年的礦產資源法實務經驗,全面分析歸納了礦產資源法各條含義、要點,系統地總結出礦業權人必須掌握并運用的100個必答題,期望企業老板為保證企業家安枕無憂,做到應知盡知,守法合規經營。
本專題分10期呈現,如有培訓或痛點需求,歡迎垂詢能源高律師。
作者 | 能源高律師
新礦產資源法
本期目錄
91、在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采砂銷售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
92、如何界定采礦權承包合同的效力?
93、礦山企業如何進行托管?
94、地勘單位作為礦山小股東如何避免被騙?
95、如何防范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失實?
96、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對非法采砂犯罪破壞河道環境判決進行修復的問題的司法實踐?
97、明知他人非法采礦并予以收購的行為如何定性?
98、礦業企業需要建立的基本合規管理體系有哪些?
99、礦業上市公司披露如何做到合規?
100、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路徑有哪些?
91、在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采砂銷售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
【以案說法】宋某友非法采礦案(案號:(2021)豫0923刑初163號;入庫編號2023-11-1-349-007)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通過胡某、靳某龍等人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18840元。其間,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宋某友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9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宋宋某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完畢)。二、被告人宋某友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宋某友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三十四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已交納)。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宋某友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罰金。宋某友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處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42816.72元(已繳納)。
(三)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其承包的集體土地上非法采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92、如何界定采礦權承包合同的效力?
通常的采礦權承包是采礦權人將采礦權發包給他人進行經營管理。法律嚴禁采用承包的方式轉讓采礦權。
人民法院對采礦權承包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時,主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承包合同(協議)約定的內容,包括承包范圍、期限、礦產品的占有、處分權利歸屬、企業經營管理、采礦的名義人、承包人的自主經營權等方面;二是承包合同(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主要查明承包人實施了哪些行為,發包人實施了哪些行為。基于前述查明的事實情況,認定是構成承包關系,還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
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原則上同時具備以下四種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名為承包,實為轉讓”,該類合同無效。一是采礦人僅收取承包費;二是放棄礦山管理;三是不履行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四是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能源高建議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與安全,在簽訂合同時,,一定對合同條款精準把關,清晰界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注意發包方切實參與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以確保承保交易的有效性。避免發生糾紛后,由于承包交易被認定為無效,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93、礦山企業如何進行托管?
礦山企業可以進行托管運營,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要求,金屬非金屬礦山托管必須采取整體托管方式,應涵蓋井下所有生產系統和調度室、提升機房、通風機房、供配電等為生產直接服務的礦權范圍內的場所、設施。露天礦山托管應涵蓋所有生產系統和調度室、供配電等為生產直接服務的礦權范圍內的場所、設施。
承托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證照合法有效;
(二)具有滿足需要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熟練的員工隊伍;
(三)大型金融非金屬礦山企業或具有礦山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資質的企業;
其中,承托大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生產礦山的,應為大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或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施工資質;
(四)承托工程地質復雜、水文地質類型中等以上、高寒、巖爆、熱害等災害嚴重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必須具有相應災害治理的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經驗;
(五)近三年以來沒有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94、地勘單位作為礦山小股東如何避免被騙?
(一)做實商業背景調查
地勘單位以礦業權作價尋找合作單位時,基本是需要對方的資金投入和地方政府關系,很多情況下地勘單位為小股東,合作伙伴為大股東。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對方商業背景調查,包括企業的真實性、合作動機與價值理念是否一致、對方所提供資源是否為我方缺失、信譽口碑是否良好、企業高管人員的道德操守、有無失信行為等。可以通過咨詢政府相關部門、查詢官方網站,向業內人員了解、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等多種方式,確保對方有實力、有信譽、誠實守信有擔當。
(二)爭取股權分散,團結小股東。
假設以礦業權入股所占公司的股份較小且占比在30%以下的情況發生時,大股東利用其身份便利條件容易有濫用公章、私自簽訂合同、挪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企業有利潤拒不分紅等現象發生。在股權結構設置時要防止一家獨大,盡量爭取股權分散,避免有一家獨占2/3以上或50%以上股權的現象發生。還應將處于相對劣勢且志同道合的小股東聯合起來,在重大事項上同一個態度,形成一致行動人。
(三)認真履行監事職責
在實際公司治理和權力分配中,小股東一般會被委派擔任公司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成員,建議小股東要認真對待,不能當作一個虛職,開會時只很容管簽到平時不管不問。應制定詳細工作計劃,確保對公司每年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有充分的了解,不定期進行現場審計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在經營情況異常時能夠第一時間發現苗頭并向董事會匯報,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起到監督制衡、保護股東利益、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
(四)從公司的內部控制權上,努力爭取、適應平衡股東之間的職責權利。
首先,如果小股東是直接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人,要隨時了解公司的運作情況,尤其是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苗頭出現時就有所防備,還要爭取掌控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對外代表公司實際經營控制權的特殊憑證。
其次,如果小股東擁有勘查技術、設備、人才優勢或者與地方主管部門的關系良好,即使實際出資不如大股東,也可以通過協商在表決權上進行權重增加,這樣并不影響大股東的分紅權,比較容易接受。
第三、在多關注公司的業務及財務情況,收集可能影響小股東利益的相關證據,如會議決議、大股東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有利益輸送可能性的合同、財務審批手續、大股東簽字批準的資金走向等相關材料,以便后續司法維權所需要。
95、如何防范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失實?
業界普遍認為,1990年之前出具的報告很少有人質疑,1990年至2015年期間出具的報告很少有人相信,2016年以后出具的礦產資源報告需要驗證是否真實。為此作為地質勘查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防范報告失實的法律風險。
(一)加強地質勘查數據的準確性核查
地質勘查服務企業和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內控和合規體系,對地質勘查的每一環節進行嚴格監控。包括對勘查技術的選擇、數據采集、處理和解釋等各個環節實施質量控制、確保所得數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此外,企業還應定期尋勘查設備和技術進行更新和校準,避免技術過時導致的數據誤差。
(二)提高編制人員素質和工作質量
編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地質專業背景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企業和機構應為員工提供持續的職業培訓,包括最新的地質勘查理論、政策法規更新及倫理道德教育,以提升其職業能力和責任感。同時,加強對編制人員工作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其在編制過程中嚴格遵守科學方法和法律規定。
(三)建立健全審核和監督機制
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報告審查,建立起一套科學、公正的審核制度。包括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獨立審核,增設跨部門聯合審核等方式,確保報告的多這方面檢驗。同時,提升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和技術水平,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的法律制裁。
(四)強化法律意識和規范意識,加強監督執法力度。
政府應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發布法規政策解讀等形式,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同是監管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造假等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96、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對非法采砂犯罪破壞河道環境判決進行修復的問題的司法實踐?
【以案說法】鄧某某非法采礦案(案號:(2018)贛0123刑初32號;入庫編號2023-11-1-349-01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某家住安義縣石鼻鎮聯合村勝利村小組,村莊前有一條南潦河,河岸上筑有防洪河堤,堤外有數十米河灘,堤內有種植水稻的農田及一處水塘。被告人鄧某某為牟利,在未按規定經批準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在其居住的勝利村小組潦河北側新鄧家段非法經營砂石場,利用鏟車、挖機、洗砂機等工具在河道開采砂石,用于銷售牟利。至案發時,被告人鄧某某已銷售價值五萬余元的砂石。2017年4月8日、同年9月24日,安義縣水務局兩次向被告人鄧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鄧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整改、接受調查處理。同年9月28日,經委托有關部門實地勘測,被告人鄧某某經營的新鄧家段砂場堆料有砂礫混合料17294.6立方米、礫石1001.8立方米、粗砂664.2立方米,共計砂石18960.6立方米。經鑒定,以上砂石價值共計人民幣588810元。2017年10月20日,安義縣水務局將本案移送安義縣公安局偵查,同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向安義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同年10月22日,安義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鄧某某向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交納了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鄧某某對被占用的農田自行進行了初步修復,2018年7月耕地已經種上了水稻。
經委托,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了涉案砂場非法采砂對當地生態環境影響的《評估報告》,認定:涉案砂場占用河道和在圩堤保護范圍內取砂,破壞了河床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阻礙水流運行,影響行洪速度及行洪能力,影響水生生態;采砂過程中隨意丟棄廢石廢料,堆放在堤壩內外坡面,致植被損害,易水土流失,影響交通特別是防洪車輛通行;占用堤壩附近的耕地,破壞土地資源和當地的生態環境。另經委托,江西省修江水利電力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安義縣石鼻鎮聯合村河道生態修復方案》,提出:河道生態修復范圍包括受采砂影響的堤防段及河床,應清理堤面及堤腳覆蓋的沙石料,挖除坡堤路,恢復堤防原貌;對清理后的堤防加固;對河床采砂造成的沙坑采用砂石料進行回填恢復等。修復工程預算總投資29.57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雙方就生態環境修復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人鄧某某在2019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修復方案自行組織對被破壞的河道、堤防進行修復施工,期滿不能自行組織修復的,應在2019年3月30日前交納修復費用29.57萬元,以支付修復費用。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贛0123刑初32號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支付專家咨詢、評估費用,并按照修復方案,對所破壞的河道、堤防、占用的耕地進行修復,恢復原有狀況和功能。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河道采挖砂石,且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仍拒不停止,至案發時已銷售砂石5萬余元,尚有已采挖未銷售的價值人民幣588810元的河沙18960.6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鄧某某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案發后已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在河堤和農田隨意棄置、堆放砂石,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使非法采砂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生態環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據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應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裁判要旨
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河道采挖砂石,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行為人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使非法采砂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生態環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據此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依法應予支持。
97、明知他人非法采礦并予以收購的行為如何定性?
【以案說法】萬某非法采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案號:(2021)鄂10刑終68號;入庫編號2023-11-1-349-00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萬某經營“勇宏號”自卸運輸船在長江跑貨運過程中,明知秦某(另案處理)銷售的卵石是秦某伙同他人在長江流域公安縣、江陵縣段面水域非法采挖的,仍利用其“勇宏號”自卸運輸船向秦某等人購買,共計收購卵石32船4.3822萬余噸,并銷售給江陵縣的公司和個人,被告人萬某收購他人非法采挖的卵石的金額為132.06萬元,銷售上述卵石的金額為173.86萬元,獲利41.8萬元。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萬某明知曾某等人從事非法采挖江砂活動,仍受邀利用其自卸運輸船舶為曾某等人過駁,將曾某等人非法采挖的江砂運送到外省購買江砂的運輸船上,共計過駁江砂2.97萬余噸,曾某按每噸5元的價格支付給萬某過駁費共計14.85萬元。經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2018年長江流域石首新廠段面水域江砂出水年均價為每噸12元,2.97萬噸江砂價值共計35.64萬元。
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鄂1024刑初10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萬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二、對被告人萬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違法所得41.8萬元,非法采礦的違法所得14.85萬元,共計56.6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萬某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萬某撤回上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鄂10刑終68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萬某撤回上訴。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萬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在長江非法采挖的卵石而多次予以收購并銷售,收購金額132.06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長江內采砂,仍予參與,涉案金額35.6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萬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非法采挖的卵石而進行收購、銷售,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
(三)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上游犯罪實施前或實施中與上游犯罪人通謀,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反之,在上游犯罪實施完畢之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則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98、礦業企業需要建立的基本合規管理體系有哪些?
針對礦業權、用地、環保、稅收、勞動、安全生產六大合規維度,建議企業建立“全流程風險防控機制”。
(一)礦業權合規管理:在礦業權合規管理上,企業需定期核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并確保探礦轉采礦權手續辦理的及時性,以及許可證的有效延續。
(二)用地合規管理:在用地合規管理上,企業必須嚴格遵循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的審批流程,杜絕臨時用地超期使用的現象。
(三)環保合規管理:在環保合規方面,企業應將生態修復費用納入項目預算范疇,同時保證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在規劃、施工及驗收各階段同步推進。
(四)稅收合規管理:在稅收合規上,企業應規范發票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發票開具、取得、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發票管理的規定,確保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發票相關的稅務風險。
(五)勞動合規管理:切實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能夠依法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確保員工熟悉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在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方面,應確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的完善性,以保障生產安全。礦業企業亦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的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個人。通過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以預防事故的發生。同時,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升全員的安全意識,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99、礦業上市公司披露如何做到合規?
礦業信息披露合規的本質,在于將監管要求系統性、常態化地融入公司治理架構、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中。基于礦業全產業鏈風險特征及2025年信披新《辦法》監管導向,筆者作為礦業能源行業的專業律師,建議從以下維度構建合規體系:
1. 完善礦產資源全周期披露機制。資源儲量是礦業公司核心資產價值基礎,公司需建立覆蓋勘探、儲量評估、開采及儲量變動全過程的信息披露管理機制,確保持續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具體而言,在第三方監督層面,審慎篩選兼具專業獨立性與良好行業聲譽的評估機構,并以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其勤勉盡責義務;公司內部層面,由地質、法務、財務等部門組成專項工作組,對支撐儲量評估結論的原始勘探數據及關鍵參數實施交叉復核,形成內部驗證閉環,并建立動態儲量臺賬系統對資源狀況進行全周期持續跟蹤。
2. 確立“重大性”原則導向的內部識別與響應機制。鑒于“重大性”判斷系信息披露合規的核心環節,建議構建標準化內部識別與響應機制以規避主觀裁量風險。在標準制定層面,由管理層牽頭制定《重大信息識別指引》,界定諸如礦權凍結、重大安全停工、重大環保處罰等事件的披露觸發閾值;在信息傳導層面,針對監管規則中“應當知悉”義務強化要求,建立直達決策層的重大異常信息報送通道,防范信息截留導致的被動違規及監管問責。
3. 將ESG合規要求納入公司治理。隨著ESG披露要求的不斷提高,礦業公司需將其深度融入治理結構。具體而言,建議組建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專項管理尾礦庫安全、閉礦生態負債、社區關系等重大ESG議題,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分析諸如環境潛在賠償、生態修復資金缺口等風險及應對方案,闡明相關應對策略的法律依據及合規基礎,以滿足監管要求。
4. 強化關鍵主體勤勉盡責管理要求。針對董監高等責任主體的個人法律風險,一方面,通過常態化、場景化的案例式培訓,提升董監高及核心業務負責人的合規意識與風險識別能力;另一方面,完善董監高履職的程序保障與記錄留痕機制,重大議案審議時提供完整決策支持文件,會議記錄詳盡記載質詢內容、答復結論及表決理由,形成可追溯的勤勉盡責證據鏈。
5. 實施礦業權重大交易全流程穿透式合規管理。礦業權交易應建立覆蓋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合規管理體系。投前階段,需穿透核查礦權沿革、權利負擔及審批障礙,整合跨部門專業意見形成統一風險評估結論;投中階段,確保交易公告內容與最終簽署的交易文件核心條款一致并完整披露;投后階段,指定具備相應職責權限的人員,對后續批文獲取、資源儲量重大變化等關鍵節點進行持續監控,并在未獲批文或發生重大儲量變更等問題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面對2025年新《辦法》及礦業行業精細化監管趨勢,信息披露合規已成為礦業上市公司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治理的重要管理課題。礦業上市公司需將合規要求轉化為可落地的業務審查節點,系統構建覆蓋信息披露全流程的法律風險識別、評估與防控機制,方能在監管趨嚴與投資者訴求多元的背景下,有效規避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及刑事追責風險,實現合規經營并贏得市場信任。
100、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路徑有哪些?
所謂合規不起訴,是指當企業出現輕微刑事犯罪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其設定考察期,考察期內企業將進行相應合規整改或合規體系建設、考察期后,人民檢察院將根據合規整改情況決定是否對企業進行起訴。
適用合規不起訴的案件通常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社會危害性不大;2、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3、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的基本條件;4、涉案自愿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合規不起訴案件的操作路徑和具體流程:
(1)兩種啟動方式:一為檢察院依職權啟動;二為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它相關單位、人員依申請提出,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交企業刑事合規申請書。
(2)基層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起報合規不起訴案件;
(3)市、省兩級檢察院審批決定具體案件是否適用合規不起訴;
(4)基層檢察院擬定檢察建議書;
(5)為確保涉案企業整改合規的有效性,檢察機關推動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并抽取合規審查機構。
(6)第三方合規審查機構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明確合規計劃的承諾完成時限;
(7)第三方合規審查機構對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與全面性進行審查,確定合規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內,合規審查機構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8)合規考察期限屆滿后,合規審查機構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完成情況 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和考核,并編制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報送負責辦案的檢察院;
(9)人民檢察院勇者合規審查機構的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將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檢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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