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街頭,路燈昏黃,一輛貼著“某拉拉”標志的小貨車緩緩開進一條偏僻小巷,司機探出頭左右張望,確認四下無人后,迅速拉開車廂,將滿車的碎磚塊、廢木板一股腦傾倒在巷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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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幕并非電影情節,而是近日淞南鎮真實發生的“偷倒裝修垃圾”案件。2025年8月5日夜間,“某拉拉”司機孫某駕駛租賃來的廂式小貨車,通過平臺接單,將60袋裝修垃圾從外區某小區裝運后,一路行駛至淞南鎮江楊南路某地,發現該地一處巷子里路燈昏暗、人流稀少,遂從事上述偷倒行為。不巧的是,正好被淞南綜合執法隊安排的第三方固守人員逮個正著,第三方固守人員馬上將涉案人員、車輛移交給執法隊進行查處。
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禁止擅自傾倒、堆放、拋撒裝修垃圾。經執法人員查證,本案偷倒裝修垃圾行為系個人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對涉案司機處以一千元罰款。隨后,執法人員又聯系了環衛公司,將案發場地的裝修垃圾清運至了指定消納場所。對于擅自將裝修垃圾交由“某拉拉”平臺發布運輸、處置信息的委托方,執法人員也將向屬地執法部門進一步移交相關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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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但是案件之外卻引發了兩點思考:
一是平臺自身的監管責任為何缺失?對于工程渣土、裝修垃圾的承運和處置,法律、法規對準入資格和運作規則均做了明確規定。本案裝修垃圾的發單人在平臺毫不掩飾地要求接單人“將60袋垃圾裝車處理掉”,平臺竟然未進行“過濾”,類似情況在“某滿滿”平臺也經常出現。究其原因無非是平臺根本未建立審核機制或者審核機制形同虛設,再有就是平臺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法律意識還有待培養和提高。國家對于互聯網的信息發布及審核、處置已有相應規定,發布者發布的信息應當確保真實、合法、準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發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規定》所載的“生產者”在本案中即為裝修垃圾的發單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又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違法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本案中的垃圾裝運處置信息即便不屬于法律、法規明顯禁止的內容,但也屬于需要特殊許可方可準入的商業、生產經營事項,平臺除了通過敏感字眼進行智能“過濾”外,還應當安排具備一定業務素養、法律素養的人員進行人工篩選,最起碼對此類訂單信息要進行資質方面的警示性提醒。
二是對不盡監管義務的平臺如何有效監管?監管部門雖然對各類互聯網信息平臺出臺了很多規定,平臺自身也設置了相應的自我約束機制和“社區防火墻”,但是此類規定主要針對網絡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穩定、散布謠言、侵害他人權益,以及為保護賬號、數據安全、凈化網絡生態空間而制定,即便是今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出臺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也主要是針對交易主體登記亮證、交易信息真實性、交易行為公平性、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等事項做了規制,對于在網絡交易平臺或者社交性信息平臺發布的生產性、商業性訂單信息,其中涉及到行政法律、法規對發單人(發布者、信息內容生產者)、接單人有明確資格準入及運作規則要求的,現行的互聯網管理規定及具體條款在針對性、指向性方面并不十分貼切,這無疑留下了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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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執法者,強烈呼吁有關部門充分重視基層一線的實踐信息,使執法與立法做到有機銜接,針對有資格準入、特殊許可、運作規則要求的商業性、生產性信息,從網上發單、接單環節著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吸納完善,使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完善自律規則;通過《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監督條款的進一步修改完善,使執法監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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