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直在修正,私生子憑啥有繼承權,要從另一條法律說起!
法律規定:
女性有權不經過男性同意終止妊娠且不會對男性的生育權構成威脅!
這條法律的核心內容是:女性生育權>男性生育權!還涉及到了女權和人身自由權!
既定事實下,男人吃虧不?
如果女性不愿意生,男性如何保證生育權呢?
于是乎,男人找婚外的人生孩子,讓私生子也具有繼承權,給上面的法律打個補丁!
法律補丁的邏輯也很明顯:你不生我不能強求,我找愿意生的就行!
私生子具有繼承權,本質上是想彌補失去生育權的一種補償。
但是,現在中的情況很復雜,法律制定也不是一成不變,執行看看結果而已!
很多人反對私生子具有繼承權,無非就是因為利益而已,
另一方面,絕大部分女性并存在,不能生或者不愿意給老公生孩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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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矛盾點出現在:
原配家庭有孩子,男方出軌又有孩子,一個對家庭毫無貢獻的外人,憑什么要分配家產,對原生孩子極度的不公平!
事實上對嗎?對,但要考慮到另一個問題,私生子繼承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法律上認定的私生子繼承:
家庭資產1000萬,丈夫去世后,原配1500萬,剩下的500萬,原生子和私生子平分!
但是,現實中會出現一些極端的例子:
鳳凰男型:
一個男人一無所有,攀高枝,原配帶著嫁妝,一路扶持攢下1000萬家產。原配履行妻子職責,犧牲事業,回歸家庭,照顧孩子,伺候老人。丈夫事業成功后,找小三生下私生子,還要分財產,分走原生子的利益,是個人都看不下去吧。
另外,丈夫養小三,買房,買車,買名牌包包,各種消費,無法計算!說不好,男人對小三母子的消費,遠遠超越私生子要繼承的遺產,那么丈夫死后,是不是要將這一部分的消費,全部拿回來,統籌在一起,再進行遺產分配呢?
現實中,這種操作很難很難,法律上也沒有嚴格規定。
也就是說,
從道德上來講,是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獲取利益的,但是,對于私生子方面,法律卻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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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配和小三有一個本質區別:法律承認性!
原配和小三的共性,愉悅男人,為其生子,但是對家庭的貢獻,小三一點都沒有!男人屬于過錯方,甚至屬于重婚罪的情況下,原配有權力讓其凈身出戶,或者,少繼承家庭財產嗎?法律上只規定了一人一半,其他都是協商!
還有,法律規定私生子和原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那么權利和義務對等嗎?
只說一條,父親犯罪會影響原生子的政審,對私生子一點影響沒有,你說這公平嗎?
私生子有繼承權,以人權為基礎,保護私生子的權利,不是保護第三者!
延伸的后果真的是這樣嗎?
你敢說,私生子繼承的財產,全用在自己身上,一點沒有用她媽媽身上嗎?自己買套房,寫自己的名,媽媽住進去,你敢說這位第三者媽媽,沒有享受到福利嗎?
那是不是,一個思想不端正的女人,用盡各種手段,誘惑一個男性,為其生下孩子。
男性就算不同意生,也白搭,法律上她沒有讓女性墮胎的權利,這樣出生的私生子,也有權繼承男人的財產,一個親子報告,法律也支持。
不是虧不虧的問題了,是從另一方面縱容惡性!這個時候,私生子成為一種工具,那么我問一句,從人權角度來說,私生子同意當這個工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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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觀點:
私生子不該有繼承權,他的出生來歷不明,至少不被法律承認!
男人死之后,原生家庭按照法律正常分配遺產,在男人沒有刻意轉移財產的前提下,也不要去追男人生前對小三和私生子的花費!
私生子已成年,滾一邊去,愛干嘛干嘛!
私生子未成年,從男人擁有的一半財產中,抽出一部分作為撫育金,一次性解決!
法律制裁真的比不上道德約束!古代嫡庶觀念,真的沒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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