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2026年3月張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發生突然,加上張某又是服刑完畢人員,張某家屬心急如焚,第一時間找到張楠楠刑事律師團隊。在了解團隊李嘉誠律師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有豐富辯護經驗和多起成功撤案、不起訴的案例后,立即委托團隊擔任張某的辯護人,希望通過專業的法律幫助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
二、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后,團隊律師第一時間開展工作,多次會見張某,全面、細致地核實案件發生的全過程、涉案關鍵細節及相關事實線索。
團隊律師在梳理案件事實后發現,張某與涉案銀行卡提供人李某系多年熟識且共同居住的友人。李某因腳踝扭傷行動不便,遂委托張某代為支取銀行卡內款項,張某出于朋友互助提供幫助,已盡到審慎義務,且全程未獲取任何報酬。
并且本案涉案款項只有9500元,僅略高于深圳5000元的立案標準,張某情節顯著輕微。張某到案后始終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積極配合偵查工作。
在確定溝通方向后,律師團隊迅速行動,以最快速度完成證據收集、撰寫法律意見書和取保申請書,第一時間提交到公安機關,搶占辯護先機,并且和辦案機關多次溝通,申請調取證據,強調本案張某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已盡到了對銀行卡來源的審慎義務,在案證據無法定罪。
在辯護人提交專業辯護意見并推動辦案機關全面核查證據后,公安機關依法采納了辯護人的法律意見,于2026年4月17日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自刑事拘留至成功取保共計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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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案心得
本案得以快速實現取保候審,核心在于精準鎖定案件關鍵爭議焦點。并以專業辯護邏輯推動辦案機關采納合理意見。辯護人始終圍繞主觀無犯罪故意、情節輕微、無社會危險性三大核心展開論證。張某系基于朋友信任提供日常幫助,已盡到普通公民的審慎注意義務,對款項性質并不明知,不具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涉案金額較低、無獲利行為、無危害社會的現實風險,完全符合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同時契合“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導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在于對主觀明知的準確界定。司法認定不能僅以客觀行為簡單歸責,而應結合當事人認知能力、社會關系、行為動機、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本案正是依托日常情理與客觀事實,成功破除了對主觀故意的不當認定。
刑事拘留至審查批捕的期間,是刑事案件辯護的關鍵窗口期,及時、專業的介入。能夠最大程度為當事人爭取非羈押結果。本案在27天內實現取保,是精細化辯護的成果和專業能力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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