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調解護幼成長,不滿兩周歲子女撫養權歸父,女方代為撫養至四歲
![]()
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往往是雙方爭議最大、情感糾葛最深的焦點。尤其是當孩子年幼、體弱時,父母雙方的爭奪或推諉,都可能對孩子的成長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法官沒有簡單機械辦案,而是提出“法律撫養權歸父親、實際由母親代養孩子至4周歲”的方案,既保障了孩子的醫療經濟來源,又滿足了幼兒期由母親照料的特殊需求。
案情簡介
原告蔡某與被告肖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異議,爭議焦點集中在年僅1歲6個月的婚生女兒身上。這個孩子不幸患有足部疾病,需要持續進行康復治療和定期復查至4歲。母親蔡某目前沒有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孩子,對孩子日常起居、病情變化了如指掌;父親肖某則在外地工作,收入穩定,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
從情感和日常照料上看,孩子顯然離不開母親;但從醫療費用和長遠經濟保障上看,又離不開父親的經濟支持。如果法院機械適用“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法律原則,將撫養權判給母親,母親雖然能繼續照料孩子,卻難以獨立承擔高昂的醫療費和康復費;如果判給父親,父親無法放棄工作回家帶娃,只能將孩子交給祖輩,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康復和情感需求。
法官調解
面對這一兩難困境,承辦法官啟動了一系列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法官分別與當事人雙方進行“背對背”溝通:一方面告訴孩子母親,法律會保護她的撫養意愿,但也要正視沒有收入來源的現實困難;另一方面引導父親認識到,孩子目前最需要的是母親的貼身照料,這不是金錢可以替代的。經過多輪溝通,法官提出了一個大膽而溫情的調解思路:將法律上的撫養權歸屬與實際上的生活照料暫時分離,孩子法律上的撫養權歸父親,這樣可以確保父親依法承擔撫養費、醫療費等經濟責任;但在孩子年滿4周歲之前,實際由母親代為撫養,負責日常照顧、康復訓練和就醫陪護。待孩子4周歲以后,再按約定由父親接回撫養。屆時孩子已經度過了最需要母親全天候照料的嬰幼兒期,父親也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與育兒。這一方案兼顧了雙方的核心訴求,也保障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經過慎重考慮,雙方當事人終于在調解協議上簽了字。母親可以繼續安心照顧孩子,孩子也能在熟悉的環境中得到持續的治療和關愛。
法官說法
未滿兩周歲的小孩,到底歸誰撫養?
一、法律原則:兩周歲以下,以隨母親生活為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法律的剛性指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兒童發展心理學的科學共識:嬰兒從出生到兩周歲,是建立依戀關系、形成安全感的關鍵期。母親的哺乳、貼身照料和情感回應,對這一階段的孩子身心發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沒有特殊情形時,兩周歲以下孩子由母親撫養。
二、原則之外,也有個別:什么情況下可以歸父親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此外,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也可以準許。本案情況更為特殊,母親沒有上述情形,也愿意撫養,但其沒有工作收入,而孩子恰恰需要長期醫療費用。如果硬將撫養權判給母親,孩子可能面臨治療中斷的風險,這反而對小孩成長不利。因此,在法律原則與個案現實發生沖突時,法院可以綜合考量,尋求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解決方案。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徐佳莉
2026年第71期之一
總第1978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