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陳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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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案例
(2023)渝01民終7708號判決 Z某、A公司勞動爭議案
二、案情簡介
Z某于2015年4月X日入職B公司。2021年1月Y日,B公司作為全資股東出資設立了A公司,Z某于同日被調至A公司,并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A公司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同年3月,Z某懷孕,并于2022年1月2X日順利生產。2021年12月1X日,A公司作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以Z某違紀為由將其辭退,稱已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手續,雙方勞動關系于該日解除。A公司作出前述證明書后,未再為Z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因此未向Z某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隨后,Z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工資、銷售傭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生育津貼損失等款項。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超期未受理決定證明書后,Z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生育津貼損失等。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向Z某支付工資人民幣六千余元、房屋銷售傭金四萬余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十四萬余元,同時駁回Z某的其余訴訟請求。Z某不服該判決,以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繳社會保險費導致其生育津貼損失為由提起上訴,主張該損失應予一并賠償。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Z某關于生育津貼損失的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生育津貼損失五萬余元。
三、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公司違法解除與Z某的勞動合同后,Z某能否一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生育津貼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及工資標準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據此可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金,且不因勞動者性別不同而有所區別;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等原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且女職工依法可以獲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獲得生育津貼的權利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請求權系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前者重在保護女職工的生育權益,后者則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故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并停繳社會保險費,由此造成女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用人單位在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賠償生育津貼損失的責任,后者不能為前者所吸收。
本案中,A公司稱Z某懷孕期間違紀,但其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故A公司對Z某予以辭退,構成違法解除,Z某有權主張A公司支付賠償金。A公司違法解除與Z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后,未繼續為Z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Z某無法從社保機構領取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該生育津貼損失,A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啟迪意義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處于生育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并停繳社會保險費,導致女職工無法領取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除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支付責任外,還應當依法賠償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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