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創(chuàng)作氛圍感器樂聞名的美國音樂制作二人組The American Dollar近日起訴了AI音樂創(chuàng)作平臺Suno版權侵權,原告主張Suno使用其音樂進行了訓練,生成的音樂具有高度市場替代性,導致其音樂在視聽作品中的使用許可收入減少了近 80%,故訓練行為不應構成合理使用。這一角度,令本案在全球AI版權訴訟中格外引人矚目。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個案子。
一、Meta案判決書留下了本案的伏筆
本案的特殊性要從另一個開創(chuàng)性判定AI訓練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說起,2025年加州北區(qū)法院對美國多位作者起訴Meta的Kadrey v. Meta案做出判決,認定大語言模型訓練具有高度轉換性,但法官在判決書中留下了一段極具前瞻性的論述:
AI造成的市場稀釋(MarketDilution)是一個極其重要且嚴肅的問題。即便AI模型在最終的輸出端沒有直接復現或抄襲原作的具體字句,它也能以近乎零的成本,無限量地生成與原著風格、題材、調性高度相似的競爭作品。這種海量的替代性內容會徹底沖垮原創(chuàng)作者的生存空間,嚴重損害原創(chuàng)作品的潛在市場競爭力。
遺憾的是Meta案中,原告方未能就這種宏觀的市場稀釋提供足夠充分、量化的舉證導致起訴被駁回。但該案不認定侵權,不代表使用版權材料訓練本身不侵權
二、Suno的輸出內容有什么爭議?
而The American Dollar訴Suno案的訴狀,恰好補上了這關鍵的一環(huán)。根據本案訴狀,The AmericanDollar以市場被搶走的受害者視角提起訴訟,這兩名音樂人長期以來依靠創(chuàng)作和授權純器樂錄音謀生,在Suno出現前,他們的音樂在流媒體平臺Spotify上長期位居前1%,其作品更被廣泛授權給華納兄弟、動視、蘋果、高露潔、索尼以及PBS等行業(yè)巨頭,然而Suno的出現沉重打擊了這種成熟的商業(yè)模式,兩人的許可收入幾乎遭遇斷崖式下跌。
Suno通過以下步驟利用人類音樂進行訓練:從數字平臺非法抓取海量音頻錄音;進行去重、格式統一等數據清洗;通過算法構建數十億參數模型;并持續(xù)微調以提升輸出與人類創(chuàng)作的相似度。
為了驗證市場被Suno替代的猜想,TheAmerican Dollar二人組還親自試用Suno,要求生成和其歌曲《Age of Wonder》類似的歌曲,Suno生成了兩個版本的名為《Echoes of Wonder》的歌曲,他們發(fā)現AI版歌曲精準地復制了原版的節(jié)奏結構、制作方式以及基于延遲的時間架構。
訴狀指出,雖然生成的音樂在旋律上與原作不完全相同,但兩個版本都驚人地復制了原版音樂的核心表達元素。比如原告認為,在節(jié)奏結構上,Suno版音樂的鼓點模式、節(jié)拍的起伏和整體的律動感與原作高度相似;在制作方式上,Suno版音樂的音色選擇、混響和延遲等效果器的使用方式,以及整體的音場氛圍,都模仿了The American Dollar標志性的后搖滾風格,尤其是基于延遲的時間架構,這是后搖滾音樂中一個非常關鍵且具有辨識度的特征,Suno版音樂的輸出精準地再現了這種通過延遲效果器創(chuàng)造出的空間感和時間流動感。原告認為Suno的AI并非在進行抽象的風格學習,而是在進行具象的表達復刻。
原告的這種比對繞開了傳統的旋律比對的抄襲認定標準,直接指向了對作品整體感覺與氛圍的復制。筆者認為,訴狀中對于表達一致的理解其實和傳統《著作權法》有區(qū)別,傳統的表達一致一般指復制了歌曲的曲調,而訴狀提到的節(jié)奏、制作方式這些,傳統上被認為屬于思想層面。
三、Suno訓練構成合理使用的障礙有哪些?
我國判斷對作品版權的合理使用有個著名的三步檢驗法:一是判斷是否屬于法定列舉的特定情形;二是判斷是否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三是判斷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美國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則采用四要素原則:首先看?轉換性、商業(yè)與非營利目的的、作品的性質與使用的實質性、該使用?是否會取代原作品的市場。兩者的本質大同小異,用中美兩國的合理使用標準判斷,Suno使用受版權保護音樂進行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都存在很大疑問。
1、Suno具有營利性。Suno的訂閱費高達每月24美元,具有強烈的營利性。這就排除了個人使用、教學科研這樣一些合理使用目的。
2、原告的作品是原創(chuàng)音樂。被Suno抓取并訓練的音樂屬于高度凝聚人類情感與創(chuàng)造力的藝術作品,處于版權保護的核心范疇,理應獲得最嚴格的法律護航。同時Suno還直接提取了原作中最具辨識度的核心表達特征,如情感基調與編曲結構。
3、原告的授權市場被嚴重沖擊。這是最具殺傷力的問題,訴狀稱AI每天能以極低成本生成約700萬首歌曲,這種海量的免費廉價機器音樂直接淹沒了市場,導致原創(chuàng)音樂嚴重貶值。原本計劃向The American Dollar購買版權的廣告公司、游戲廠商,如今直接用Suno生成免費替代品。
最后,Suno訓練過程中復制數百萬首版權音樂,也遠超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適當引用范疇,如果沒有對如此之多作品的復制,AI根本無法生成如此高質量、風格多樣的音樂。同時我國合理使用行為的范圍是法定的,如果要把AI訓練行為納入合理使用情形,需依賴司法擴張解釋,如本部分的分析,障礙會非常多。
四、本案中對Suno有利的因素有哪些?
雖然在中美兩國的法律語境下,Suno造成的實質性市場替代,都會使其使用版權內容進行訓練構成合理使用困難重重,但也有一些點對其有利。
首先是關于輸出內容的侵權問題。按世界各國的審判標準,都把歌曲中的曲調作為音樂的表達,所以音樂比對主要依賴曲調,若曲調不同、僅風格(如節(jié)奏)相似,都通常不會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打個不一定很恰當的比方,小米SU7上市時,很多人認為這個車整體感覺和保時捷Taycan很像,但比對兩車的設計細節(jié),其實并不相同。整體感覺就類似歌曲的風格、節(jié)奏,而設計細節(jié)就類似曲調。
其次是市場影響的問題。目前Spotify和蘋果音樂這樣的流媒體平臺都有大量AI生成的音樂,但聽者寥寥,所以其上傳者應該也不會獲得很高的版權收益,這種市場影響力能不能對原作品造成嚴重的市場沖擊會是一個疑問。
再次是轉換性認定問題。如果AI生成的新的音樂具有高度的轉換性,它雖然模仿了人類風格,但最終產出的是更高維度、實質不同的新音樂類型,且市場是因為青睞這種新物種而冷落了原作,而非用高仿品取代原作,假如Suno的律師能證明這點的,那么它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疇。
最后,近期美國多所大學畢業(yè)典禮上,當AI企業(yè)高管或知名科技人士談及AI時,現場均出現畢業(yè)生噓聲與抵制聲音。這種反感,并不只是針對某一家AI公司,而是公眾對于技術替代人類勞動的集體焦慮。當普通人發(fā)現自己的飯碗可能被AI搶走,整個社會對AI的態(tài)度已從最初的接受向抵觸轉向。在此背景下,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也需要重新審視AI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如何平衡技術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作者生存權?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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