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高鋒律師:刑事案件為什么越往后越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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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這個疑惑,先搞清楚刑事訴訟各階段參與機關的工作和任務。刑事案件流轉鏈條如下:受案初查→立案偵查(公安)→審查起訴(檢察)→審判(法院)。每一階段參與的辦案機關有法定的任務和現實的工作目標。
法定職責是不得逾越權限行權,不得違背罪刑法定等原則追責。現實考慮是各參與機關可能有心理依賴和利益趨同性。
一、受案、立案階段和批準逮捕環節
公安主導受案、初查階段,是強行“剎車”最佳的階段。
線索受理后,公安先內部核查事實、證據、定性、管轄,發現不構成犯罪、證據不足、情節顯著輕微,可直接不予立案、終止調查。此時案件尚未正式進入刑事程序,外部約束最少,自我糾錯門檻最低,也是最應該把握時機的環節。
立案偵查階段(公安為主,檢察監督)是最應把握時機的階段。
一旦正式立案,案件性質發生質變:代表偵查機關已初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責。法定監督主體檢察機關會充分行使監督權,尤其是在審查批準逮捕環節。如果成功實現取保候審,很多案件可能真的就止步于偵查階段。
逮捕后,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會形成合力,辯護難度升級。黃金37天內一定要盡最大努力爭取取保候審。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主導,起訴與監督雙重身份)
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實際上已經加入到公安側,形成合力,目的在于順利完成指控。此時檢察監督工作力度逐步減弱,直至起訴后幾乎蕩然無存。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檢察機關對證據不足、定性錯誤、程序違法更敏感,糾錯動力比前一階段強。90%以上的“無罪化處理”(不起訴)都在審查起訴階段。
此階段是爭取“無罪”的最佳階段。如果檢察院不起訴,嫌疑人就不會有案底(無犯罪前科)。
三、審判階段(法院裁判,終局監督)
法院是最終司法裁判機關,形式上是對偵查、起訴全程的司法監督,但審理邏輯和司法實踐證明,此階段“推倒重來”的難度非常大。法院可能默認移送案件經過前兩道公權力機關層層把關,定罪問題不會太大。除非出現關鍵證據滅失、核心證據為非法證據被排除、事實徹底反轉、法律適用根本性錯誤,否則不會輕易否定偵查、起訴結論。
這是司法現狀,應當有清醒認識。同樣,一審推翻控方意見、改判無罪難度極大。二審、再審作為救濟程序,糾錯門檻會進一步抬高。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對于被告人和辯護人來講都是背水一戰,要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氣,要懂得平衡的藝術。
當然,平衡不是無下限妥協,更不是一味“恭維”。該硬剛的絕不妥協,出現不利情況的要權衡利弊,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
總結:有能力辯護要趁早,全力以赴又要權衡現實。
辦案思考,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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