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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態度、有深度的行業新聞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839號)公布,并自2026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就戰略性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礦區生態修復制度、應急儲備體系等重要問題確立了制度框架。
《今日商用車》認為該條例將對商用車行業產生以下影響:
一、礦山單車價值提高、總量需求抑制
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將“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全鏈條統籌和銜接體系”,對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實行“規劃管控、總量調控”。
總量調控機制意味著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年度開采量,將有明確規劃約束,對礦山運輸市場形成了“穩定器”效應——運輸需求總量趨穩,不會出現大起大落。
同時,條例第八條明確,對緊缺程度高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優先通過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這有利于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
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制度將推動礦業市場從“小散亂”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大型礦山企業將傾向于采用大噸位、高效率的重卡進行運輸,單車運力提升,在帶動運輸裝備升級、提高單車價值的同時,也抑制了礦區車輛的需求總量。
二、新能源礦卡窗口期打開,商業化前景看好
條例第四章“礦區生態修復”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及時開展生態修復”,“能夠邊開采、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合理劃分修復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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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修復模式意味著礦山需要在局部作業區域內實現“開采-運輸-修復”的滾動循環。電動礦用重卡在這一場景下具備顯著優勢,零排放能減少對復墾區域的二次污染,低噪音便于在修復區周邊作業。
關聯今年5月9日交通運輸部提出的“新能源重卡規模化應用”政策,礦山場景可能成為電動重卡率先實現商業化的突破口之一。
三、礦山運輸車輛或將納入國家戰略儲備體系
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在應急情況下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征用相關礦產品、礦產品儲備設施、交通運輸工具”。
這意味著礦山運輸車輛(尤其是大型礦用自卸車、平板運輸車)將被納入國家應急儲備體系的征用范圍。部分專用車型可能獲得政府儲備訂單,而參與儲備的車型或面臨專項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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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礦山運輸裝備出海
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投資、貿易、技術等合作”。
得到政策鼓勵的中國礦業企業在海外投資中,將帶動礦山運輸裝備出口。
對于這一政策帶來的相關利好,建議整車企業可提前關注應急儲備車輛的政府采購需求,對接相關技術標準;積極布局新能源礦用重卡產品線,搶占礦山綠色運輸賽道;并依托礦業出海通道,拓展海外礦山運輸裝備市場。
礦山物流從業人士則不妨探索電動重卡在礦區短駁場景的應用可行性,以及新的商業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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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 今日商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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