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性病我負責!”重慶,男子與女子相識8年保持情人關系,后男子被診斷出生殖器皰疹,他指控是女子出軌后被傳染給自己,并提交了女子手寫的“傳染性病我負責”保證書,男子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8年前,49歲的陳強在交友軟件上認識了時年32歲的李麗,兩人迅速陷入熱戀,但這段關系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隱患,李麗當時還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陳強對此并非不知情,然而,這并未阻止兩人關系的發展,兩人的關系持續到李麗離婚后,仍然保持著密切聯系。
8年后,李麗寫下一份《證明》,其中明確寫道:本人李麗與陳強是2018年5月在交友軟件探探認識后相親相愛、相交性多的情人關系,這4年多從來沒有一天斷過聯系,在這段時間,如傳染性病給陳強由我負責。
這份“傳染性病我負責”的承諾,看似為陳強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但其中也透露出兩人關系的復雜狀態,此時,陳強的身體已經出現異常。
2022年12月4日,陳強首次前往重慶市南川區某門診就診。門診病歷記載了令人不安的癥狀:“1周前患者無明顯原因出現生殖器部位有皰疹樣皮疹,伴瘙癢,流液。”
醫生診斷為“皰疹樣皮炎”,并在處置意見中建議“前往上級醫院皮膚科進一步治療”,這成為了陳強性病疑云的開始,但當時并未確診具體性病類型。
2025年2月12日,陳強前往重慶某醫院就診,此時病情已更加明確,門診病歷記載,既往史:生殖器皰疹病史2+年,醫生初步診斷為“生殖器皰疹”。
此后,陳強分別于2025年7月14日、8月10日和2026年1月8日多次到同一醫院急診醫學科門診就診,西藥處方箋上均載明診斷:“生殖器皰疹。”
在陳強提供李麗手寫保證書的同時,李麗在法庭上講述了這些文件背后的故事,她表示,這些證明和檢討書“系其本人書寫,但不是其本人自愿寫的,系原告毆打逼迫其寫的”。
暴力指控并非空穴來風,2024年3月10日,李麗曾向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報警。
警方在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案(事)接報回執》中記載了當天的情況:“陳強與女朋友李麗在某店發生糾紛,進而發生抓扯,李麗稱被陳強用拳頭打了自己,導致自己嘴角出血,臉上有淤青。”
最終,“經過民警調解以及雙方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和平分手,以后互不影響。”這次報警發生在李麗寫下最后一份保證書近兩年后,但反映出兩人關系中的暴力成分。
李麗在法庭上還描述了更長期的控制:“早在2020年我就提出過分手,原告經常毆打我,我的孩子還小,原告用我的孩子和家庭來威脅我不準我分手。”
這些指控與保證書的時間點形成了微妙對應——2020年6月的保證書,恰好是在李麗自稱“2020年我就提出過分手”之后不久。
案件審理中,雙方都提交了醫學檢驗報告,但結果卻大相徑庭,李麗提交了多份檢驗報告單,試圖證明自己并未患病。
一份重慶市南岸區某醫院2024年2月13日的檢驗報告單顯示,在婦產科進行的檢查中,革蘭陰性雙球菌“未查見”,沙眼衣原體“陰性”,這初步排除了某些常見性病。
另一份2025年1月的檢驗報告單更加關鍵:HIV抗體陰性,梅毒螺旋體抗體陰性。這意味著李麗至少在檢測時沒有感染艾滋病毒和梅毒。
然而,矛盾之處在于,就在2024年2月19日,李麗曾通過微信向陳強發送一張檢驗報告單圖片,這份報告顯示,解脲支原體陽性可能提示存在感染。
更復雜的證據來自重慶大學某醫院、重慶市某醫院的檢驗報告單。該報告顯示,單純皰疹病毒抗體測定(IgG)結果呈陽性;但單純皰疹病毒抗體測定(IgM)結果為陰性。
醫學上,IgG抗體陽性通常表示曾經感染過或正在感染,而IgM抗體陽性則更可能表示近期感染。李麗的檢測結果顯示IgG高值陽性而IgM陰性,這使情況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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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證據無法證明李麗存在過錯。
雖然李麗手寫的保證書寫有“傳染性病我負責”,但這僅是單方承諾,且李麗辯稱是被脅迫所寫。
法院審理認為,陳強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麗在雙方發生關系前已感染病毒且在知曉自身病情的情況下仍與原告發生關系”,即未能證明李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
其次,疾病傳播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
每個人的個體體質、免疫能力及生活條件等因素影響,同一類病毒在不同人體內潛伏及發展的程度亦有不同,僅憑疾病進展程度無法判斷傳染源。
單純皰疹病毒傳播途徑多樣,現有證據不能排除陳強在與李麗發生關系前已攜帶病毒。
最后,雙方均有安全注意義務。
陳強和李麗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安全性行為的重要性,陳強主張李麗傳染疾病,但自身對疾病發生“不能完全免責”。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強全部訴訟請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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