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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藍色字關注“石獅檢察”
從提供自己的銀行卡
配合刷臉
到主動牽線搭橋
發展下線
彭某某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淵
他用親身經歷證明
犯罪鏈條上沒有“局外人”
近期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彭某某
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老同學龍某某帶著兩名外地人找到彭某某,提出要用彭某某的銀行卡進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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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心里清楚,這筆錢很可能是涉及網絡賭博或詐騙的非法資金,但他還是答應了。
彭某某帶著自己的四張銀行卡,住進了一家電競酒店。龍某某開了一個套間,里面兩個房間。彭某某在放電腦的那間屋子里玩游戲,手機和銀行卡則交給龍某某,由龍某某拿到隔壁給外地人操作。需要人臉驗證時,隔壁會把手機拿出來,彭某某就湊過去刷一下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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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后,龍某某讓他再介紹些人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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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彭某某聯系了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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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沒多問——用彭某某的話說,“大家心里清楚就好”。
金某某帶著銀行卡來到電競酒店。他把手機和銀行卡交給彭某某,彭某某再轉給龍某某。轉賬期間,金某某就待在電競房里玩游戲,需要刷臉時配合一下。事后彭某某給了金某某一筆好處費。
彭某某還告訴金某某:“你可以介紹別人過來,每轉1萬元可以拿到500元,底下的人給多少你自己定。”之后,金某某陸續介紹了四五個人。彭某某自己也另外介紹了三個人,從中賺了一筆介紹費。
經查,遭遇電信詐騙的被害人遍布全國多地,被騙的資金陸續流入了這些賬戶。
檢察官釋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明確包括了“居間介紹買賣”“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等行為。
本案中,彭某某明知上線在轉移不明資金,仍提供個人銀行賬戶協助轉移,并積極介紹多人加入、安排入住酒店、協助刷臉,已然成為犯罪鏈條上的關鍵一環,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2026年2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彭某某提起公訴。同月,法院依法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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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案 | 許榮樟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初審 | 許榮樟
復審 | 許麗純
終審 | 陳清真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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