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廣東居民曾先生為自建房屋購買水泥,卻因使用不合格水泥導致在建樓房淪為危房,一紙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讓他拿到了勝訴判決。然而,這份 2008 年作出的民事判決,并未給他帶來應有的賠償:被告水泥廠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財產可供執行,連帶責任人也未履行義務,曾先生的權益遲遲無法兌現。為打破僵局,他申請追加水泥廠的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又被法院裁定駁回。十余年間,曾先生拿著勝訴判決,卻始終沒能拿到賠償款,維權之路陷入困境。
一、建房遭遇劣質水泥,新房成危房引發訴訟
2007 年 2 月,吳川市居民曾先生為自建住宅,向當地經銷商李某購買了 15 噸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生產的“仙牛牌”水泥,總價款 4275 元,雙方簽訂《供應水泥協議書》,李某在協議中承諾:“如水泥質量問題不對板,我李某全權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和一切費用。”
水泥送達后,曾先生將其用于房屋第三、四層的施工,施工過程中發現水泥凝結度不足,隨即委托吳川市黃坡水泥廠進行初步檢驗,結果顯示水泥480標號,相差120標號。2007年4月,曾先生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水泥廠和經銷商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廣東省湛江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對涉案水泥進行質量檢驗,結論為“樣品不符合 GB175-1999 標準中普通硅酸鹽 42.5 強度等級要求,本次檢驗不合格”;同時委托茂名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不合格水泥造成的房屋損失進行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 69108 元。
2008 年 1 月 11 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需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曾先生貨款 4275 元,并賠償損失 69108 元;被告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檢驗費、評估費合計 3275 元,由水泥廠承擔 3007 元,曾先生承擔 268 元。判決同時明確,如未按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勝訴后執行受阻,判決淪為 “法律白條”
判決生效后,曾先生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當日出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決定立案執行。然而,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連帶責任人李某也未履行賠償義務。
2011 年 1 月 28 日,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被北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企業主體資格雖未注銷,但已停止經營多年,無任何可執行財產線索。曾先生多次向法院提供線索,均未發現水泥廠的可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停滯,勝訴判決淪為無法兌現的“法律白條”。
而涉案房屋因使用不合格水泥,至今仍存在安全隱患,無法正常居住,而曾先生為建房投入的積蓄、房屋損失評估的69108元,加上十多年來為維權奔波的成本,早已遠超當初的訴訟請求。“房子不能住,錢拿不到,贏了官司又有什么用?” 曾先生無奈地表示。
三、申請追加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法律依據與現實困境
為打破執行僵局,2019 年 3 月,曾先生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申請追加廣西北流市水利局為本案被執行人,理由為: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的主管部門為北流市水利局(前身為北流縣水利電力局),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主管部門應依法成立清算組,對企業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但北流市水利局未履行清算責任,導致水泥廠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曾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水利局應作為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包括返還貨款、賠償損失、支付訴訟費及遲延履行利息。
曾先生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證據材料,包括水泥廠的工商登記資料、主管部門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明北流市水利局是水泥廠的主管部門,且未履行清算義務。
四、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十年維權再遇瓶頸
2019 年 5 月 7 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曾先生的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符合企業法人解散的情形,企業法人的終止需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本案中,廣西北流市水電局水泥廠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進行清算、注銷登記,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可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因此,曾先生申請追加北流市水利局為被執行人的請求,于法無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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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勝訴難兌現,折射執行環節的現實難題
從 2007 年房屋受損到 2019 年追加申請被駁回,十余年間,曾先生的維權之路始終圍繞著一份無法兌現的勝訴判決展開。他贏了官司,卻沒能拿到一分錢賠償,涉案房屋至今無法安全居住,維權過程中的奔波、碰壁,讓他身心俱疲。
曾先生的困境,并非個例。在民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被吊銷執照未注銷的,主體資格仍存在,不能直接追加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這就導致勝訴當事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對于曾先生而言,他的訴求很簡單:兌現判決,拿到應得的賠償款,解決房屋的安全隱患。而如何讓這類勝訴判決不再淪為 “法律白條”,如何保障被執行企業吊銷未清算情況下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截至目前,曾先生的案件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他仍在等待一個能兌現的結果。這起因劣質水泥引發的合同糾紛,不僅關乎一名普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折射出民事執行環節中,部分勝訴當事人面臨的維權困境,期待相關部門能關注此類案件,推動問題解決,讓法律的公平正義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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