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引發的命案!”廣東江門,一男子和情人在酒店開房,次日凌晨聽到敲門聲,以為是情人丈夫來“抓奸”,竟從四樓衛生間窗戶爬出躲避,,企圖沿水管下滑逃跑,不幸失手墜亡,死者家屬將酒店及經營者告上法庭,索賠110余萬,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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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晚上7點多,在東莞工作的李云來到江門荷塘鎮,與相識一年多的女友賀蘭見面,由于沒帶身份證,李云讓賀蘭用自己的身份證在荷塘廣場旁的某某公寓開了8810號房。
賀蘭支付了300元押金,登記時對前臺說“一人入住”,據賀蘭事后在派出所的陳述,她與李云自2022年初發展為情侶關系,雙方均是單身。
這次見面,李云說是“來找客戶,順便見見她”,當晚,兩人在公寓房間過夜,次日早上7時許,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驚醒了熟睡的兩人。
李云警覺地問賀蘭:“是不是有人來查房?還是你丈夫來找你了?”賀蘭睡得迷迷糊糊,也說不清楚,李云立即起身穿衣,顯得十分緊張。
他先嘗試打開房間的窗戶,但打不開,于是走進衛生間,賀蘭跟進去時,看到李云正在抽煙,李云一邊問“這窗戶能打開嗎”,一邊動手去推衛生間的窗戶,窗戶很輕松就被推開了。
衛生間窗戶下方有個洗手臺,李云毫不猶豫地爬了上去,賀蘭急忙喊道:“不要爬出去!”但為時已晚,李云已經將身體探出窗外,一手抓住窗外的排水管,試圖向下爬。
然而就在下一秒,他手一滑,整個人從四樓直墜而下,重重摔在一樓平臺,賀蘭聽到“砰”的一聲巨響,心知不妙,沖下樓去,只見李云側臥在地,口鼻流血。
雖經送醫搶救,但李云當天不治身亡,事后調查發現,8810號房的衛生間窗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這是一個推拉窗,右側窗戶可以完全推開,窗外沒有任何防護欄或限位裝置。
更關鍵的是,窗戶下方設有一個高約60厘米的洗手臺,人站上洗手臺后,窗戶下沿僅約50厘米高,很容易就能翻出去。
酒店經營者秦春在法庭上辯稱,這扇窗戶原本裝有“限位器”(限制窗戶開啟幅度的裝置),但之前消防部門檢查時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求拆除,不過,秦春無法提供消防部門要求拆除的書面證據。
李云去世后,他在湖南老家的子女將公寓及經營者秦春告上法庭,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3萬余元,外加1萬元精神撫慰金。
家屬認為,酒店作為經營場所,必須保障住宿人員安全,四樓房間的窗戶能完全打開,且窗外無任何防護,洗手臺又為攀爬提供了便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如果窗戶裝了限位器或窗外有防護欄,這場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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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方則提出了三點抗辯理由:
1.拆除限位器是消防部門的要求,目的是確保發生火災時窗戶能作為逃生通道,秦春還強調,即便裝了限位器,一個成年男子用力也能推開,防不住決心跳窗的人。
2.酒店指出,辦理入住時只有賀蘭一人登記,且她明確表示“一人入住”,李云是“外帶人員”,酒店對他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3.酒店認為,李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從四樓爬窗的危險性,他因心虛而選擇冒險,責任應自負,站在旁邊的賀蘭都來不及阻止,酒店更不可能預知并阻止。
案件審理過程中,酒店方拋出一個“重磅炸彈”:他們調取了賀蘭的開房記錄,發現她在案發地附近有固定住所,卻頻繁在外開房,僅在改公寓就開了4次房,且每次只停留幾小時。
結合李云曾向賀蘭轉賬520元的事實,酒店暗示兩人可能是賣淫嫖娼關系。
家屬立即反駁,出示了李云轉賬520元的記錄,稱這是李云讓賀蘭代付房費,金額“520”寓意“我愛你”,正是情侶關系的體現。而且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已證實兩人是情侶關系,酒店方的猜測是對死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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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酒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進入其場所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是“合理限度”內的,并非無限責任。
本案中,酒店房間的衛生間窗戶存在明顯缺陷:窗戶可完全推開,窗外無任何防護,且窗戶下方設有洗手臺,客觀上降低了攀爬難度,增加了墜樓風險。
雖然酒店辯稱拆除限位器是消防要求,但未能舉證證明,即便真是消防要求,酒店也應在保障消防安全的同時,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設置警示標志、加強窗戶安全設計等)來防范墜樓風險,酒店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合理的安全防護義務,存在過錯。
第二,李云是酒店的實際消費者,酒店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酒店以“李云未登記”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李云通過賀蘭支付費用并實際入住,與酒店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
安全保障義務的保護對象不僅包括登記住客,也包括以合理方式進入經營場所、受經營者控制區域內的其他人員,酒店未能有效識別和控制“外帶人員”,本身也說明其管理存在疏漏。
第三,李云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李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聽到敲門聲后,本可選擇正常開門應對,卻因心虛而選擇危險的爬窗逃跑方式,最終釀成悲劇,他對自己的死亡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酒店承擔20%的責任,正是基于“過錯相抵”原則,在認定酒店存在一定過錯的同時,也認定了李云自身有重大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酒店應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22萬元,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酒店該賠這2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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