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男子為嚇住拒絕其示好的已婚女同事,竟謊稱握有對方私密照,并以“告訴你老公”相威脅,公司查實后,依據《員工手冊》將其解雇,男子反手起訴公司違法解雇,索賠2.3萬元賠償金及合同到期未續簽的2倍工資2.87萬元,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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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1年的3月8日,來自江西的高強入職東莞一家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成為木工部的一名員工,入職當天,他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也簽收了公司的《員工手冊》。
這份手冊里,白紙黑字寫著一條紀律“紅線”:威脅、恐嚇、威逼同事,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時光流轉,一年合同期轉眼將至,次年2月底,高強開始請假,直到3月19日才回到崗位,此時,他并未意識到,那份至關重要的勞動合同已在3月7日悄然到期。
公司人事部門或許因忙碌而疏忽,或許以為他剛返崗需要適應,總之,續簽合同的事情,雙方都沒有主動提起,這一個疏忽,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在工廠里,高強與同部門一位已婚女同事張娟關系不錯,張娟的丈夫,恰巧是高強的直屬主管,這段略顯微妙的關系,在日常的微信聊天和偶爾的私下往來中,逐漸變了味道。
5月,放假在家的高強與張娟在微信上相約,待他返回東莞后,“到酒店見面聊天”,5月26日下午,張娟如約來到酒店。
據高強事后在法庭上堅稱,兩人在房間里“只是純聊天”,從傍晚六點多待到晚上九點半左右,張娟便離開了,什么事情也沒發生。
然而,張娟離開時的一個小插曲,讓局面急轉直下——她在酒店門口摔了一跤,高強得知后打電話關心,張娟卻匆匆掛斷,此后再也不接他的電話,也不回微信。
聯系突然被切斷,高強的心態發生了變化,5月27日,周日,他開始了信息轟炸,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他發給張娟的信息內容逐漸升級,超出了普通同事甚至朋友的界限。
他先是說:“他會知道我們的事的。” 法庭上,高強承認,“他”指張娟的丈夫,“我們的事”指兩人單獨約會見面等。
接著,他開始施加壓力:“我有你房間照片兩張。” 而事實上,他根本沒有這些照片。他后來在法庭上坦白,這么說是因為“擔心張娟繼續向公司反映會導致我被開除”,目的是用謊言嚇住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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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至發送了兩張5月26日晚張娟離開酒店時的照片,并暗示:“有意把照片給你老公看。” 他解釋此舉是“為了說明我們沒發生不正當關系”,但同時也承認,是希望給張娟壓力,讓她別再向公司管理層“告狀”。
高強威脅的言辭越來越露骨:“要讓他知道你做了對不起他的事。” “只要我說出真相,都會毀了你和你老公的名節。”
這些充滿威脅意味的信息,讓張娟感到巨大的恐懼和壓力,她將聊天記錄截圖,發給了公司的人事經理黎某,黎某立即介入,找高強談話,提醒他注意言行,然而,高強并未收手。
事情很快超出了公司內部調解的范圍,5月28日,高強在發給黎某的微信里提到,他發現張娟已將情緒帶到工作上,這恰恰反向證明了,他的騷擾行為已經切實影響了同事的正常工作狀態。
6月13日,不堪其擾的張娟選擇了報警,派出所介入后,高強被依法扣留,并寫下了保證書,同日,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第7.2.4條中“威脅、恐嚇、威逼同事”的規定,認為高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工資結算至6月12日,但5月全月和6月部分工資共計9379元,公司暫未支付,被開除的高強,轉身就提起了勞動仲裁。
他認為,自己和張娟是“個人感情糾紛”,類似“姐弟關系”,不影響工作,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威脅、恐嚇”,公司是違法解雇。
高強提出了多項訴求:1.確認勞動關系于6月13日解除;2.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3700元;3.支付拖欠的5月、6月工資;4.支付3月8日(原合同到期次日)至6月13日期間,因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700元及25%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部分支持了高強的請求:確認解雇,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資,并支付4月8日至6月13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7116元,同時裁決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21480元。
這個結果,公司和員工都不滿意,公司不服,起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司的訴求很明確:1.解雇合法,不該賠那21480元賠償金;2.未簽合同是員工請假拖延所致,不該賠那17116元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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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關于解雇合法性。
首先,制度程序合法。《員工手冊》明確禁止威脅、恐嚇同事,高強入職時已簽收確認,公司履行了公示告知義務,手冊可以作為管理依據。
其次,違紀事實確鑿。高強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記錄顯示,他虛構持有私密照片、發送酒店照片、反復以向對方丈夫揭露私情為要挾。
其行為目的明確——給張娟制造心理恐懼,以阻止其向公司反映,這已遠遠超出“感情糾紛”范疇,構成了實質性威脅與恐嚇,高強自己也承認,行為動機是“擔心被開除”。
法院指出,張娟丈夫是高強的主管,這種威脅行為不僅嚴重干擾張娟個人生活,更必然破壞同事關系、影響團隊穩定,妨害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高強行為符合《員工手冊》規定的嚴重違紀情形,也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條款,因此,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關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原合同3月7日到期,公司最晚應在4月7日前完成續簽。
公司辯稱“高強請假拖延”,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是高強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而高強已于3月19日正常返崗,公司完全具備續簽條件。
因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中負有主動和管理責任,法院認定,逾期未簽的責任在于公司,因此,公司需向高強支付4月8日至6月13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7116元。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二倍工資差額17116元;公司解雇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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