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廣西貴港一名14歲女子在岸邊拍照時落水,因岸邊一名黑衣男子不去施救導致不幸溺水身亡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網民們紛紛指責這名黑衣男子的無恥行徑之時,我們仍然要保持理性思考,那就是,這名黑衣男子悍然不去施救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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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有很多人會指出該男子的行為是因為此前因為惡意求助女性而導致自己遇難的例子已經有很多,因此可能該男子惜命,所以不去施救。但是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我們也需要考慮清楚,那就是,在我國社會上,從來未曾明確過因施救而猥褻女性的量刑標準,從而導致部分男性無法預估施救會產生的后果,從而拒絕施救。
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當一個男性,并不知道貿然施救之后,等待他的是僅罰款500元,還是拘留15天,或是有期徒刑三年,那么他自然不敢承擔未知的后果。
所以當務之急,是明確施救時猥褻女性人員的定罪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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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俗稱"猥褻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聚眾、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或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猥褻對象為兒童,量刑起點和加重門檻均有所調整。
那么以這起事件為例,首先,該事件屬于公眾場合,構成“當眾實施”的要件,其次,新聞中該女子為14歲,但是并不確定是14周歲還是多少,如果確定未滿14周歲的話,那么則構成“猥褻對象為兒童”的要件,如果當時還有其它男性共同救援的話,那么還符合“聚眾”的要件,因此,最高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我國司法實踐上來看,該罪名最高的實例應該是北京海淀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在該案中,被告人舒某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通過網絡隔空猥褻40多名7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法院認定其猥褻兒童人數眾多、手段惡劣,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頂格量刑),同時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
也就是說,從已有的案例來看,該黑衣男子如果選擇求助該女子,最多也就是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左右,肯定不會執行死刑,既不會像現在這樣在網絡上被千夫所指,也有機會救活一條鮮活的生命。如果當時他能明確知道這一點的話,很可能就會選擇救助該女子了。
因此可見,明確這種情況的量刑標準并廣而告之,對于我們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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