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新聞
收500元工資=2年5個月有期徒刑+20000元罰金!近日,一份落款日期為2026年5月16日的《問責申請書》在網(wǎng)絡(luò)上引發(fā)軒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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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表明,問責申請人何晚霞控訴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劉長其在審理其丈夫蔣永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過程中存在嚴重枉法裁判、欺負窮苦百姓的行為。
這不僅僅是一紙申請,更是對當下部分司法審判中“程序虛無”與“量刑失衡”現(xiàn)象的深刻揭露。我們不禁要問:當法律條文遇上“拍腦袋”判決,公平正義何在?
程序嚴重違法:誰賦予了法官“捏造”量刑建議的權(quán)力?
楊永東在蔣永軍的店里玩,接到朋友阿平的電話,讓他去賭場幫忙湊人數(shù),于是請蔣永軍開車送他過去。
在去賭場的路上,楊永東跟蔣永軍說,干脆一起幫忙湊人數(shù),拿點工資當辛苦費,蔣永軍同意。到賭場后,現(xiàn)場負責人讓蔣幫開莊,蔣說不會,并且說“輸了錢怎么辦?”
楊永東說沒事,就幫忙抓一下牌,輸贏與蔣無關(guān),于是蔣幫忙抓了四把牌后就離開了,途中收到楊通過微信發(fā)過來的500元工資。
后來,蔣永軍接到警方電話,主動到警方自首,被告知那個賭場搞詐騙,有個放高利貸的被騙了18萬元。為此,蔣被刑拘、逮捕、提起公訴,案件被送到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由審判長劉長其審理。
本來,在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給真誠悔罪者改過機會的良法善治。然而,在本案中,這一制度卻成了劉長其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據(jù)《問責申請書》披露,在本案一審開庭前,審判長劉長其曾向蔣永軍釋明:“如果當庭認罪認罰,可以盡可能從輕、減輕處罰。”
蔣永軍信以為真,選擇了認罪認罰。然而,檢察機關(guān)在本案中從未出具過量刑建議,蔣永軍也從未簽署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令人震驚的是,一審(2026)閩0121刑初59號刑事判決書竟然赫然記載:“被告人蔣永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請問,既然檢察院沒提,被告人沒簽,這個判決書中白紙黑字寫著的“量刑建議”究竟是誰編出來的?
劉長其法官不僅虛構(gòu)了根本不存在的“量刑建議”,還利用被告人想求輕判的心理,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依然頂格重判。這種在審判程序中暗箱操作、虛構(gòu)事實的行為,已經(jīng)不是業(yè)務(wù)水平問題,而是赤裸裸的嚴重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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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刑嚴重失衡:500元非法所得vs 2年5個月刑期+ 2萬罰金
如果說程序違法是“手段”的荒謬,那么實體量刑的失衡則是“結(jié)果”的離譜。讓我們來看看蔣永軍的“犯罪成本”:
非法獲利:僅為區(qū)區(qū)500元(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顯示,蔣永軍以為是“吃夜宵的錢”或“油錢”)。
判決結(jié)果: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500元換2年5個月,還要倒貼2萬塊。這筆賬怎么算都讓人覺得沉重得喘不過氣。
退一步講,即便認定蔣永軍構(gòu)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他只是受朋友雇傭去“抓牌”當荷官的從犯,與詐騙團伙頭目互不相識,沒有參與分贓。同案的累犯楊永東(2007年因搶劫被判刑,2023年又因盜竊被判刑)因為“有前科”且起主要作用,才僅被判處二年八個月。而作為初犯、僅起次要作用、獲利僅500元的蔣永軍,卻只比主犯楊永東輕三個月!
這完全違背了刑法最基本的“罪責刑相適應(yīng)”原則。判決不僅沒有做到寬嚴相濟,反而對窮人進行了無情的重擊。正如家屬所言:“太欺負窮苦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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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溫度與良知不能缺失
司法不僅是冰冷的條文適用,更應(yīng)順應(yīng)天理、合乎情理。
本案中,被害人洪某并非毫無過錯。他明知是素不相識的人開設(shè)的“賭場”,且察覺異常后仍堅持放貸,這種違背基本常識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案件的發(fā)生,依法也應(yīng)承擔一定的責任。
然而,法官在判決時完全無視了這些情節(jié),將所有的法律重錘全部砸在了那個為了500元辛苦費、被朋友臨時叫去幫忙、且主動投案自首的“可憐人”蔣永軍身上。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當“500元獲利”換來“二年五個月刑期”,當“無量刑建議”變成“判決書中確認”,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不公,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
經(jīng)筆者與蔣永軍家屬確認,該案目前已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主審由卞丹酈法官負責。據(jù)家屬稱,卞丹酈法官不打算開庭審理,而是采取書面審理。
為此,我們期待上級司法機關(guān)、紀委監(jiān)委能夠高度重視這份《問責申請書》、對劉長其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程序違法等問題進行調(diào)查的同時,督促福州中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保障蔣永軍的合法權(quán)益。
500元違法所得,換取的是2年5個月有期徒刑+2萬元的罰金,如此判決確實刷新了普通大眾的基本認知。法律的天平,不應(yīng)當傾斜向強者,更不應(yīng)當成為欺負弱者的工具!
大家對此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討論!
附:問責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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