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聆聽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將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無人機監管終于邁入“有身份、可追蹤”的時代。在監管技術跑步追趕的同時,行業仍面臨多重法律困局。
2026年5月,公安部公布今年以來公安機關查處的無人機影響鐵路安全典型案例,多架無人機違法飛越鐵路線路上空,嚴重危害鐵路安全。我們不得不反思,現行法律能否追得上“飛行的速度”?事故發生后,責任究竟由誰承擔?一連串問號懸在低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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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加速度法律,迎來突破性修訂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其第四十六條首次明確將無人機違規“黑飛”界定為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細化階梯式處罰標準,對違規飛行情節較重的可處5日至10日拘留,非法穿越國(邊)境的可處10日至15日拘留,填補了此前無人機違規飛行治安處罰的制度空白。
7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新修訂《民用航空法》,這是我國航空基本法時隔多年的一次重大修訂,首次將低空經濟和低空飛行活動明確納入調整范圍。其中最具突破性的變化,是增設了“發展促進”專章,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
在專項監管層面,2024年1月實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作為國內首部無人機專門行政法規,明確無人機實名登記、飛行許可、空域劃分、運營資質等核心規則,構建起行業監管的基礎框架。配套國家標準同步完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等多項強制性國標陸續落地,實現無人機生產、識別、登記全流程有標可依。
地方立法同步跟進,形成上下聯動的治理格局。2026年,低空經濟立法被列入司法部重點立法項目。《廣東省低空經濟發展條例》納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2026年3月,《蕪湖市低空經濟健康發展促進辦法》《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正式施行。2026年5月,《浙江省民用航空條例》通過,云南等地率先發布地方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各地紛紛搭建低空法治常態化供給機制。
上海率先搭建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實現無人機登記、飛行申報、審批查詢一站式線上辦理,簡化合規飛行流程。同時,全國多地公安部門開展無人機“凈空”專項行動,常態化查處違規飛行行為,執法力度全面收緊。
然而,加速“補課”的立法進程,是否足以覆蓋低空急劇膨脹的風險?
盲區猶存,低空法律風險在哪里?
第一依舊是“黑飛”屢禁不止,盡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于今年初施行,公安部也于2025年12月在全國部署開展打擊超高“黑飛”的“凈空”專項工作,但無人機違規飛行的案件仍時有發生。
2026年6月2日,四川省公安廳公布了5起無人機“黑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黃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公務飛行”名義騙取1000至3000米不等的飛行許可達30余次,多次操控無人機超高飛行并近距離拍攝民航客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招搖撞騙罪”被依法批捕。
類似的案例并非孤例。2026年2月,上海警方破獲一起攝影博主超高“黑飛”案,嫌疑人湯某自2025年起累計超高飛行50余次。更有失控無人機墜入京滬高鐵線路致列車撞擊、63趟列車晚點,操控者也因“危害鐵路安全”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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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隱私與信息安全風險日益突出,曾有人操控改裝無人機直播穿越軍事禁區,泄露軍用機場內部環境。在私人生活領域,無人機懸停偷拍、酒店窗外高空窺探、公共區域隱私畫面被惡意傳播等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第三是安全責任邊界模糊。低空飛行事故涉及的主體多元,飛手、所有人、運營企業、設備制造商、飛控系統開發方都可能成為潛在的追責對象。尤其當事故原因復雜,既有操作失誤的因素,又有信號干擾、氣象條件、設備缺陷等多重原因疊加,責任的歸屬就會變得異常模糊。
相關調研顯示,低空經濟產業投資領域存在三重認識錯位:將“政策紅利”等同于“法律安全邊際”、將“技術領先性”等同于“商業確定性”、將“地方試點突破”誤讀為“國家監管豁免”。這種認知偏差在事故追責時往往導致責任方“甩鍋”現象頻發。
華東政法大學學者的一項研究成果也顯示,當前無人機飛行數據保護存在三大突出痛點:數據權屬認定模糊、匿名化標準缺失導致隱私泄露風險凸顯、多部門監管平臺分散形成數據壁壘,其根源在于“上位法原則性強、專項規范缺位”。
在數據成為核心資產的當下,誰來為無人機采集的海量敏感信息“買單”、如何防止信息被濫用、泄露后又如何追責,這些問題仍是法律框架中的“真空地帶”。
誰為“空中意外”買單,司法實踐中的定責難題
無人機“飛”起來了,但出了事誰來負責?現行的法律框架能否給出清晰答案?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許芳直言,《暫行條例》雖填補了管理法規空白,但它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且為“暫行”,內容本質是對散落條文的匯總,對“執法者和司法者如何處理無人機空域事故并未給予直接參照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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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從近年來各地法院審理的無人機事故糾紛中,可以看到定責的復雜性與司法實踐的探索。2025年12月,游客王女士操控無人機降落時失控,徑直撞上李先生旅居車的前擋風玻璃,維修費3050元。法院認定王女士未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必須避讓地面交通工具”的要求,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判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扣除已付1500元,再賠1550元。
同在2025年下半年到2026年初,另一端卻出現了相反的歸責。江西安福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無人機噴灑農藥砸傷行人案中,飛手周某有植保操作合格證、無人機也投了三者險,但法院仍認定其“未設警示標志、未限行”,具有明顯過錯,判其承擔85%責任,同時以受害人“應知風險仍進入作業區、非法加裝雨棚”為由適用過失相抵,讓受害人自擔15%。而在黑龍江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法院的同類田間傷人案中,法院認定“本次事故符合無人機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情形”,判保險公司賠5.5萬余元。
2026年6月初,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起判例中,云南紅河州元陽縣的李某受雇操控無人機時,墜落的機身砸中地面的馬某和錢某,馬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李某因“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賠償死者家屬等各項費用逾32萬元。而在河南安陽同類墜機傷人案件中,法院采用主次責任劃分,判定飛手承擔90%責任、受害方自負10%責任。多起案情相似的墜機傷人案件,裁判尺度、責任比例差異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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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這一困局的根源在于法律定性上的“三重斷裂”。首先是概念界定的斷裂,植德律師事務所分析,現行《民法典》將“民用航空器致害”列為無過錯責任,但消費級250克的玩具機與幾十公斤重的物流機,在司法實踐中是否都應被視作“航空器”?目前尚無統一標準,導致基層法院在適用第1238條(嚴格責任)還是第1165條(過錯責任)時左右為難。
其次是證據鏈的斷裂。民主與法制網刊發的法官實務分析,智能無人機的參數標準缺失、安全操作系數無援引標準,導致許多案件只能依靠調解結案。例如某起糾紛中生產商自愿承擔60%、操作者承擔40%,但這并未形成可復制的裁判規則。
更復雜的是多主體責任鏈的斷裂,在江蘇丹陽的一起農用無人機致八級傷殘案中,法院認定“未按規定配備現場負責人”的B農場、“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操作者董某以及“掛靠管理不規范”的A農場三方共同分擔近59萬元損失,其中董某與A農場還需承擔連帶責任。這種“穿透式追責”雖然公平,但對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提出了極高要求,且在缺乏細致規則的情況下極易產生分歧。
此外,國浩律師事務所等法律界人士指出,無人機飛行數據多由運營人掌控,事故后極易滅失或被篡改,普通受害者很難證明是“飛控系統漏洞”還是“人為操作失誤”,舉證能力的嚴重不對等進一步加劇了定責難度。
面對這一局面,多位專家學者強調,應當摒棄“一刀切”的思路,構建與無人機分類分級相匹配的梯度歸責體系。多位法律專家指出,無人機事故的責任歸責正從“個案摸索”走向“制度設計”。一方面,通過立法明確不同責任主體(飛手、運營方、制造商、數據平臺)的權利義務邊界和歸責標準;另一方面,推動構建強制責任保險、事故基金、第三方監測等系統化的風險防控機制。
[引用]
① 兩項國標滿月 328萬架無人機迎來監管新時代.中國民航報.2026-06-02.
② 四川省公安廳公布5起無人機“黑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人民網-四川頻道.2026-06-02.
③ 低空經濟產業投資的五維法律風險譜系.錦天城.2026-05-07.
④ 新質生產力 低空經濟之低空飛行器侵權責任問題初探.植德律師事務所.2025-04-16.
⑤ 韓卓珂、許翊民:智能無人機致地面人員人身損害歸責原則分析——以某市法院近三年智能無人機侵害人身案件.民主與法制周刊.2025-07-30.
⑥ 事故責任認定難題:當無人機發生意外,AI、廠商、飛手誰之過?.物流參考.2025-10-11.
⑦ 事關安全,“飛手”必讀.人民日報.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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