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做擔保,借款人到期“玩失蹤”,擔保人無奈代償10萬元,執行一度“按下暫停鍵”,終本續管鎖定保險賠款——10萬元全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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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收到10萬元匯款后,向汝陽法院執行局干警送錦旗致謝。
案情摘要
2018年2月,小李(化名)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小張(化名)提供擔保。貸款到期后小李未還款,小張無奈代為清償。2024年,小張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汝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小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名下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6年6月,法院獲知小李在鄭州某保險公司有一筆保險賠款,執行局終本續管團隊立即趕赴鄭州逐家走訪保險公司,最終查明理賠情況并取得小李聯系方式,隨即通知雙方到院調解。執行干警一方面向小李釋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另一方面引導小張考慮對方實際經濟狀況,適當調整還款方案。經耐心調解,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小李從保險賠款中支付小張10萬元,小張自愿放棄剩余利息6546.33元,案件圓滿執結。
法官提醒
擔保有風險,三思而后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簽字前應理性思考,綜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償還能力等各種因素,避免“義氣”用事。
如果擔保被起訴也莫要驚慌,可在承擔擔保責任后進行追償,要注意留存相應證據材料,如保證合同、代償憑證(銀行劃扣/轉賬記錄)、法院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債權結清證明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夏墨曇)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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