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我們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柴頭塘全體村民,正式對外發布《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柴頭塘村民公開投訴信》一文,向網絡實名公開舉報本村長期存在的權益被侵害、亂象未整治等相關問題。該文章發布后,迅速引發本地群眾、自媒體平臺及各界人士的熱烈關注與討論,很多網友關注事件進展,許多知情群眾發聲佐證,深切期盼相關問題能夠得到公正、透明、徹底的核查與解決,期待相關職能部門能夠正視村民的合理訴求,還全村百姓一個公道。然而截至目前,柴頭塘村村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問題依舊存在,相關部門沒有進行處理,問題遲遲未得到解決。
為此,汕尾市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柴頭塘村小組村民強烈呼吁相關部門傾聽基層群眾的合理訴求,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秉持法治精神與公平正義原則,妥善化解基層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及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先前刊發稿件如下:
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柴頭塘村民公開投訴信
尊敬的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紀委監委領導:
我們是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柴頭塘經濟合作社(也稱柴頭塘村小組,以下簡稱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因本社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現聯名投訴海豐縣人民政府存在嚴重失察失責問題,其就位于公平鎮白山村委俗名“梨頭橋埔”片區、面積95508平方米(折約143畝)的柴頭塘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存在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柴頭塘經濟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員的合法權益。懇請貴單位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監督并責令海豐縣人民政府撤銷其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錯誤《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為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全體社員主持公道,維護本社社員的合法權益。
同時,懇請貴單位對海豐縣國土部門辦案人員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行為立案調查,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海豐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張某杰涉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內外勾結、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現將具體投訴內容陳述如下:
柴頭塘村小組(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建村已有數百年歷史,早年村民先祖共同開荒拓土、勤懇耕作,世代以務農為生,在此繁衍生息、安居樂業。位于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梨頭橋埔”片區,總面積95508平方米(折合約143畝)土地,自古以來,特別是自“土改”和“四固定”時期以來,均屬于柴頭塘村集體所有,柴頭塘村民一直對該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權利,土地權屬從未發生變更。而公平鎮白山村委水口村小組于1959年才從外地遷移至原公平公社白山大隊定居,與柴頭塘村小組同屬一個生產大隊(今白山村委會),建村至今僅有六十余年。
1974年,知識青年響應國家上山下鄉號召,部分知青被安置在原公平公社白山大隊,組建了“白山居民場”。當時,公平公社劃撥了柴頭塘村“梨頭橋埔”片區100余畝土地給居民場使用。1985年,下鄉知青陸續回城后,“白山居民場”使用的案涉土地自然歸還柴頭塘村,村民繼續對該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的權利。
1995年3月15日,為充分盤活土地資源、開發荒埔地、發展三高農業、推動柴頭塘村經濟發展,經全體村民同意,自愿將本村“梨頭橋埔”集體土地(荒埔地)承租給公平鎮白山管理區(廣東國潤開發公司)開發經營。該土地四至為:北至梨頭橋水利溝管頭,南至凹頭窩,西至田隴,東至高北公路標界,總面積約100多畝。雙方簽訂《開發荒埔地合同》并加蓋公章,約定承包期限為30年(詳見合同書復印件)。遺憾的是,廣東國潤開發公司因管理不善,數年后退出經營,柴頭塘村依法收回該土地,村民繼續對該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等權利。
2001年7月30日,經公平鎮政府牽頭,臺資企業海豐縣博立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立公司)落戶白山村委會。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會與博立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博立公司承包水口、柴頭塘、白馬坑、大埔洋四個自然村土地共計384.38畝,其中水口村280.45畝,柴頭塘村45.1畝(含梨頭橋埔片區30畝),白馬坑村69.83畝,大埔洋村25畝,承包期限為30年。
由于當時租地事宜涉及各村及各農戶意見不統一,部分群眾不同意出租;加之當時柴頭塘村未配備村委及村小組干部,因此無人參與該次合同簽訂,對合同性質及內容全然不知。同時,白馬坑村和大埔洋村也無人員參與合同簽訂,未簽署任何意見。僅有水口村的陳初欽、陳明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其簽字目的及案涉合同的代表性、合法性,我方均無法核實。
2011年11月14日,公平鎮白山村委柴頭塘村小組成立白山村委柴頭塘經濟合作社。2017年,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向公平鎮政府提交申請,請求對“梨頭橋埔”片區面積95508平方米(折約143畝)的柴頭塘集體土地進行確權,卻被告知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組已以“石雞溜”的名義,就該片區土地向公平鎮政府提交確權申請,雙方由此產生土地權屬爭議。公平鎮政府組織協調后,未能化解該爭議。“梨頭橋埔”片區100多畝土地自古以來就是柴頭塘村小組固有的集體土地,這是不容辯駁的事實。水口村民小組的行為,屬于惡意篡改歷史、強詞奪理,公然侵占他人合法土地權益,違反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違背法治原則,涉嫌違法違規。
2017年11月27日,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員黃春林向海豐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解決公平鎮白山村委“梨頭橋埔”片區100多畝土地權屬糾紛,依法進行確權并維持土地現狀。12月8日,海豐縣信訪局作出回復,稱根據《信訪條例》相關規定,對黃春林的申請不予受理。
2017年12月18日,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長彭日和向海豐縣國土局(今自然資源局)申請確認案涉土地權屬。12月20日,海豐縣國土局回復,決定對該申請不予受理。
2018年7月15日,原白山大隊老出納、老會計,86歲老黨員彭玉文老先生,具書證明爭議地(即“梨頭橋埔”片區)100余畝土地自“土改”和“四固定”以來,均屬于柴頭塘村集體所有,柴頭塘村民對該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權利;原白山大隊老書記,97歲高齡的楊佛寶老先生,同樣具書證明爭議地(即“梨頭橋埔”片區)100余畝土地自“土改”和“四固定”以來,均屬于柴頭塘村集體所有,柴頭塘村民對該片土地行使管理、收益、使用權利(詳見兩份證明書復印件)。
2019年12月20日,在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的再三申請下,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錯誤將位于公平鎮白山村委“梨頭橋埔”片區、面積95508平方米(折約143畝)的柴頭塘集體土地,確權歸公平鎮白山村委水口村小組享有。
收到海豐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后,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全體社員(村民)一致認為:海豐縣人民政府將案涉“梨頭橋埔”片區集體土地確權歸水口村小組享有,存在嚴重失察失責,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辦理程序違法,此舉非但未化解矛盾,反而擴大、制造、激化基層矛盾,嚴重損害了柴頭塘經濟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員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辦案人員存在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等問題。
柴頭塘經濟合作社不服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書》,于2020年9月11日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12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汕尾府行復〔2020〕18號),維持海豐縣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2020年12月29日,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二、判決確認位于公平鎮白山村委“梨頭橋埔”片區95508平方米(折約143畝)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柴頭塘經濟合作社所有。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汕尾府行復〔202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上述《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同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應予撤銷。2021年5月27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15行初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海豐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二、撤銷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府行復〔202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三、責令海豐縣人民政府對本案土地權屬爭議重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四、……。
原審第三人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組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將爭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確權給水口村民小組,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且存在較大糾紛隱患,不利于基層團結、生產和管理,依法應予撤銷;汕尾市人民政府作出汕尾府行復〔202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該處理決定,存在錯誤,依法應予糾正;原審法院撤銷涉案處理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水口村民小組主張涉案處理決定及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3年11月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行終158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作出生效判決后,截至2026年1月的兩年多時間里,海豐縣人民政府及海豐縣自然資源局無任何工作人員與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長、社員、村民代表取得聯系,未征求我方任何意見,未聽取相關證人證言,更未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但海豐縣人民政府卻于2026年2月13日,在沒有法律依據和手續的前提下,再次違法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將位于公平鎮白山村委“梨頭橋埔”片區95508平方米(折約143畝)的柴頭塘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違規拆分,將50%土地劃分給白山村委水口村民小組,20%劃分給白山村委白馬坑村民小組,而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僅分得30%。如此荒唐不公的處理決定,完全違背客觀事實、脫離實際情況,屬于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且再次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辦理程序違法等嚴重問題,嚴重侵害柴頭塘經濟合作社三百余名社員的合法權益。
實事求是講,水口村小組與白馬坑村小組,在白山村委總面積384.38畝的土地范圍內各自享有相應土地份額。但“梨頭橋埔”片區一百余畝土地,歷來屬于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固有集體土地,倘若將該片區土地擅自劃分給水口村小組及白馬坑村小組,實屬張冠李戴、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本末倒置,無異于掠奪他人財產,是拿他人集體土地做私人人情,其行為與黨的初心和使命背道而馳。對此,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全體村民堅決不服、強烈反對。我們始終相信黨和政府,堅信法律的公平公正。若海豐縣人民政府不及時糾正此次錯誤決定,我們必將依法逐級合理信訪維權,直至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正義最終到來。
令全體社員倍感氣憤且無法理解的是,2019年12月20日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錯誤《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的經辦人員,正是海豐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張某杰,該處理決定后續已被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足以證明張某杰存在辦錯案、辦冤案的失職行為。然而,2026年2月13日海豐縣人民政府再次指派張某杰經辦此案,明顯存在用人失察、履職失責問題,最終導致再次作出錯誤處理決定。張某杰經辦該案期間,涉嫌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內外勾結、利益輸送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柴頭塘經濟合作社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我們強烈懇請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紀委監委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責令海豐縣人民政府立即撤銷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錯誤《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將“梨頭橋埔”片區100多畝集體土地確權歸柴頭塘經濟合作社所有。
此致!
投訴人:海豐縣公平鎮白山村委
柴頭塘經濟合作社
代表人:林秋生
日期:2026年4月29日
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員(村民)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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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頭塘經濟合作社社員(村民)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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