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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問答:《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中當事人與單位協商是否有時限規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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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來源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部長信箱”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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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人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當事人應該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多長時間內找單位協商?原單位(公辦學校)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教育局)的通知為由,不協商,教育局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調解?超過了60天還能找學校協商和教育局調解嗎? 教育局有權剝奪當事人按這一文件規定的“協商和調解”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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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未對協商、調解的時效做出限制。協商、調解需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開展,如一方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可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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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部長信箱”欄目
鏈接: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xhd/buzhangxinxiang/huiyingxuandeng/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部長信箱”欄目”,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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