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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某公司通過1210跨境電商模式,2024年9月申報出口1.1萬余件假冒“LAMER”,被海關查扣罰款;2025年3月再次申報進口2798件假冒雅詩蘭黛,再度被扣。兩次合計超1.4萬件。
深圳福田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全額支持110萬元賠償,判令銷毀全部侵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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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被告報關單上填報為境內收貨人,依法對知識產權狀況負有合理審查義務,不能以“服務商”身份免責;
第一次被罰后繼續進口更多,屬重復侵權;
貨物雖未售出,但進出口行為均受商標法規制。
知識產權核心點
跨境電商≠法外之地:跨境電商無論是那種模式,進口環節涉及商標侵權,境內收貨人、申報單位均可能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合理審查義務包括:要求提供品牌授權鏈文件(如商標注冊證、授權書、海關備案信息),比對正品包裝、防偽標識,留存交易憑證。
重復侵權的法律后果:根據《商標法》第63條,情節嚴重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額為1-5倍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本案全額支持110萬,實際就是懲罰性思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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