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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述微
編輯/娜娜
繼6月8日美宜佳之后,山姆也被約談了。
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發布通報稱,針對一段時期以來監管發現和媒體曝光的山姆線上線下多發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對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即山姆總部)負責人進行了責任約談,要求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及《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如此高密度地約談頭部零售企業,其政策依據正是在今年3月20日正式實施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114號令)。
美宜佳作為全國門店超4萬家的頭部連鎖便利店品牌,沃爾瑪作為國際零售巨頭被連續約談絕非偶然,這既是針對其門店被曝光的相關問題,也是對國內連鎖零售行業的一次示警。
114號令正式實施后標志著,連鎖零售行業加盟和拓展的野蠻發展時代已經結束,合規時代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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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連鎖巨頭品控雙雙失效
6月初被約談的美宜佳隸屬于東莞市糖酒集團,1997年在東莞開出首店,是以傳統小賣店模式起步的,憑借低門檻特許加盟+下沉市場深耕策略得以快速擴張。目前門店數超40000家,門店覆蓋22個省市、240+座城市、4000+鄉鎮,鄉鎮滲透率超90%。其中加盟門店占比超過95%,是目前國內最大的連鎖便利加盟品牌。
對于美宜佳而言,今年可謂多事之秋,先有3·15期間被爆多家門店賣假煙,近期又有合肥、泉州、麗江等門店先后被曝銷售過期辣條、過期飲料、過期肉干等事件。數據顯示,其在2022—2025年期間食品安全投訴超600件,居便利店行業前列;主要問題為臨期不分區、熱食溫度不達標、售賣檳榔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和美宜佳重拓展、弱管理的加盟發展思路密不可分。
沃爾瑪是由山姆·沃爾頓創立的國際零售巨頭。1983年,沃爾瑪推出高端會員制業態山姆會員店,主打精選商品、大包裝、高性價比,定位中高端消費群體,區別于傳統大賣場;1996年,沃爾瑪正式進入中國市場,首座大賣場落地深圳,同年山姆會員店同步入駐國內,開啟多業態并行發展的布局模式。
截至2026年4月30日,沃爾瑪在中國擁有278家沃爾瑪超市,而山姆會員商店最新門店數達到了67家,兩大業態門店總數達345家。2027財年第一季度,沃爾瑪中國實現凈銷售額8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540.56億元),同比增長22.3%;電商業務凈銷售額增長31%,銷售額占比達50%。2025年山姆中國全年銷售額突破1400億元,付費會員數首次突破千萬。
盡管山姆在中國市場一騎絕塵,但食安問題相關的負面消息不絕于耳,僅今年以來,被公開曝光的食安事件不下5起。
6月,武漢有消費者投訴山姆經營的泰國椰皇中有果肉發紫、椰水渾濁的現象,導致兒童飲用后出現腹瀉,懷疑產品變質或儲存溫度失控;4月,深圳消費者在保質期內、包裝完好的“圃美多韓式泡菜魚餅烏冬面”發現活蛆;3月,“高山螺絲椒”被查出呋蟲胺超標農藥殘留超標;同月,山姆熱銷自有品牌“Botherless有機凍干草莓”被檢出:重金屬鎘超標14.5倍,同時檢出20余種農藥殘留,被緊急下架,但未公開召回細則。據悉,黑貓投訴平臺山姆相關投訴高達1.5萬條,食安類占比相當高。
此次被約談,監管部門指出山姆存在“長期多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并要求其嚴防“全鏈條”食品安全風險。足見其食安問題的嚴峻性。對此,山姆方面回應稱,公司接受了市場監管部門的約談指導。針對約談中監管部門所指出的問題與整改要求,完全認可、深刻反思并誠懇接受。目前山姆已成立專項整改工作組,第一時間啟動全渠道、全鏈路專項自查整改。
本次總局在10天之內連續約談美宜佳和沃爾瑪兩家零售頭部企業,一家是加盟為主的內資便利店龍頭,一家是全自營的會員制門店國際巨頭,兩種完全不同的零售業態。這預示著在114號令正式實施后,監管邏輯徹底轉變,開始從門店轉向品牌總部。過去總部收費、門店自營的放養式加盟和拓展方式管理,已經完全不符合現行監管要求,連鎖零售企業的合規時代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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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核心條款最大變化
114號令是總局繼針對餐飲連鎖企業《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104號令)后,又一部針對連鎖經營企業的專項規定。
此次落地的114號令,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25年12月17日公布,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其立法核心是壓實連鎖總部主體責任,解決“加盟不管理、責任不落實”的行業頑疾。適用范圍覆蓋所有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含加盟店、直營店、合營店),線上線下全渠道均納入監管。
新規明確加盟模式總部不得通過合同免責,必須對門店食安負總責,從根源上杜絕“甩手掌柜”現象。這是國內首部針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專項監管規章,徹底改變過往“只罰門店、不究總部”的監管漏洞,被行業稱為“連鎖食安最嚴新規”。
新規中,筆者認為最大變化有三點:
·第六條規定,連鎖總部必須依法取得經營項目包含“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
·第八條規定,連鎖零售企業必須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二條規定,連鎖零售企業不得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114號令中還規定了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處罰制度,從警告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值得注意的是,處罰不僅針對企業,也涉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從業人員。
114號令的核心邏輯是權責上移、總部擔責,徹底打破連鎖行業“加盟自治、總部免責”的潛規則。所有品牌總部不再是單純的“品牌方、收費方”,而是全鏈條食安第一責任主體。
在管控機制上,新規強制要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三級風控體系,覆蓋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全層級,實現隱患逐級上報、閉環處置。
在巡查監管上,新規明確兩大硬性指標:年度門店全覆蓋實地巡查、關鍵環節智能監控留存14天以上記錄,從制度和技術層面杜絕監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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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零售企業如何合規經營
114號令的落地實施,將徹底改變零售業連鎖發展的模式,在新規的框架下,連鎖零售業的拓展不再是“跑馬圈地”的數字游戲,而成為在規則約束下的有序發展。
首先,讓盛極一時的快招店、翻牌店,退出了歷史舞臺。這些已收費或簡單堆積數量連鎖模式,一方面,由于其總部不具備連鎖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其門店結構良莠不齊,食安狀況不明,如投訴頻發,盟主不僅要疲于應對,而且還要面臨巨額處罰,得不償失。
其次,終結了“放養式加盟”模式。門店的經營問題可能直接與總部相關人員掛鉤,不僅追責到品牌方,還追責到人。而且還特別規定了所有加盟協議不得包含免除、弱化總部食安責任的條款,總部需明確自身對門店采購、貯存、銷售全環節的監管義務,杜絕權責割裂,使得放養式加盟沒有了生存的土壤。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以合伙人為名行加盟之實的連鎖零售門店,也在114號令的管轄范圍之內,并將其稱為“合營店”。
在114號令體系下,快招店、翻牌店、放養店等不合規的連鎖經營模式退出市場,必將凈化市場經營環境,給予合規經營的連鎖零售企業更大的發展空間,助力企業高速發展。
在新規體系下,連鎖零售品牌要依靠加盟模式快速擴張、賺取品牌收益,就必須在合規的前提下進行,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或許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嚴格承擔對應的監管責任,合法經營,有序發展。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食品經營許可辦法等政策法規,連鎖零售加盟業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三點:
資質方面:必須是公司法人,個體戶及個人不能開展加盟業務;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含“商業特許經營、品牌管理、食品銷售、連鎖經營管理”;取得35類注冊商標滿一年;至少兩家經營滿一年的全資或控股直營門店,且必須是在同一品牌進行統一管理的;在首份加盟合同簽訂后15日內必須在商務部或省商務廳進行備案;總部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經營范圍必須包含: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人員方面:總部須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及專職食品安全員,要求持證上崗,年度培訓≥40小時,門店需要配備食品安全員1名,也需持證上崗。
運營方面: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與電子化溯源系統;相關監控需要留存14天以上;商品流轉必須進行,索票索證,并留存記錄;每年12月總部須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分支機構、門店等清單、準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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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難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細。”114號令的實施,是連鎖零售行業拓展從“放養”走向“精養”的轉型,也是一次由易到難、由粗到細的重要過程。
10天之內,美宜佳和山姆連續被總局約談,標志著監管部門已經從“治標”轉向“治本”,從“單點打擊”升級為“系統治理”。對于存在不合規風險的連鎖零售企業而言,剩下的時間不多了。
114號令的實施,標志著零售連鎖經營合規時代的到來,規模免責協議不再是連鎖零售品牌的護身符,合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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