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是什么?
![]()
實習期與試用期差別在哪里?
看這篇就明白!
![]()
![]()
試用期
![]()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
實習
![]()
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產實際,獲取、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
差異一: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
![]()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
差異二: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
![]()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
差異三:性質不同
![]()
![]()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范。
二者有很大差別
大家千萬不要弄混哦!
試崗期是陷阱,果斷拒絕別上當!
![]()
一些企業會用“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試工期”等說辭,在面試后設置一定時間的所謂“試崗期”。臨近試崗結束,再以“經驗不足”“人崗不匹配”等理由辭退勞動者,并拒絕支付試崗期工資。
試崗期成了“白用期”,當勞動者想通過投訴舉報、勞動仲裁等途徑討薪時,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又成了維權難題。
法律上并沒有“試崗期”“試工期”的概念
只有“試用期”!
![]()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也就是說
不管是以什么名義
只要存在用工行為
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捏造“試崗期”“試工期”“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等概念,規避法律義務,是違法的!
![]()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
如果遇到需要試崗且不發工資的企業
請果斷拒絕
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
求職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避免權益受損
![]()
如果不慎接受了試崗,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證明你工作任務、過程的相關證據,如工作溝通記錄、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圖等,以便發生糾紛后依法維權。
如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反映。如遇求職詐騙或個人財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本文聲明:本文章內容(含圖片)僅限同行學習研究使用,如不慎侵害了您的權益,請后臺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