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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布新規!一名醫師只能有一個“主執業機構”!
6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第15號令,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繼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施行后,衛生健康領域推進法制統一、完善醫師執業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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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衛健委官網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多部現行部門規章,核心內容包括:對《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廢止《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并將《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調整為規范性文件管理。
其中,醫師多點執業、外出會診、執業注冊等條款的調整,標志著我國醫師執業管理模式迎來關鍵轉向。
修改背景:
落實上位法要求,回應實踐新形勢
本次規章修改的直接動因是法律體系的更新與機構改革的落地。
?上位法變化:2022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對醫師執業注冊、多點執業、定期考核、注銷注冊等制度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
而現行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公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公布)等規章的部分條款與《醫師法》存在不一致,亟需修訂以維護法制統一。
?機構改革: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國家衛生計生委”更名為“國家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應調整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此次修改統一更新了相關表述。
?實踐發展:我國醫師隊伍數量和質量顯著提升,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從2012年的1.94人增長至2025年的3.78人,醫務人員短缺矛盾有效緩解。管理重點從“增加供給”轉向“規范行為、提升質量、引導資源下沉”。
同時,多點執業、外出會診中的報酬分配、醫療糾紛、廉政風險等問題也需要更明確的制度回應。
此外,根據國務院許可事項清單,外國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相應條款一并修改。
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血站管理辦法》中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的處罰規定作了加重。鑒于已出臺《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本次廢止了1995年的《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
核心修改內容解讀:
醫師執業管理的關鍵轉向
1
明確“一個主執業機構”
原《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探索了“區域注冊制度”(醫師按省級行政區劃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主執業機構注冊,其他機構備案即可)。這些制度在緩解醫療資源不足、方便醫師下沉基層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醫療機構對醫師的管理責任。
本次修改嚴格對標《醫師法》第十五條——“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具體調整為:
?明確“主執業機構”概念:將“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統一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和“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統一修改為“醫療衛生服務”。將原“主要執業機構”統一修改為“主執業機構”,強調醫師只能有一個主執業機構。
?多點執業需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醫師在其他機構執業,不再適用“備案”方式,而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特定情形無需變更手續: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義診、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醫療聯合體內執業等情形,按照《醫師法》第十八條規定,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
這一調整并非對多點執業的限制,而是將管理方式從“寬泛鼓勵”升級為“規范有序”。通過“一個主執業機構、多個增加執業機構”的框架,實現權責對等,主執業機構對醫師的日常管理、考核、違規處理承擔首要責任,其他執業機構也有明確的監管依據。這有利于引導醫師有效下沉基層,同時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2
細化情形,銜接《醫師法》
修改后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對不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情形進行了更新:
?不予注冊新增情形: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職業的期限未滿;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銷注冊不滿一年。
?注銷注冊明確流程:醫師死亡、受刑事處罰、被吊銷證書、定期考核不合格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等,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
這些條款與《醫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保持嚴格一致,填補了原規章的空白,使醫師執業資格管理更加嚴謹、可操作。
3
外出會診管理,報酬制度化、責任清晰化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本次修改了9個條款,重點包括:
?會診報酬制度化:新增規定“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其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緊急會診例外:將不得提出會診邀請的情形修改為“除緊急救治外,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這一“除外規定”呼應了《醫師法》關于緊急救治義務的要求,保障了危重患者的救治權益。
?違規處理升級:醫師擅自外出會診或會診中索要、非法收受財物的,由主執業機構記入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檔案,并依照《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處理。醫療機構疏于管理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原規定對會診報酬僅有原則性表述,實踐中各地差異較大,醫師技術勞務價值未充分體現,也存在“灰色收入”風險。新規明確要求建立制度、依法納稅、體現技術價值、法定節假日提高報酬,既保障了醫師合法權益,又強化了廉政風險防控。緊急會診例外則體現了“生命至上”的法治精神。
4
考試違紀違規處理:禁考期限具體化,處罰更嚴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將“終身不得報考”修改為“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報考”;將“2年內不得報考”修改為“自下一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報考”;醫師參與考試作弊的,本周期定期考核定為不合格;在校醫學生作弊情節嚴重的,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報考。
原規定的“終身禁考”過于嚴厲且與部分情節不相稱,調整為有期限的禁考(三年)更符合比例原則。同時,將醫師作弊與定期考核掛鉤,強化了職業誠信約束。
5
血站違規處罰加重,外國醫師審批權限下放
?血站管理辦法:增加條款,對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的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相關人員暫停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這嚴格對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將審批機關統一明確為“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國務院許可事項清單要求。
從形式更新到內涵升級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在解讀中指出,過去探索的“區域注冊+多點備案”是在特定歷史階段緩解資源不足的務實舉措。進入新時代,醫師隊伍數量與質量雙提升,管理需要更加精細化、規范化。
新規要求“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其他執業機構均需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這并非收窄執業自由,而是通過“精準定位、權責對等”構建一個更為有序的執業管理新框架。
它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監管盲區,有助于防范廉政風險,保障患者安全,最終實現醫師權益、醫療質量與體系效率的多贏。
在外出會診方面,鄭雪倩認為,新規強調會診報酬應當體現“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并要求建立制度、依法納稅,是保障醫師合法取酬、調動優質資源下沉的關鍵舉措。同時,增加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形成了“放管結合”的閉環。
本次國家衛健委對5件規章的系統性修改,是一次以《醫師法》為綱、以實踐需求為底的“立改廢釋”行動。其核心邏輯是:
?與上位法嚴格對齊:所有與《醫師法》不一致的表述和制度設計均予修正,確保法制統一。
?從鼓勵數量轉向規范質量:醫師執業管理從寬松的區域注冊、多點備案,升級為以“主執業機構”為核心的精細化、責任化管理。
?保障權益與強化監管并重:既明確會診醫師的合理報酬權,又嚴懲違規擅自會診、收受財物等行為;既為緊急救治開“綠燈”,又對血站違規、考試作弊等行為加重處罰。
可以預見,隨著新規落地,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逐步調整醫師注冊信息系統和審批流程,醫療機構需要修訂內部外出會診管理制度和報酬分配方案,醫師個人也需重新審視自身執業機構的備案狀態。
這一系列變化,將為推動優質醫療資源規范有序下沉、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設健康中國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國家衛生健康委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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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修訂內容的專家解讀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鄭雪倩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公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公布)作為我國醫師執業管理的部門規章,自公布實施以來,在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幫助基層提升技術水平、滿足群眾就醫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公布、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的施行,兩部規章應當進行相應修訂調整,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衛生健康委紀檢監察組也同時提出,推動加快《關于引導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修訂工作進展,促進多點執業行為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及時修訂兩部規章,保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非常必要。一、根據法律規定調整實現關鍵語言表述與制度內涵的銜接統一嚴格對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等法律規定,將制定依據、醫師執業證書取得、醫師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多點執業、申請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不予注冊的情形,以及外出會診等表述按照上位法進行更新,使表述更為準確。包括將《執業醫師法》修改為《醫師法》,法律依據補充《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和“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統一修改為“醫療衛生服務”,將“所在醫療機構”統一修改為“主執業機構”等等。這不僅是文字表述上的更新,更是從形式到內涵的全面對齊,其核心在于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可遵循的具體規范,確保制度設計與實踐運行同國家醫療衛生法治進程同頻共振。二、根據法律規定調整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在既往的工作中,探索醫師區域注冊制度(指執業醫師按照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除主執業機構需要注冊外,醫師在其他機構執業備案即可)。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探索上述制度,是緩解醫療資源不足矛盾、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的舉措,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的管理。進入新時代,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醫師隊伍持續健康發展,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由2012年的1.94名增長至2025年的3.78名,醫務人員短缺的矛盾有效緩解。醫師隊伍需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和作風建設。引導醫師有序下沉基層,讓患者就近享有優質醫療資源。2022年3月,新《醫師法》施行,從法律層面對醫師多點執業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即多點執業的醫師(包括跨省多點執業)只應有一個主執業機構。根據《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情形是:(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現行的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與《醫師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在《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進行了修訂,調整為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都為其他醫療機構;醫師開展多點執業,不管是去省內還是省外,都需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如果符合《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情形的,不需辦理增設執業地點手續。這一調整并非對醫師多點執業的限制,而是旨在通過“精準定位、權責對等”的原則,引導醫師有效下沉基層,構建一個更為規范、有序的醫師執業管理新框架,是深化醫改背景下對醫師執業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精細化升級。它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監管挑戰,旨在將醫師的執業精力引導到更加規范、有序、可持續的軌道上,最終實現保障患者安全、維護醫師權益、提升醫療體系整體效率的多贏局面,為健康中國戰略的深入推進夯實人才與制度基礎。三、根據法律規定對不得提出會診邀請的情況做出除外規定按照原《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但臨床實踐中,部分醫院特別是專科醫院雖自身不具備相應診療科目,但因患者病情危重、無法轉運,需要邀請其他醫院會診予以緊急救治。此種情形雖臨床罕見,但涉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安危,按照我國《民法典》、《醫師法》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應當予以支持急救會診。因此修訂條款增加了“除緊急救治外”的除外規定。與《醫師法》要求相銜接,有法可依。四、調整醫師外出會診制度規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修改為“會診醫療機構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這次修訂強調應當按照醫師外出會診付出的技術勞動價值,制定外出會診的費用及規范醫師外出會診分配制度,醫師合理取酬并依法向國家納稅。通過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在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調動其積極性的同時,滿足群眾就醫需求。同時第二十一條增加了“醫療機構疏于對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以及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對醫師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強調醫療機構的自我管理責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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