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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前言
氣候訴訟,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簡稱,是指訴訟主體以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為目的而圍繞應對氣候變化法定義務的有無及其責任的承擔所進行的訴訟。包括針對政府氣候政策和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針對企業違反氣候變化法律規定和不履行氣候變化義務的訴訟、碳排放交易訴訟、碳排放數據造假訴訟、針對企業大量碳排放導致氣候變化造成損害的侵權賠償訴訟等。自從1988年世界上第一起氣候訴訟——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Public Citizen訴美國公路交通安全局案被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受理以來,全球氣候訴訟案件的數量在不斷增長。據哥倫比亞大學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的統計,截至2025年8月,共有3062起氣候訴訟案件被提起。其中涉及國家氣候治理責任的案件占據多數,而針對企業的案件也在不斷增加。除了美洲的氣候訴訟外,氣候訴訟在歐洲也取得較大進展。2024年4月9日,歐洲人權法院對Klima Seniorinnen案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確認瑞士在氣候應對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已構成對瑞士公民人權的侵犯。相較于Urgenda案中通過人權注意義務推導國家義務,Klima Seniorinnen案更進一步,直接認定政府行動不足構成侵犯人權。此外,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和美洲人權法院正在審理有關各國根據國際法在氣候變化方面承擔義務的案件,這些咨詢意見可能進一步明確各國在氣候危機背景下的國家義務。2024年5月,國際海洋法法庭發布咨詢意見,認為溫室氣體排放可以視為海洋污染,各國有義務設計減緩措施,并開展盡職調查,以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的影響。針對企業的氣候訴訟已經探索出各種不同的形式。在損害賠償類案件方面,德國的柳亞案目前在訴訟程序中已進入證據環節,標志著氣候索賠訴訟的重要進展。在全球范圍內,氣候漂綠訴訟迅速發展,企業在氣候承諾、產品宣傳和投資行為方面面臨更高的透明度和合規要求,特別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漂綠訴訟成為重點。此外,依據公司法對董事進行氣候問責也逐漸發展,股東和投資者越來越多地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董事會在決策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風險。在推動應對氣候變化訴訟進行的同時,逆氣候行動案件(又稱“與氣候行動不一致案件”)也逐漸顯現。具體包括利用ISDS機制對抗氣候政策的案件、化石燃料公司對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案件、公正轉型案件、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沖突案件。部分案件被認為在程序上延緩了氣候行動的實施進程,部分并非旨在阻礙氣候行動,但客觀上產生了與氣候行動不一致的案件結果。
氣候訴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其最重要的影響就是氣候訴訟推動了應對氣候立法的發展。一方面,政府框架訴訟促使愛爾蘭和德國修改了其氣候框架法律,以確保實施更有效的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另一方面,氣候訴訟也影響了企業氣候責任的立法,全球正逐步向企業要求更高的環境責任標準。例如,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和美國佛蒙特州的《氣候超級基金法》是最近取得的典型進展。這些立法有望進一步推動企業氣候責任的司法探索,歐盟通過《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強化了企業在環境和氣候方面的盡職調查義務,明確了損害賠償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從而可能增加氣候損害賠償訴訟和基于信息透明度的氣候訴訟的數量。
我國氣候訴訟發展較晚,狹義上的氣候訴訟案件仍然較少。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明確了氣候訴訟在促進綠色轉型、產業結構調整、清潔能源轉型及完善碳交易機制中的作用,并列出了17類屬于“雙碳”司法的訴訟。司法機關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需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平衡點,評估判決對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的效果,具有顯著的政策執行特點。相較之下,國外實踐更側重于推動政府與企業氣候責任的法治化進程。從我國已經發生的氣候訴訟案件類型看,涉碳糾紛主要是合同類案件,侵權糾紛較少,與國外氣候訴訟的類型對標,推動政府完善氣候治理政策與制度的案件相對缺乏。我國的社會組織也提起了一些氣候公益訴訟,其中包括碳配額清繳、碳數據造假、棄風棄光等案件,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減排行動。自然之友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的支持下于2017年6月提起的甘肅棄風棄光案公益訴訟,在中國開啟了氣候訴訟的先河。2024年6月判決的貴州碳配額清繳案具有突破性,原告首次基于“雙碳”目標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稱為“雙碳公益訴訟第一案”,并且法院首次受理了二氧化碳超額排放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實質審理了“超標排放二氧化碳是否會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的問題。一審、二審判決均未認可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求。由于國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我國與國外氣候訴訟起訴的主體、訴訟范圍和對象、法院裁判的依據和考量的因素都有許多不同。鑒于我國與國外氣候訴訟的差異,在行政案件領域,在當前制度安排下,類似于國外的氣候責任制度在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未來我國的氣候行政訴訟可能集中在具體項目上,可以探索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或由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私益訴訟,涉及單個項目的碳評價和環評。在民事案件領域,國外氣候訴訟的經驗對我國合同類案件的審理借鑒意義有限,但在溫室氣體排放侵權糾紛方面卻頗具借鑒意義。國外成功案例中關于損害認定、因果關系及責任承擔形式的經驗,可為我國氣候侵權糾紛的審理提供一定的參考。此外,針對氣候漂綠現象,可以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反漂綠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或消費者提起的反漂綠訴訟。隨著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各方參與深化,氣候司法將在多元共治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助力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實現。
本書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以期開闊視野、借鑒經驗、推動我國氣候司法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發揮氣候訴訟在實現“雙碳”目標中的促進作用。
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孫茜法官、英國格拉斯哥大學講師朱明哲博士和自然資源保護協會吳琪、楊君、尚珮璇對我們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CLAPV)中外氣候變化訴訟研究項目的支持。
王燦發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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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三編輯部
設計排版:信息中心
校對審核:第三編輯部
審批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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