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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議中,房產因兼具居住與投資屬性,且出資來源常常交織個人、夫妻及父母三方資金,成為財產分割的焦點。其中,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以及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等情形尤為典型。針對此類疑難,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龍律師依據《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釋,系統梳理了實務中兩大核心規則,以資參考。
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并登記于自身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法院可判歸登記方所有,剩余貸款為其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本息及對應財產增值,由登記方向另一方折價補償。補償數額一般按“共同還貸本息總額÷(購房首付款+按揭貸款本金)×離婚時房產評估現值”計算,并在此基礎上適用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原則酌定。認定共同還貸本息時,應以結婚登記日為起算點,剔除婚前還貸部分;購房總成本中的按揭貸款本金則指購房時實際貸款本金,不包含利息。若首付款混有父母出資,須先行界定出資性質,以確定首付部分的歸屬,進而影響補償基數。需注意的是,該補償請求權屬財產分割范疇內的債權,不直接動搖物權登記效力,但可通過執行充分保障。房屋現值評估時點通常以離婚訴訟法庭辯論終結前為基準,確保補償反映當下市場價值。這一規則在維系物權登記權威的同時,公平回應了配偶的協力貢獻。
父母出資購房的性質認定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其性質認定直接左右分割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婚前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外,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后父母出資,應依約定處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將“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界定為個人財產。實踐中,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傾向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多按出資比例成立按份共有。若僅支付部分首付且無特別約定,出資推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產轉化為共同財產,分割時出資貢獻可作多分參考。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首付且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無論出資額度,房屋均屬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推定為對雙方贈與,分割時通常均等處理,但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出資貢獻方酌情多分。主張借貸關系的一方須就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借據缺失將導致贈與推定。若父母出資被認定為贈與己方子女的個人財產,相應產權份額不因婚姻關系自動轉化,除非有變更登記等明確意思表示。書面約定的有無,往往成為確定權屬的關鍵分水嶺。
李龍律師指出,離婚房產分割已從簡單對半分走向精細化裁量,核心是出資貢獻、登記公示與家庭倫理的動態平衡。為防范風險,夫妻可運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制,簽署書面協議固化產權預期;父母資助時務必通過贈與合同、轉賬備注等方式留存真實意思。糾紛發生后,應系統梳理還貸流水、出資憑證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構建以“貢獻比”為核心的證據鏈。李龍律師特別強調,不少當事人因忽視書面約定,在訴訟中陷入舉證困境,從成本效益看,婚前或婚內的財產安排并非感情的對立,而是對婚姻財產秩序的建設性尊重。提前委托專業律師草擬協議并指導證據留存,能夠顯著降低日后分割的對抗性與不確定性,在理性與溫情間守護每一份應得權益,讓法律真正成為守護而非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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