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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
部分無資質主體假借債權轉讓之名,
行變相訴訟代理之實,
規避民事訴訟代理資質監管規定,
擾亂正常司法秩序。
近日,
臨澧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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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張某向陳某借款32萬元,月息1萬元,期限1年,吳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2015年,陳某與甲法律咨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案涉全部借款本息債權33萬元以16.5元的價格轉讓給甲法律咨詢公司,并由甲法律咨詢公司承擔維權費用、負責走完訴訟執行程序,回款優先支付陳某債權款,剩余收益歸甲法律咨詢公司所有。
協議簽訂后,陳某僅向債務人張某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未向擔保人吳某送達。甲法律咨詢公司據此以債權受讓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吳某償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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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合同交易對價反常,甲法律咨詢公司僅支付16.5元的“轉讓款”,未支付任何合理對價,完全不符合真實債權轉讓的商業邏輯;協議約定甲法律咨詢公司需“竭盡全力走完法律程序并將款物執行到位”,承擔了訴訟、執行的全部義務,而回款優先保障陳某的債權款,本質是通過訴訟回款獲取報酬;甲法律咨詢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企業管理、創業投資、社會經濟咨詢服務、法律咨詢等,無律師執業資格,不具備訴訟代理資質,雙方以債權轉讓為名,規避法律對訴訟代理業務的強制性監管。
綜上,案涉協議并非雙方真實的債權轉讓合意,實質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通謀虛偽行為,是陳某委托無資質的甲法律咨詢公司代為訴訟的違規代理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甲法律咨詢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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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業務屬于司法監管的特許經營范疇,法律對訴訟代理主體資質、執業行為有著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嚴禁無資質主體變相從事民事訴訟代理業務。
司法實踐中,個別市場主體為規避行業準入限制、賺取訴訟代理收益,以 “債權受讓” 為由變相承攬訴訟代理業務。此類行為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更會擾亂民事訴訟流程、破壞規范化的司法執業環境,損害司法權威與公信力。對此,法官提醒:
1.法律咨詢公司在提供法律服務時必須嚴格明確業務邊界,法律紅線不可越。
2. 公眾在尋求訴訟幫助時,請務必認準正規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警惕“低價包贏”、“債權轉讓”等承諾陷阱。唯有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尋求法律幫助,才能有效實現權利救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來源:臨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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