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建發項目木飾面遭遇“假牌門”,上市公司松霖科技在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審理期間,竟然悄悄偷走違約物證,審案法官陳石、劉亞帆居然對踐踏誠信、公然偷盜的松霖科技予以支持,照判相對方按原價向嚴重違約的松霖科技付款,讓松霖科技在違約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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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建發文瀾和著二期,516套精裝房,合同白紙黑字約定:木飾面及戶內門必須由上市公司松霖科技(603992.SH)以“松霖”品牌、長泰松霖智能原廠生產供貨安裝,合同總價高達1905.74萬元。
可結果呢?松霖公司進場安裝的木質門、防火門(門芯除外)、背景裝飾板,實際全部來自浙江金凱門業(金凱品牌),價格遠低于松霖原廠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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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驚的是,在案件訴訟期間,松霖公司工作人員齊皓帶人悄然將留存在現場及倉庫的自家已供貨產品(含可用于司法鑒定的木門、防火門)偷搬走,企圖銷毀違約物證。華宇公司向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遞交松霖公司盜竊證據資料并申請司法懲戒,但海滄區法院以審判長陳石、審判員汪林輝、主審法官劉亞帆組成的合議庭,并未對松霖公司惡劣行徑作出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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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海滄區法院一審合議庭在已查明松霖公司“擅自使用松霖以外品牌”“未按原廠生產”構成違約的前提下,仍然判決相對方華宇公司按松霖品牌的高價結算剩余貨款584萬余元及利息,僅象征性扣減品牌不符部分貨款的10%。
這就等于說,松霖科技在偷換品牌賺差價、訴訟期轉移/隱匿違約物證的情況下,法院仍按違約前的原品牌高價判付。這已不僅是契約崩塌,更是對司法常識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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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松霖原廠”:到場的卻是“金凱”
2021年12月30日,福建華宇建設集團廈門分公司(下稱華宇公司)與松霖科技簽訂《木飾面材料采購合同》,承建廈門海滄馬鑾灣2019HP03地塊(建發文瀾和著二期)精裝木飾面供貨及安裝。
合同第2.4條明確約定:“乙方(松霖公司)必須保證貨物品牌為松霖,為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名稱)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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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公司之所以接受比市場一線品牌(歐派報價約1300–1500萬)高出近400–600萬的價格,正是看中松霖作為上市公司的品牌背書和原廠品質承諾。
但工程實施中,戶內木質門3085樘、部分室內防火門(門芯除外)、墻面裝飾板及柜體,實際生產單位均為浙江金凱門業有限責任公司,非松霖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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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霖公司項目經理直接將金凱公司工作人員姜剛峰拉入負責項目的“03松霖木飾面群”微信群對接測量、下單、安裝。
現場勘驗發現地下儲藏間存有標識“金凱”商標的未拆封木門,已安裝防火門貼有“齊嘉消防科技”銘牌,這些產品均與松霖毫無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戶內木質門、衛生間防火門均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原廠生產。
以上事實,海滄法院作出的(2025)閩0205民初1887號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均予以確認。
松霖派人偷走十余萬產品:銷毀違約證據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華宇公司申請對木飾面產品(尤其門類)進行產地、品牌、質量鑒定。
然而,就在鑒定取樣及現場勘驗前后的2025年9月28日,松霖公司突然安排人員將項目現場及地下倉庫留存的同批次木門、防火門樣板及可溯源包裝物悄悄運走、丟棄,致使部分鑒定檢材缺失、取樣代表性受限。華宇公司就此向海滄法院提出異議并申請法庭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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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一方當事人有舉證義務而不提供、隱匿或毀滅由其控制的證據,法院應作出對其不利的推定。但海滄法院一審合議庭卻未就此對松霖公司作出任何不利認定,也未因證據被隱匿而直接采信華宇公司關于“全面假牌替代”的主張。
偷走價值十幾萬元的物證,等于抹掉自己違約的直接痕跡。這一行為本身,已超出普通商事糾紛,觸碰了訴訟誠信底線。詭異的是,受理報警的廈門市公安局東孚派出所,至今近九個月過去卻一直拖延拒絕立案。
針對此問題,華宇公司已向12389公安機關和民警違法違紀舉報平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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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確認違約:卻仍判按松霖品牌高價付款
負責一審的海滄法院合議庭認定:
其一、松霖公司“確實存在未使用松霖品牌木質門、防火門(門芯除外)、背景墻裝飾板”“擅自使用金凱公司產品未履行品牌變更確認手續”,已構成違約。
其二、華宇公司有權“按質論價”,但酌定僅對“品牌不符部分”(門類約478萬元+背景墻約80萬元)扣減10%價款作為違約金,其余仍按松霖品牌合同單價結算。
最終,一審合議庭判令華宇公司支付松霖公司剩余貨款5,846,767.49元及逾期利息,扣除工期違約金35.5萬元、質量違約金55.9萬元后,華宇公司仍須支付500余萬元及利息。
換算過來,松霖用低價產品“金凱”履約,法院卻讓華宇按高價松霖1905萬元的合同總價付款,相當于用“桑塔納”冒充“邁巴赫”,法官說既然你用了,那就得按“邁巴赫”結賬,只是對車的某個零件打了九折。
這與《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方不得因違約獲益”、合同第8.6條約定的“對不符合質量要求貨物有權拒付并退貨/按質論價”精神明顯背離。
華宇喊話二審法官:契約精神不容打折
目前,該案已進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主審法官劉遠萍】。2026年6月2日,劉遠萍法官以“詢問”方式對該案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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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海滄法院一審合議庭枉法裁判及疑似證據隱匿問題,華宇公司已正式向廈門中院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反映,并準備向紀委監委、檢察機關控告一審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華宇公司提出三點核心訴求為:
其一、對松霖公司訴訟中隱匿、轉移已供貨物樣品的行為依法作出對松霖不利的推定,認定全部門類均未按松霖品牌原廠供貨。
其二、嚴格適用“按質論價”原則,改判華宇公司僅需按松霖公司實際交付貨物即“金凱”品牌的市場公允價值結算,扣減松霖品牌溢價部分。
其三、若查實松霖公司人員在訴訟中故意毀滅證據,建議移送權力機關處理;對一審可能存在的違法審判線索,由紀檢部門介入核查。
其四、督促公安機關對松霖公司工作人員齊皓偷盜價值十多萬元的木門、防火門一案予以立案偵查。
上市公司松霖科技,年報年年寫著“誠信”“匠心”,可連“供應約定品牌”這一最基本契約義務都公然違背,居然還敢在訴訟中轉移、銷毀違約物證。
倘若連這樣的行為,都能在人民法院眼皮底下換來“高價收益”的獎勵,那么被踐踏的當然不只是合同,而是整個營商環境的法治底座。
于此,我們靜候廈門中院的二審答案:是守住契約精神,還是讓“偷換品牌+銷毀證據=額外利潤”成為司法先例?(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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