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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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經過他人介紹通過微信與被害人劉某聯系,謊稱可以幫其找山東律師和檢察官疏通可以得到輕判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169200元。本案被害人劉某被逮捕后,被告人李某又以需要繳納罰金、保證金及打點領導為由騙取劉某的妻子韋某人民幣91800元。
2025年5月,S市人民檢察院向S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非法騙取被害人劉某與被害人韋某錢財共計261000元。
另查明2024年8月,被告人李某因犯另一起詐騙罪,被S市Y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S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詐騙罪,被S市Y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在該判決宣判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S市法院發現被告人李某在該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被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
最終,S市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原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兩次刑罰合并執行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69200元、退賠被害人韋某人民幣91800元。
二、法律規定
(一)數罪并罰及立法要點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立法·要點注釋】
1.對于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都應對各罪分別作出判決,而不能“估堆”判處刑罰。對犯罪分子的各罪判處的刑罰中,有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而無期徒刑在自由刑中是最長的刑期,在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并罰原則時,實際上死刑和無期徒刑就會吸收其他主刑,即在有死刑的數罪中實際執行死刑;在沒有判處死刑,而有無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數罪中實際執行無期徒刑。
2.對于數個最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將每個犯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刑期相加計算得出總和刑期,對于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數罪并罰的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即在數刑中最高刑以上總和刑期(最長為二十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對于總和刑期等于或者超過三十五年的,數罪并罰的期限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即在數刑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對于數個最都是被判處管制的,不論管制的總和刑期多少,決定執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過三年;對于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拘役的,不論拘役的總和刑期多少年,決定執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過一年。
3.對于一人因犯數罪被判處多個有期徒刑、多個拘役或者多個管制的,要先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對同種刑罰進行折算并罰,再根據第二款規定對不同種刑罰進行并罰確定執行的刑期。對于數罪中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在執行,但管制仍須執行,也就是說,對該罪犯在執行有期徒刑后,在執行管制。
4.“合并執行”,是指對于種類相同的多個附加刑,期限或者數額相加之后一并執行,如同時判處多個罰金刑的,罰金數額相加之后一并執行,同時判處多個剝奪政治權利的,將數個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加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相同種類的多個附加刑并不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第七十條 【漏罪的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之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立法·要點注釋】
1.“其他罪”,是指漏罪。漏罪發現的時間,必須是在判決宣告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以前,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必須是司法機關判決宣告之前已經發生的犯罪,并且犯罪應當是依法判處刑罰而沒有判處的其他罪,不是判決以后新犯的罪。
2.“發現”,是指通過司法機關偵查、他人揭發或犯罪分子自首等途徑發現犯罪分子還有其他罪行。
3.“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是指已經交付執行的判決確定的執行刑期和對犯罪分子在原判決宣告之前的漏罪所判處的刑期。
4.“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是指重新判決決定執行的刑期應當包括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一條 【新罪的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立法·要點注釋】
1.“刑罰執行完畢”,應當是指主刑執行完畢,而不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二)服刑期間再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并罰規定:先減后并與先并后減實務適用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分別出現又犯新罪和發現判決前漏罪兩種情形,數罪并罰采用完全不同的計算方式,即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量刑結果差異極大。
發現漏罪適用「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先將原判刑罰與漏罪刑罰合并,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總刑期;再減去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為還需服刑期限。該規則整體量刑相對寬松,不會大幅加重原有刑罰負擔。
服刑期間再犯新罪適用「先減后并」: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又實施新的犯罪。先扣除已經執行完畢的刑期,再將剩余刑期與新罪刑罰合并,在法定區間內確定最終執行刑期。
實務量刑特點:新罪先減后并的實際服刑上限更高、懲戒更重,體現對服刑期間不思悔改、重新犯罪的從嚴打擊;漏罪先并后減側重查漏補缺、公允追責,不刻意加重處罰。法院量刑時必須嚴格區分漏罪與新罪,不得混用并罰計算規則。
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在詐騙罪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李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詐騙罪沒有判決的,屬于漏罪情形,依據《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適用先并后減原則,即漏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前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兩個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刑期相加計算得出總和刑期,即五年四個月。應當在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最終,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而被告人李某服刑期限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減去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為還需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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