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碧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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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畢業季,就業是民生之本,而圍繞求職這一環節產生的詐騙犯罪,嚴重危害著就業市場的秩序。嫌疑人利用求職者急于就業的心理,以高薪招聘、包就業、內部途徑安排工作等為誘餌,騙取求職者繳納各類費用,手段雖然不斷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本文結合四起不同模式的真實案例,對求職領域的詐騙罪認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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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職詐騙的典型模式
(一)冒用名企收取押金
【案例一】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2015)杭江刑初字第840號
被告人陳某甲為實施招工詐騙,于2014年10月租賃了江干區億龍商務樓514房間,并設立了杭州市江干區祿亨家政服務部,遂伙同被告人林某、黃某、王某甲、邢某、周某甲以及“方華婷”(另行處理)等人自2014年11月起在億龍商務樓514房間共同實施招工詐騙,騙取求職者預交各種名目押金。其間,被告人林某負責統籌管理,被告人王某甲及同伙“方華婷”等人冒用正大集團、長虹集團等知名企業在58同城網站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誘騙夏某、周某乙、張某、付某甲、魯某、江某等眾多求職者前來應聘,由被告人黃某充當面試官并以電腦押金、培訓押金、考試押金等名目向應聘者收取押金、以杭州青羚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名義與應聘者簽訂協議合同書,之后由被告人邢某、周某甲以工作辛苦、公司不規范等名義勸說應聘者放棄應聘,最后由被告人林某以應聘者違約為由僅退還部分應聘押金。被告人陳某甲、林某、黃某、王某甲、邢某、周某甲等人按事先約定對扣留的應聘押金共同分贓。至案發,六人共騙取押金26000余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甲、林某、黃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王某甲、邢某、周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均并處罰金。
本案屬于求職詐騙中最傳統、最常見的一種模式。這類詐騙方式借助網絡,傳播速度快且范圍廣,社會危害性更大。嫌疑人的套路并不高明,具體為冒用知名企業名義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誘騙求職者應聘→以各種名目收取押金→以求職者違約為由扣留押金。
嫌疑人以招聘為名收取押金時,即產生以求職者違約為由扣留想法,即整個招聘流程本身就是虛構的。企業身份虛假,崗位需求虛假,違約的說辭也可印證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求職者支付押金,是基于對真實招聘的虛假陳述陷入錯誤認識。因此,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二)以招聘為幌子誘導付費培訓
【案例二】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成立“思躍教育公司”,招募被告人呂某亮等人擔任戰隊長,并在各戰隊內安排被告人劉某、宋某辰、郜某琛、王某楠等人擔任組長,由業務員在網絡上謊稱公司與知名平臺企業能提供穩定兼職,通過發送虛假兼職盈利圖片等方式,虛構可以邊學邊賺錢、輕松覆蓋學費并每月領取固定兼職收入等,誘騙求職人員購買在線課程參加“入職培訓”,共計騙取學費2200萬余元。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張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從徐某楠等人處收購接收“思躍教育公司”一戰隊并由徐某楠輔助管理,繼續利用“思躍教育公司”模式騙取求職人員學費700萬余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徐某楠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張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本案屬于招轉培型詐騙。嫌疑人以崗前培訓、入職培訓為噱頭,誘騙求職者購買高價在線課程,承諾培訓后“包就業或者邊學邊賺錢”,實則騙取培訓費用后根本不予安排工作。本案與案例一的模式不同,一個是收取培訓費,一個是收取押金。但二者存在一個共同點,嫌疑人均采用了一系列的欺騙手段,使求職者陷入了對美好就業前景的錯誤認識。在本案的模式中,嫌疑人虛構了兩個關鍵事實:一是培訓后可以就業,二是兼職收入可以覆蓋學費。求職者也是因為這兩個虛假事實,才支付培訓費。另外,嫌疑人對無力支付的求職者,還會推薦捆綁培訓貸。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該典型案例時特別指出,此類詐騙致使求職群體從就業謀生淪為被騙負債,甚至牽連網絡貸款亂象,滋生黑灰產業。
值得注意的是,招轉培型詐騙中,嫌疑人確實提供了某些培訓課程,表面上看存在對價關系。那么提供劣質培訓并夸大就業前景,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筆者認為,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培訓”本身的定位。以本案為例,嫌疑人提供的在線培訓課程并非真實的市場交易對象,而是騙取學費的工具。理由如下:一是培訓內容與所承諾的就業崗位之間沒有實質關聯,課程質量極低;二是嫌疑人虛構了“兼職收入可以覆蓋學費”的事實,這已經超出了“夸大宣傳”的范疇,構成了根本性欺騙;三是行為人沒有為任何求職者實際安排工作,證明其關于包就業的承諾從一開始就是虛假的。
(三)發布虛假招聘為詐騙團伙輸送被害人
【案例三】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2020)浙0702刑初842號
2020年年初開始,被告人毛某波明知上家何某(另案處理)與詐騙團伙有關的情況下,依舊接受何某的委托,以每人35元的價格向何某引流被害人。毛某波通過向他人購買的798個58同城賬戶,在58同城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將前來求職的被害人引流到詐騙分子處,導致求職者被詐騙分子詐騙。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人毛某波發布的招聘廣告,遂與被告人毛某波聯系,毛某波謊稱詐騙分子為客服人員,誘騙王某添加詐騙分子的QQ,之后,詐騙分子以招聘兼職需要驗證、退款需先充值等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796元。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波與同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行為模式為嫌疑人專門負責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將求職者引導至詐騙團伙處,按人頭收取引流費。此處涉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的嫌疑人,與下游具體實施詐騙的嫌疑人依法成立共犯。因毛某波明知下游從事詐騙活動,仍為其提供引流幫助,與下游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毛某波不僅主觀上也明知上家是詐騙團伙,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其對引流的目的和后果都清晰明知,符合共犯的特征。另外,本案中毛某波僅核實到3796元的詐騙金額,仍然被定罪處刑。可見,引流行為的入罪門檻并不高。
(四)謊稱有關系可解決就業
【案例四】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2020)甘0502刑初147號
被告人贠某謊稱自己有能力為他人解決工作、承攬工程或其他事宜等,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受害人相關資料、填寫報名表、服裝費、培訓費、安排體檢等方式多次騙取受害人錢款。另外,贠某謊稱有能力為受害人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信任后收取錢財,雖形式上出具了借條,但實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特征,故借條的數額應當認定為詐騙金額。其累計騙取呂某、劉某、高某、管某、何某等12名被害人共計544500元。法院認定,贠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謊稱能幫人解決工作,詐騙手法更接近于傳統的請托型詐騙,與利用招聘平臺實施的求職詐騙等在具體行為模式上存在一定差異。前三個案例都是依托網絡實施犯罪行為,而本案則具有較強的熟人屬性,被告人謊稱自己認識某某領導、有某某單位的關系,以辦事費、好處費為名騙取錢款。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身能力或招聘崗位的事實,隱瞞真相,誘使求職者支付培訓費、服裝費等費用后,以各種理由不履行承諾或失聯。這種收取費用后并無實際安排工作的意圖與行為,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揮霍或犯罪團伙分贓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另,雖然被告人出具了《借條》,但被告人將騙取的錢款全部揮霍或用于歸還此前其他求職者的辦事費用,沒有為求職者實際辦理任何事項,非法占有目的明確。這實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錢款,不屬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影響詐騙金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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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在求職詐騙案件中,嫌疑人常常以《借條》《合同》《培訓協議》等書面形式作為辯解理由,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培訓服務等民事法律關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贠某彬案中,其就以“出具了借條”為由否認具有詐騙的故意。筆者認為,在求職詐騙案件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審查:
(一)履約意愿與履約能力。陳某甲案中,因為根本沒有真實的崗位存在,求職者無論怎樣配合都無法入職。贠某彬案中,其根本不認識所謂的“領導”,也沒有能力安排任何人進入任何單位工作,明知自己無法履行承諾而依然收取費用,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表征。簡單來說,還是要看嫌疑人是否具備其所聲稱的能力或關系。如果嫌疑人根本不認識任何相關人員、從未有過相關人脈,則虛構能力的事實本身即可作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
(二)贓款的實際去向。要看款項是被用于辦事,包括辦事未成功的情況;還是被用于個人消費、揮霍。后者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證據。贠某彬將騙取的錢款部分用于歸還此前其他求職者的辦事費用,部分用于個人消費,沒有一分錢實際用于辦理工作事宜。徐某楠案中,培訓費被用于公司運營和團隊分贓,所謂的培訓課程只是騙取學費的道具。款項的流向與行為人聲稱的用途之間是否存在對應關系,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觀指標。
(三)嫌疑人是否有退款意愿和能力。如果嫌疑人在求職者催促時愿意協商退款或存在實際退款行為,則可作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參考依據。反之,如果嫌疑人失聯、推諉,則傾向于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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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針對求職詐騙的識別方法
綜合上述四類求職詐騙的運作模式與司法認定規則,求職者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識別詐騙風險:
(一)核查招聘主體。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招聘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確認企業真實存在。陳某甲案中,行為人冒用的正大集團、長虹集團明確聲明未在58同城發布過招聘信息,求職者只需向企業官方渠道核實即可識破。
(二)警惕不合理的收費。《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凡是以“押金”“培訓費”“服裝費”“保證金”等名義要求求職者在入職前交費的,均屬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這不是所謂的行業慣例,而是明確的法律禁止事項。
(三)拒絕任何名義的“培訓貸”。以分期付款、助學貸款等名義誘導求職者通過網貸平臺支付培訓費用的,應當高度警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徐某楠案中所警示的,需知先培訓后高薪入職接單多是詐騙,求職牢記核資質、不貸款。
(四)對神秘關系祛魅。通過贠某彬案可以看出,以認識領導或有關系為由索要辦事費的行為,均不可輕信。正規的招聘程序是公開的、透明的,不存在交錢就能辦的捷徑。
律師介紹
田碧青律師
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業務領域: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重點承辦經濟類犯罪辯護與代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涉稅犯罪、涉虛假貨幣類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暴力犯罪、職務犯罪;青少年維權與法律援助:長期專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辯護與代理,熟悉涉青少年犯罪的實務要點,擅長結合案件事實與未成年人成長背景制定辯護方案。同時持續聚焦青少年維權工作,積極參與各類公益法律援助、校園普法活動,致力于防范青少年違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正當權益;各類公司法律事務
工作單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石中路375號金石大廈B座9樓
典型案件
1、某幼女被猥褻案,榮獲“河北省第六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優秀案例
2、某強奸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4、某利用互聯網實施敲詐勒索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5、某故意傷害罪,因被害人傷情成因事實不清,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6、涉案670萬元的謀詐騙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7、某故意傷害罪,二審改判緩刑
8、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緩刑
9、某利用虛擬貨幣作為結算工具實施傳銷活動,涉案金額2000萬元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判處緩刑
10、作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某電動車入室引發火災案,該案成為河北省第一起此類案件的失火罪案例
11、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為當事人爭取減輕處罰情節,法院作出減輕處罰判決
12、某貪污罪、受賄罪案,打掉兩起案件事實,整體量刑低于檢察院公訴意見
13、某重大責任事故罪,為當事人爭取從犯情節,法院作出減輕處罰判決
14、某涉惡系列案件,二審打掉多起案件事實,二審改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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