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往往是爭議最集中的環節,尤其是再婚家庭,因財產來源交錯、親屬間資金往來頻繁,賬目不清時極易引發拉鋸戰。本文以一起由蘇州法院提審的典型再婚離婚案為例,梳理法院對四類爭議財產的認定邏輯,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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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孫某某與張某某于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經濟等問題矛盾漸深,最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爭議財產包括:一套70平方米回遷樓、一套89.56平方米已出售給張某某兒子的樓房、一間張某某婚前注冊的“佛跳墻”熟食店經營收益,以及一筆20萬元銀行存款。
該案歷經一審、二審,部分認定存在差異。后張某某不服,檢察機關抗訴,蘇州法院依法提審并作出再審裁判。
蘇州法院再審認定要點
1.20萬元存款:證據鏈條形成閉環,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審查明,雙方矛盾期間,張某某曾通過中間人向孫某某給付20萬元,孫某某未接收,款項隨后轉回張某某賬戶。張某某主張該款系向朋友所借且已還清,但未能提供借據、還款記錄等證據。再審中,證人出庭證明,該“出借人”并無相應出借能力。法院認為,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認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存在該筆存款并由張某某占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70平方米回遷樓:婚內購買、共同還貸,歸孫某某所有
該回遷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以孫某某工資抵押借款并負責償還,長期由孫某某居住。雙方曾一致同意作價20萬元。法院認定其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歸孫某某所有。
3.89.56平方米樓房:已出售給案外人,本案不予處理
該樓房婚內已處分給張某某兒子,雙方均否認實際收到購房款。因涉及案外人權益,法院未在離婚案件中直接認定,告知當事人可另案主張。
4.熟食店經營收益:主張方舉證不能,不予支持
熟食店為張某某婚前注冊的個人財產。孫某某雖婚后參與經營,但未能提供賬冊、流水等證據證明具體利潤數額。其曾主張的170萬元收益,在二審中已明確放棄,再審不再認定。
法律解析
一、財產定性看“時間+資金來源”
本案70平方米回遷樓的認定遵循基本規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房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勞動收入或共同債務,即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法院審理時重點審查合同簽訂時間、產權登記時間、還貸資金來源等,書面證據的證明力遠高于口頭約定。
二、舉證責任分配是關鍵
20萬元存款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原因在于主張借款的一方無任何證據,而另一方通過銀行記錄和證人證言使法庭確信該款系夫妻積蓄。反之,熟食店收益主張因缺乏賬冊、流水而落空。離婚訴訟中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則難以獲得支持。
三、財產轉移至案外人名下,離婚案中難以一并處理
89.56平方米樓房因涉及第三人權益,法院未予處理。實踐中,若發現配偶有轉移財產跡象,應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并另案提起確認合同無效或返還財產之訴,不宜期待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
律師視角:訴訟策略的選擇
回顧此案,王敏霞律師在代理過程中采取的核心思路是:集中精力于證據扎實的財產,放棄舉證難度過大的部分,用證據鏈鎖定可證事實。
在20萬元存款問題上,通過申請關鍵證人出庭,將張某某托人送錢、孫某某拒收、資金原路轉回的過程完整呈現,并證明所謂“出借人”不具備出借能力,從而使法院確信該款為夫妻共同積蓄。對于70平方米回遷樓,通過組織抵押貸款合同、工資還款記錄及雙方曾作價20萬元的溝通記錄,夯實“婚內共同出資、共同還貸”的事實基礎,最終法院判決該房屋歸孫某某所有。而熟食店收益,因無賬冊、無銀行流水、無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后收益,經評估后選擇主動放棄該項主張,以避免虛耗精力并影響其他主張的可信度。
該案再審結果:20萬元存款作為共同財產分割,70平方米回遷樓歸孫某某所有。這一結果提示,離婚財產分割中,證據的完整性和訴訟策略的取舍,往往比情緒化的“全盤主張”更為重要。每一筆資金的流向、每一項權利的支撐材料,都需提前梳理,方能在訴訟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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