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法商研究》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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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從“經驗”中生成“法理”是“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這一命題在法學領域的具體化,也是“把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立法”這一立法實踐的理論表達。豐富的中國法治經驗與相對貧乏的中國法治理論這對矛盾,是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所要突破的瓶頸,但這也成為把“經驗”上升為“法理”的契機。作為知識來源的“經驗”可以從規范、治理、歷史三重維度劃分為規范性經驗、治理性經驗、歷史性經驗,作為知識產品的“法理”則包括概念、類型、命題、機制、模式等多種表現形式。從“經驗”到“法理”的上升方法,在總體上可被總結為“歸類-提煉”“反思-建構”“傳承-創新”“比較-重構”“聯想-頓悟”。從“經驗”上升到“法理”,描述了中國法學知識生產的大循環,是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方面。
關鍵詞:法理;經驗;社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目次 一、“上升”之不可或缺 二、“經驗”之多維 三、“法理”之多樣 四、“上升”之方法 五、結語
2016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加強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提煉出有學理性的新理論,概括出有規律性的新實踐”。2023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又指出:“用中國道理總結好中國經驗,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為從“中國經驗”出發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指明了方向。新時代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守法的豐富經驗,是值得下功夫進行經驗研究和理論提煉的富礦。而“法理”作為“法律和法治的本原性理論”“法實踐的正當性理由”“法律之內在根據”“保證善治實現的運行規律”,構成現代法學的基本范疇,是“中國理論”在法學上的具體呈現。于是,“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的一般命題在法學中就可以具體化為“從經驗上升為法理”的方法論。那么,如何把“經驗”上升為“法理”?近年來,學者們從多個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探索。有學者以經驗研究方法為關切,提出了“經驗-事理-法理”的生成路徑;有學者以人類學學科為典范,提出了分析工具、概念提煉、理論批判這三種經驗理論化類型;有學者基于個案研究提出了“觀察個案-分析經驗性事實-尋找概念-比較和對照-發現一般理論”的方法論;也有學者強調從中國的法治經驗中提煉出法學理論,即通過抽象的概念化提出某個具有解釋性或者規范性的理論;還有學者對“經驗”上升到“法理”保持了適度批判性立場。這些討論都指出了從“經驗”中提煉“理論”的重要性,并力圖尋找其可能路徑。本文具有相似的問題意識,但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筆者不試圖從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方法論爭論出發,而是以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為關切,探索法理作為一種知識形態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從經驗中獲得。實際上,“從經驗上升到法理”已經在中國法治實踐中獲得初步證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新時代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均體現了以立法形式及時總結和確認改革試點成熟經驗的制度性探索。而把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立法,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從經驗上升到法理”,因為法理既是經驗向實踐轉化的正當性依據,也是從事實到規范必要的中間環節。因此,把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立法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從經驗上升到法理”的實踐表達,只是尚未以理性抽象的方式被察覺、反思和推演。與如火如荼展開的法治實踐相比,對“從經驗上升到法理”的理論分析還不夠徹底,因此本文擬對“經驗”何以上升為“法理”進行探討。為此,我們需要推進三個步驟的討論:(1)什么經驗?作為知識來源的經驗主要是指什么?(2)何種法理?作為知識結果的法理表現為哪些形態?(3)怎樣生成?從經驗到法理的生產過程發生了什么?經過這三個步驟的討論后,我們將看到,作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之“核心要素”的“法理”,是如何從“經驗”的沃土中提煉而成,并最終經由邏輯和體系形成法學知識大廈的。
一
“上升”之不可或缺
把中國經驗上升為中國理論,絕不是一句空話,也不是對“理論聯系實際”的語義重復,其具有很強的穿透性、針對性、現實性。“上升”之所以在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中如此重要,主要是因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解決“豐富經驗”與“貧乏理論”之間的矛盾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治建設實踐已經積累了足夠豐富的原創性經驗,包括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守法以及基層治理等各環節各方面,但是這些在實踐中被接納、被證成的經驗由于沒有及時轉化為理論,經驗推廣受到限制、經驗影響力有限、與西方理論相比的競爭力有限。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在解讀中國實踐、構建中國理論上,我們應該最有發言權,但實際上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在國際上的聲音還比較小,還處于有理說不出、說了傳不開的境地。”一方面,本土理論的相對匱乏使我們在解讀中國法治故事時能力受限,不得不選擇運用西方理論框架和研究范式來裁剪或評價中國實踐,但西方理論在中國實踐面前常常陷入盲區、水土不服。這既加劇了對西方理論的依賴,又無法真正揭示中國法治故事背后的邏輯和道理。另一方面,缺乏理論自覺的經驗陳述又往往停留于表象之上,無法深入到事物的本質,從而無法達致合規律性認識、合目的性評價。例如,“楓橋經驗”在未進行理論建構之前,諸多關于其的陳述是散漫而不成熟的,“有的僅適用于當時當刻,是‘應景式’的經驗;有的僅適用于當地當時,是不能復制的經驗;有的未經檢驗,甚至是有悖于社會規律的‘經驗’”。“楓橋經驗”從一個地方的、局部的經驗經由政策推廣至更多地方乃至全國,只是“量”的拓展而非“質”的提升,而只有把“楓橋經驗”從特殊的“經驗”形態轉化為普遍的“理論”形態后,才能真正地達致“一般”層面,為基層治理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普遍化經驗,并真正推動經驗的持續傳承、向外拓展。如今,中國已經進入可以產生理論且亟需產生理論的關鍵時期,把散落在實踐沃土上的經驗之“珠”用理論之“線”串起來,把經驗上升為法理,是理論發展的必然,也是實踐發展的必要。但遺憾的是,“類似‘理論從實踐(經驗)中來’的論斷已成被擱置的真理,‘指導實踐’的理論要么來自實踐的外邊,要么來自非本土的外邊的實踐”。經驗豐富與理論匱乏的這對矛盾,構成了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瓶頸。
那么,為什么豐富的法治經驗無力轉化為有效的科學理論呢?究其原因,至少有兩方面:(1)中國傳統思維慣性中“上升”的自覺性有待提高。無論是自然科學領域,還是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國都不乏有益的實踐探索,但我們往往缺乏近代科學意義上的“歸納”“實驗”思維,從而對科學規律的提煉停留于淺層次上,也無法建立邏輯的聯結,于是錯失了許多從經驗上升到理論、從規律上升到定律的契機。由于經驗性思維往往是實用導向的,因此常常局限于個案中,而缺乏指向類案的普遍化提升,許多經驗認識都屬于“粗放型”認識,無法避免與理論擦肩而過的命運。因此,經驗的豐富與理論的貧乏這對矛盾自古以來就存在,這與我們的思維慣性和實用文化直接相關。正如黃宗智教授所坦言的:“與西方啟蒙時代以來的主流形式主義思想傳統相比,中國古代和現代都比較傾向于從經驗事實出發,把抽象原則寓于具體的事實情況,同時強調實用性,把它作為修改、補充道德性法律原則的標準”,實用道德主義是中國式思維的特性,也是“上升”不足的文化緣由。但同時,中國古代遺留下許多可以借鑒的理論方法和資源,中華傳統文化實際上是一塊“富礦”。許多有益的經驗或者沉淀于歷史深處,或者潛藏在典籍之中,需要我們重新回到中華文明深處“探源”“采礦”,以重啟從經驗上升到理論的知識啟蒙。(2)西方理論的誘惑讓我們的思維產生了惰性。我們現有的理論更多取自西方,有許多理論不是與中國實踐水土不服,就是難以對中國實踐產生正向作用。正如陳柏峰教授所言:“基本概念、范疇和理論背后都有其特定的經驗性基礎和意象,這種經驗和意象是基于西方社會經驗和社會結構而形成的。一旦放到中國社會的經驗場景中,就會發生沖突。”以“法學方法論”這一概念為例,在德國法教義學傳統中,法學方法論就是指法教義學的方法,也即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所謂的“主要將法置于規范性視角之下并由此探究規范之‘意義’的學問”。然而,“法學方法論”這個概念被引入中國后,便與人們通常所理解的“法學研究方法”和以司法為導向的“法律方法”產生了混淆,以致激起了很長時間關于“何種方法”的論辯。即便如此,西方理論依然具有很強的誘惑力,它較強的解釋力和體系化外觀很容易讓我們產生“拿來主義”惰性。缺乏反思的理論移植所帶來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極易在撼動理論自信的同時打擊中國法治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二)增強中國法理對中國法治實踐的解釋力
理論與實踐的關系,就其本質而言,正像是種子與土壤的關系,只有相互適應,才能結出果實,否則就是“南橘北枳”。恩格斯曾說:“一個民族要想站在科學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但理論思維是難以照搬的,“拿來主義”不只是危險的也是不科學的。當然,我們必須堅持開放包容的學術態度,對西方法學理論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理論資源進行積極借鑒和合理吸收,并使之與中國法學和法治實踐產生碰撞、對話、融合,以實現“為我所用”。但就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而言,理論思維只有耕耘于本土經驗之上,才能收獲好的原創性理論并更好地解釋當代中國實踐,從本土經驗中提煉中國法理也是法學理論研究的必然規律。
首先,中國法治實踐問題的解決絕不可能依賴“他者”的施與。理論歸根結底來自對實踐的理解、歸納、反思,而運用什么樣的理論來解釋當下的實踐,則取決于實踐本身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推出具有獨創性的研究成果,就要從我國實際出發,堅持實踐的觀點、歷史的觀點、辯證的觀點、發展的觀點,在實踐中認識真理、檢驗真理、發展真理。”無論是馬克思、恩格斯等經典作家的理論,還是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理論,抑或是其他任何外來的理論,本質上都是其所處實踐的理論投射。當代中國的法治實踐與這些理論所對應的實踐是有差別的,因而不可能依賴外來的、過去的理論來解釋本土的、當下的實踐。以執法為例,西方行政法多以“規則確定性-權力單一性-程序優先性”為前提,但中國基層執法呈現出的則是鮮明的情境化與治理導向特征。中國式執法的實踐形態,難以用傳統規范主義框架加以充分解釋。單純移植西方法學理論難以把握中國法治運行的真實邏輯,必須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進入基層執法的具體場景,理解其制度運行機制與實踐理性,提煉出具有解釋力的中國法理,實現從“理論移植”向“經驗生成”的方法論轉向。“如果所擁有的法治經驗不多,對法治建設的實踐了解不深,就很容易忽視法治建設的需要,單純從自身的知識譜系中發現和提出問題,由此也就會與法治建設的現實相脫離。”事實上,理論本身是沒有原始生產能力的,真正促進理論增長的是解決實踐問題的需求。
其次,中國法治實踐的發展也不能僅依靠經驗積累,而必須經由理論思維提升到法理高度。經驗是一切認識的出發點,“無論何種知識都是不能離開直接經驗的。任何知識的來源,在于人的肉體感官對客觀外界的感覺”。但經驗不是認識的終點。如果我們不把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積累的有效有益的“經驗”上升為“法理”,那么中國理論界就會出現“水土流失”的問題。大量的地方性經驗由于缺乏普及度將隨著時間的流逝被淡忘,而對“經驗做法”的簡單量化推廣是有限的,無法長久地固定下來,這無疑不利于持續推進實踐發展。就此而言,“上升”起到的是“防風固沙”的扎根效果。同樣,如果“經驗”不能深化為“法理”,那么認識就會停留于表面,從而無法實現理論的迭代式創新。因為“經驗往往只是對事物進行的初步歸納與總結,相對膚淺、零散,無法達到揭示真理的認知要求。只有那些全面而準確地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內在規律的經驗才是科學層面的經驗,使經驗邁向科學的關鍵步驟在于對經驗進行理論轉化”。上升“不是從具體的研究對象上求綜合,而是從社會現象的共相上著手”,起到的是“以道馭術”的進階作用。或許對于有志于推進中國法理自主成長的學者而言,最關鍵的是回應“事實與規范相分離”的批判之聲,來證明“從經驗上升到法理”不是一個偽命題。當然,認可“上升”是知識生產的必要路徑,并不是說“經驗”上升所得之“法理”就一定是不容置疑的。因為“知識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的社會后果也有不確定性,誰也不能保證某種特定的知識實踐會導致某種確定的可欲結果”。
(三)促進中國經驗向人類文明成果轉化
思想比故事更有穿透力,理論比經驗更有廣度和深度。無論是中國古代的儒釋道經典思想,還是古印度的哲學思想,它們能歷經數千年歲月變遷而成為整個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并非源于其中生動的故事,而是源于內在的思想魅力和理論的科學性。
從歷史縱深看,中國法治文明非但不缺乏思想資源,反而呈現出“經驗豐富、理論深邃”的特征。自孔子提出“為政以德”的治理理念,到韓非提出“法、術、勢”的制度邏輯,再到朱熹“以理統法”的思想、張居正“法令必行”的主張,中國古代大致形成了一條規范性與實踐性兼備的法理譜系。而與豐厚的歷史積淀相比,我們在法治現代化上的原創性知識生產卻顯得較為乏力。這種“實踐走在前、理論跟在后”的結構性落差,限制了中國經驗向世界傳播的深度與廣度。
從理論特性看,將“經驗”上升為“法理”,有助于提煉中國法治經驗的精髓、規律與本質,從而塑造具有辨識度的中國法治文明形象。經驗本身往往是碎片化、情境化的,如基層執法中的“包容審慎監管”、行政體制中的“綜合執法改革”、城市治理中的“網格化治理”等經驗,若不經過理論提煉,則其內在邏輯與制度優勢就難以被外部世界理解。一旦通過法理化加工,這些經驗就可以轉化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理論范疇、概念、類型。法理化不僅僅是知識加工過程,更是一種文明表達機制,它使中國經驗從“可見”走向“可理解”,從“地方性實踐”走向“普遍性知識”。
從戰略維度看,從“經驗”到“法理”的躍升,是中國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獲得話語權的前提。當今世界,制度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理論競爭,誰能夠提供更具解釋力與規范力的理論框架,誰就更有能力影響國際規則與治理議程。如果中國經驗長期停留在個案層面,就難以進入全球法治話語體系,也就難以有效回應國際社會的制度關切。例如,在數字治理領域,中國已經形成豐富實踐,但只有將其上升為諸如“數字人權”“數字正義”“數智秩序”等理論形態,才能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發出有力的聲音。可以說,理論是文明的“武器”,其以非對抗的方式參與規則競爭與價值塑造。因此,只有不斷將中國法經驗上升為中國法理,構建具有原創性與體系性的理論體系,才能在全球化時代更好地參與國際對話,且將中國經驗真正轉化為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財富。
二
“經驗”之多維
作為名詞的“經驗”通常包含兩種含義:(1)經驗就是“感性的經歷”,它與“理性的思維”相對;(2)經驗就是“對實踐的認知”,它并非“事實”,不是已經發生的事情的重復,而是在重復性實踐中形成的對事物的認識,因此經驗是主體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形成的對實踐本身的認識。我們會發現,經驗性的認識往往是片面且有限的。在這個過程中,主體會產生對經驗的依賴和感情,經由這種依賴感,身處在經驗之中的人們往往“日用而不自知”,故而缺少反思。而一旦啟動反思機制,經驗就開始了向理論轉化的過程。在討論反思機制之前,我們有必要去澄清,能夠生成法理的經驗主要有哪些種類。在筆者看來,經驗主要來源于實踐,而實踐可以有規范、治理、歷史三重維度,因此經驗可以相應地分為三類。
(一)規范性經驗
“規范”是法律的細胞,是法治的起點,法實踐首先體現為一套由語言表達的、體系化的規范集合及其運行。無論何種法學研究方法,都必須以規范為起點,因此規范的制定、執行、適用、遵守等實踐積累形成了規范性經驗。
規范性經驗的研究構成了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競合的部分,二者都研究規范及其運行問題,但又存在很大的區別。法教義學以內在視角看待規范,把規范體系視為一個理性意志下統一的體系,其在立場、邏輯、價值上都是內在融貫的,文義、歷史、體系、目的等不同維度的解釋都必須在法秩序統一性之下開展工作。社科法學以外在視角看待規范,認為法律規范既來自生活又要回應生活,法律解釋的目的不在于自洽,而在于經由專業化操作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可以歸為法律規范的“形而下”研究。但無論怎樣,規范性實踐通常被法學家們認為是法學研究的主陣地。而怎樣在規范性經驗上進行學術創造,特別是為規范的解釋、運用、體系化作出知識貢獻,或關注法律實施中規范適用的真實過程、產生的實際效果,就構成規范性經驗的研究旨趣。換言之,作為可以被觀察、記錄、追溯的材料而言,規范性經驗只是一種具有解釋可能性的社會事實,并未預設某種規范性或非規范性立場,后者只取決于研究者自己的選擇。
規范性經驗首先體現為被制定出來的“規范”,這是規范性經驗的對象,也是規范性實踐的成果。法教義學偏重對規范體系本身的解釋性研究,社科法學則注重對規范轉化為現實生活的過程性研究,后者通過解剖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產生效果的過程來獲得關于動態的規范性經驗的認識。基于這種過程性,一國法律規范在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守法等環節實踐中積累的“案例”,往往是規范性經驗的重要載體。“案例”是對規范在時間中展開過程的描述,是對規范之生命歷程的記錄。規范并不是一經制定便自動實現其意義的,它必須進入具體社會關系中,經過識別、援引、解釋、適用、執行、回應與反饋等一系列環節,才能真正顯現其功能和意義。“案例”為我們提供了觀察規范“如何行動起來”的直接材料,展示規范面對復雜事實時如何被理解、被選擇,如何與其他規范發生關系,又如何在具體執法、裁判、治理和社會互動中產生實際效果。它既呈現規范的內容,又呈現規范的運行軌跡,既說明“規范是什么”,又揭示“規范如何發生作用”,成了規范性經驗由“文本存在”走向“實踐存在”的中介形態。近年來,在執法領域,以個案研究方法對交警執法機制、“釣魚執法”、城市派出所糾紛解決機制等的研究;在司法領域,以“同案同判”為問題意識,從實證研究進路進行的案例研究;均屬于典型的微觀層面的規范性經驗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面向規范的經驗研究即使是“描述性”的,也依然承擔著評判某種“做法”或“經驗”是否合理、是否正當、是否合乎規律的判斷工作,這本質上打開了通向“法理”的大門。同時,規范性經驗雖然呈現出“過程性”,但是在時間維度上,規范從制定到運行的過程本質上并沒有拉開太多的距離,它在時空坐標系內仍然是“短暫”的、非重復性的經驗。
(二)治理性經驗
規范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歸屬于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當人們不是關注個別規范及其運行,而是把規范體系作為一個整體并關注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運行時,規范性經驗就轉化為更高維度的制度經驗、治理經驗。例如,學者們敏銳地觀察到黨規和國法作為兩種規范形態共存的現象,將這種規范的整體存在樣態描述為“雙軌法治”“法治規范淵源”等。這實際上就從“規范性經驗”的場域進入“治理性經驗”的語境中。這是因為,法律是國家制度的內在構成,法治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法實踐是在整體的國家和社會治理系統中展開的,因而經驗也必然有空間上的延展性,必然包含法律制度在整個國家治理中產生作用的經驗。
作為一種滲透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制度,法律究竟產生了什么樣的效果、其作用機制是什么、法律制度與治理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法治與其他治理方式的關系是什么、法治實踐中形成了哪些具體的制度形態以及它們的作用機制是什么,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治理性經驗研究所要關注的。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創造了許多新鮮的治理性經驗,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司法責任制改革、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等。這些經驗雖超出了“規范性經驗”的范疇,但無疑對我們理解中國法治具有重要價值。因為,法律畢竟不是孤立的,它需要在社會系統中發揮效能、接受檢驗并調整自己,這樣才能確保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持續不斷地釋放出正能量。筆者將其稱為“治理性經驗”,是把法治作為一個制度系統放到國家治理大環境中來觀察的,它將法治鏡像從“規范”的微觀視角拉伸至“制度”的宏觀視角,從關注“法規范”的局部實效拓展至關注“法制度”的整體效果,從“二維”的規范視角展開為“三維”的系統視角。
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治理性經驗與規范性經驗是內在相連的。例如,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是重要的治理性經驗,而這一經驗又具體呈現在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并寫入了我國憲法修正案和諸多法律規范之中。又如,信訪是一項具有高度中國特色的制度,除了承擔糾紛解決機制的替代功能,還承擔了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協商功能,因而與規范性經驗具有功能上的關聯性。在學者們看來,這些研究更多是“政治性”或“社會性”的,與政治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有重疊。不過,很明顯,法學的追問是精準錨定法治的,哪怕是運用了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其研究視線也從未偏離法治。治理性經驗當然也要受到合法性原則的制約,因而它也離不開法規范的效力牽引,但是研究者對治理性經驗的核心關切不是“法規范”如何有效,而是社會整體“如何善治”。在這個意義上,治理性經驗研究就必然要突破狹義法學的限制,從更廣泛的社會科學中尋找理論支持,從更遼闊的社會關懷中探尋法治的價值和邊界。
同樣,正是因為治理性經驗中必然包含對“善治”的追求,所以研究者對治理性經驗的提煉也必然包含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期待,這便為法理的生成創造了主觀條件。而與規范性經驗一樣,治理性經驗即便較為復雜,也并沒有在時間維度上拉開太長的距離,依然是短暫的、非重復性的經驗。
(三)歷史性經驗
雖然規范性經驗和治理性經驗往往是短暫的,但它們可以在時間中積累、變遷、重演。因而,人類法實踐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一直不變的,而是在歷史中展現為一個持續發展的歷程,并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這就產生了歷史性經驗。
人是受時空局限的生命存在,因此個體的經驗總是有限的,但科學研究又必須超越這種時空局限,唯一的方法就是“回到歷史”。當我們把人類法治放到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去觀察,就會克服個體生命的有限性,所獲得的認識就不局限于一時一地,而是能夠在歷史中被證實或證偽。同時,有限的認識會湮沒在歷史時空中,真正代表人類文明進步的真理性認識會保留下來,而這些經驗又將回饋到治理性經驗和規范性經驗中。例如,從商鞅變法、到王安石變法、再到張居正變法等,不同朝代的“變法”經驗,只有在歷史的脈絡中進行把握,才能看清這些不同“變法”舉措的異同,從而找到中華法治文明的改革密碼。中國古代“變法”經驗又再次激活當下法治改革實踐,成為“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理論資源。又如,“政法”是中國特有的政治法律概念,源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創建新政權、新法制的歷史性經驗,“孕育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形成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發展于改革開放時期,成熟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正是經由“政法”這一歷史性經驗觀察,有學者發現,“進城”是理解中國共產黨“從取得政權到贏得政權、重建法制的政法范疇形成過程”的關鍵。再如,法治經濟在中國的形成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市場經濟必備法治要素在中國確立”的過程,因而,有必要對法治經濟形成的歷史性經驗進行分析。因此,開展法學研究,不能只囿于社區內的暫時性、局部性經驗,而要站在人類歷史維度對作為政治文明成果的法治經驗進行科學分析。如今,歷史性經驗已經逐步被理論界關注,無論是對德法共治、鄉賢治理、以民為本等古代善治經驗的回溯,還是對“楓橋經驗”“浦江經驗”“依規治黨”等近當代經驗的提煉,都指向了“一般化”“普遍化”“理性化”的理論目標。對歷史性經驗的研究,既是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優勢,又是中國經驗向世界經驗轉化的中介。“中國是一個對全球結構影響巨大的大國,中國經驗對全球有著結構性影響,對其重要經驗現象的成功解釋就會變成世界性的。”因此,我們對法經驗的研究,必須從“當下”和“局部”走向更遼闊的時空布局,走向歷史性經驗的新維度。與規范性經驗、治理性經驗相比,歷史性經驗最大的特點是其在時空跨度上的“可重復性”,也就是說,這一經驗在歷史中呈現為某種不變或變遷的規律,被歷史沉淀或拋棄。這意味著,研究者對歷史性經驗的觀察,絕不能只停留于其中某個“點”,而要看到不同“點”連成的“線”,而“連點成線”的研究是規范性經驗和治理性經驗所不能及的。
總體來看,這三種類型經驗的區分不是簡單的“劃界”,而是觀察者視野向更高維度的延展。規范性經驗是平面的,指向具體法規范的產生、運行、實效;治理性經驗是立體的,指向法律制度之內外系統性的關系、功能、樣態;歷史性經驗是跨越時空的,指向法實踐的過去、當下、未來。除了這三個維度之外,經驗在傾向上也包括正反兩個方面。恩格斯曾說過:“要獲取明確的理論認識,最好的道路就是從本身的錯誤中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亦指出:“我們一直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們黨深刻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慘痛教訓之后得出的重要結論,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此類經驗的“兩面性”表明,我們不僅能得出“我們應當做什么”的“正題”,也能從中獲得“我們不能做什么”的“反題”。
三
“法理”之多樣
經驗是法學研究的起點,卻不是法學研究的目的,經驗在“量”上的積累只有實現“質”的突變時才有意義,這個“質的突變”就是“法理”。在分析突變如何發生之前,我們需要首先弄清楚“法理”是什么。正如“經驗”一樣,“法理”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張文顯教授曾這樣描述法理:“‘法理’作為詞語和概念,體現了人們對法的規律性、終極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認知,體現了人們對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當性的判斷和共識,體現了人們對法律之所以獲得尊重、值得遵守、應當服從的那些內在依據的評價和認同。”這里的“規律性”“普遍性”“目的性”“正當性”就是法理的基本特征。法理是合規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統一。不過,法學界對法理之內涵只是達成了松散的共識,以至于我們很難找到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衡量什么是法理。但是,這不意味著從經驗中提煉法理就是盲目的,法理依然可以在“知識形態”上進行一些歸納。
(一)概念
概念是認識的最小單元,“作為知識的概念系統是人類認識的階梯和支撐點,它是人們把握、觀察、理解和解釋現實的主體條件,也是規范人們如何思想和行為的主體條件”。概念可以分為兩種,描述性概念和規范性概念。前者僅僅是對客觀現象的純粹描述,不具有任何價值上的傾向性;后者則蘊含價值立場,是一種目的性觀念的具體化。法學中的大多數概念,即便看起來是描述性概念,本質上也具有規范性屬性。例如,“法治體系”概念,雖然表面看來與“法律體系”一樣是客觀描述性概念,但指向的是一種獨特的“法治本質論”。“法治體系”概念意味著,法治不僅是一套靜態的規則體系,而且是一個過程性的社會工程,是一項追求善治的目的性事業。這一概念體現了現實性與理想性的有機統一。又如,“權利”概念,它不僅指向一種“利益”,而且自身也提出了“正當性”要求,表明主體做某件事的“合理依據”。諸類概念蘊含著我們對事物的規律性認識、本質性理解、合目的性追求,其本身也就是“法理”。如何從經驗性實踐中提煉原創性概念,并對其進行法理闡釋,揭示其蘊含的價值性內核,就是“從經驗上升為法理”的任務之一。
(二)類型
類型既區別于抽象概念,又區別于具體表象,它是對事物進行的一種分散的、不能被定義的“歸類”的結果。類型居于“普遍”與“特殊”中間,這種“中間”屬性,使得它更容易被理解,也更容易實現從具體到“相對抽象”的思維過程。更重要的是,如果說概念中所蘊含的價值需要在理解的過程中重新被揭示且被賦予意義,那么類型可以直接把價值和目的體現出來,從而更接近于“法理”。主觀價值評價在客觀經驗類型化的過程中起到了關鍵要素的“凝聚”功能,甚至會成為類型化發生的緣起或指向的目的。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自治型法治”與“回應型法治”的區分。前者主張法治的目的是實現理性的自治,而后者則主張法治的目標是回應社會的需求。這兩種不同的法治類型本質上蘊含兩種不同的價值評價,“自治”指向自主和自足,而“回應”指向關懷和包容。雖然研究者在分類過程中并未加入自己的價值偏好而是保持中立,但每種類型都并非無目的的“素描”,分類過程往往也是對經驗的意義解析過程。近年來,學者們提出的“賦能型治理”“共享型法治”“包容性秩序”等,內涵高效、共享、包容等價值,都屬于具有法理性質的類型,而它們在思維的邏輯上也“脫胎”于“經驗”。
(三)命題
命題是對思想的陳詞,是用陳述的形式表達對事物本質、特征、規律、價值等方面的判斷,是法理的重要載體。在法理上有意義的命題分為兩種:(1)表達一種實踐原則,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就實踐原則而言,命題體現為一種祈使句,對人們的行為發出指令,這種指令在道德上是具有強制性的,是一種基于社會價值共識的“絕對命令”。實踐原則一經確立,就具有道德立法的功能,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守法等實踐就會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展開。(2)表達一種價值判斷,如“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就價值判斷而言,命題體現為一種陳述句,用特定的邏輯在不同概念之間建立聯系,諸多命題可以圍繞一個論題形成一個觀點集,為理論推理和實踐推進提供正當性理由。可以說,命題最廣泛的表現形式,或者來源于更基礎性的命題,或者直接來源于經驗。對這些直接來源于經驗的命題,我們可以稱為“元命題”,比較典型的是“一物不二賣”。它并非純粹的抽象倫理命題,而是從交易社會中反復出現的“同一標的多重處分”糾紛解決經驗中,經由化解經驗沖突以及交易秩序、誠實信用、信賴保護的價值整合而上升為法理,其背后對應的是物權變動中優先順位的制度安排。這些直接從經驗中提煉的“元命題”往往會被立法吸收,經由法理正當性轉化為真正的法律約束力。
(四)機制
機制是對多種事物或同種事物不同要素之間作用方式的描述。在實踐中,相同的事物之間,如果內在要素的作用方式不同,達致的目標就會有差異。以基層治理為例,治理要素有很多,包括自治、德治、法治、智治等。但這些要素之間是如何發生作用的?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去探究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和作用方式。最關鍵的是,在基層治理中,自治優先還是法治優先,它們各自的功能有何差異?“自治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位居法治和德治之前,并統籌法治和德治。”《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其描述為“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就是對以“自治”為先的諸要素作用機制的概括。法治實踐中相似的概括還有很多,諸如“融合”“結合”“統一”之類的表述,都是對特定作用機制的描述。大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相統一”,小到司法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都源于實踐經驗的理論提煉,并以“機制”形式表現出來。而機制在本質上也屬于法理范疇,因為各要素的內在關系體現為有價值導向的特定秩序而不是隨意的或固定的。例如,鄭智航教授基于中國智慧司法經驗提煉出“技術-組織”互動論,以揭示信息技術與組織運作之間的關系。機制是對表象關系的深層揭示,以呈現“不可見”的真正原因,而當原因足夠單純且秩序結構凸顯時,就能夠清晰印證關系之合理性或優越性。
(五)模式
模式是對事物運行過程和方式的概括。人類實踐的最大特征就是“時間性”,也就是說,任何實踐都是在時間中展開的過程,因此,當我們站在時間軸上觀察實踐的發展變化時,就會發現,這一過程可以被抽象為特定模式,從而具有了一種認知意義上的普遍性。例如,習近平總書記在觀察世界各國現代化發展進程后,分析了外國不同的法治發展模式,指出:“像英國、美國、法國等西方國家,呈現出來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會演進模式,即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發展需要,經過一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內生演化,逐步實現法治化,政府對法治的推動作用相對較小。像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呈現出來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幾十年時間快速推動法治化,政府對法治的推動作用很大”。這兩種模式就是對法治現代化進程的概括,雖然這種概括是客觀描述性的,但仍然可以歸于“法理”范疇。原因有二:(1)特定模式可以構成進一步推理或論證的前提,特別是可以推進我們對不同模式的比較研究,從而獲得有理論意義的真知。例如,“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法治現代化推進模式的概括,本質上體現了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兩種傾向,并為我們提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模式提供了理論起點。又如,費孝通先生曾將各地鄉鎮企業發展的模式概括為“蘇南模式”“溫州模式”“珠江模式”等,揭示了經濟發展背后存在深刻的社會結構基礎,對中國式現代化之地方差異的理解具有重要啟發意義。再如,有學者以政治勢能和組織平臺為兩大參數,將黨政協調下基層多元解紛現狀劃分為四個模式,為基層如何完善多元解紛機制打開了可比較的多重視窗。(2)抽象模式可以更直接揭示出某個社群的實踐偏好,而這種偏好往往是具有目標導向或價值偏向的。模式之所以形成,是因為研究者在認識的過程中對不同事物產生了“分別”,而研究者的主觀意志因素起到了關鍵作用。例如,中國家事審判呈現出的“致力于情感修復和心靈征服的技術模式”特征,內含著中國家本位、重情感、求和睦的構成性文化特征。模式之所以能夠被視為法理形式,是因為任何一種在時間維度上展開的人類實踐,都不是盲目的,而是在“應當做什么”的實踐理性推動下進行的。
四
“上升”之方法
從“經驗”上升至“法理”的過程,不是一個單純的總結歸納過程,而是經過了復雜的感性和理性綜合的程序。經驗性認識和規律性認識是一對范疇,從“經驗”到“法理”的過程實質上是從經驗性認識上升到規律性認識的過程。經驗性認識又與合目的性判斷相對應,從“經驗”到“法理”的過程也是在人之判斷力引導下對經驗性認識的反思和評價過程。對感性經驗的觀察是第一步,但是僅僅觀察還不足以產生法理,因為法理不是自然而然呈現在感官之中的,而是需要理性的認識作為必要條件。因此,深入法實踐進行調查研究,在量性研究和質性研究等社會科學方法論指引下獲取“經驗性認識”即“真經驗”,是“上升”的前提。以“經驗”的薄厚為準,可以將“經驗”上升至“法理”的路徑分為三種:(1)“原創經驗”的直接上升,即把感性經驗直接轉化為法理,如“三治融合”模式就源于基層治理的直接經驗。(2)“平行經驗”的間接上升,通常指將一個領域的法理遷移運用到對另一個領域的經驗性認識上來,如“公地悲劇”就是從生態學領域遷移至治理領域的法理命題。(3)“高維經驗”的想象上升,即高維概念被用于對低維經驗的解釋和評價,其離不開人的想象力發揮,如作為對法律系統性之認識的“法律工程”概念來自更高維度的“工程”概念。對“上升”之方法,至少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闡述。
(一)歸類-提煉
中國法治建設經驗有許多是原創性的,在世界范圍內找不到可以參考借鑒的資源。在這種情況下,由“經驗”生成“法理”的方法主要是“歸類-提煉”,也就是從具體到抽象的直接生成,首先對經驗性事實進行理論范疇歸類,然后再將特殊提煉為一般,最后以上文所述的法理形式表達出來。例如,依規治黨就屬于當代中國的獨創性經驗,需要回答黨內法規究竟是否屬于法律規范這個根本性的理論問題。依規治黨的實踐表明,黨內法規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規范,但是它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依據,規范意義不能被忽略。因此,我們就需要從實踐現象中提煉出新的規范類型,來為黨內法規“正名”,這便是提出“法治規范”的緣由之一。又如,數字法治同樣是前無古人的實踐,這需要我們研判,數字空間是否屬于“法外之地”?通過經驗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數字空間依然需要處理現實的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不是法外空間,但數字治理除了依靠法律規則外,還需要科技標準、算法倫理的加持,后者可因“數字化”特征而被歸為一類。在此之上,我們可以仿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出“依法治國和以數治國相結合”的法理命題。以“歸類-提煉”為方法上升到法理,有時候是直接的,即直接從事實觀察中得出一般經驗,然后將這些一般經驗直接轉化為法理,在思維上似乎不存在跳躍。換言之,“經驗”本身即為“法理”。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歷史性經驗上,如肖蔚云先生就基于對我國現行憲法誕生過程的觀察,提煉出憲法修改過程中領導的意見和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力求穩定和確認改革相結合、本國經驗和外國經驗相結合的“五大原則”。這“五大原則”就是法理,原因在于,這些經驗經受了社會實踐的檢驗,在實踐中產生出良好效果并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可,從而具有事實上的正當性,順理成章轉化為“法理”。但更多時候,經驗經由“歸類”被集中到一起,“提煉”則將同類的一般經驗轉化為更有普遍解釋力的法理,兩者是分開且遞進的知識生產環節。
(二)反思-建構
經驗不只是“做法”,更是回答實踐問題的“方案”,因此對原創性經驗而言,從“經驗”上升至“法理”的關鍵步驟在于找到最初的問題。但錯綜復雜的法治實踐面對的問題絕不可能是單一的,而是形成系列的問題集,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所形成的觀點又構成了論題群,法理的生成邏輯在于對論題群的反思和建構。“日常生活經驗只有經過理論反思之后,才能以事理的方式呈現出來,進而才可能提出相應的法理問題。”“反思”是提出問題,從經驗到事理;而“建構”是回答問題,從事理到法理。事實上,這些論題群在總體上表現為“是什么”“為什么”“怎么辦”三大核心問題。例如,面對人工智能治理,我們需要問:人工智能治理在本質上是什么,以及為什么是這樣?有學者正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可欲類型,即“賦能型治理”,并對其基本理念和可能機制進行了系統化建構。這些以問題為導向的反思和以法理為依歸的建構,正是從原創性“經驗”上升到“法理”的重要方法。從學界既有的研究來看,社科法學所采用的“溯因”方法,對反思“為什么”非常重要。“溯因”不是直接從經驗中總結規律,而是從反常現象出發,提出一個“最佳解釋”,并在經驗材料中不斷修正這一“最佳解釋”,使之成為對制度運作機制的理論說明。但反思和溯因之后,依然需要面向法理進行“建構”,如此才能為“經驗”走向“法理”搭建橋梁。例如,有研究者從“逐利執法屢禁不止”的反常現象出發,通過溯因揭示出財政壓力、收支異化、考核錯位等激勵扭曲機制,提煉出“執法目的公共性與程序中立性”的法理以規制逐利執法。此外,中醫“問故”也具有啟發性,中醫提出問題并追問其“故”,不再停留于病理現象的觀察和記錄,而是經由“問故”深入到對疾病的原因和本質方面的探索。這為“反思-構建”法理提煉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三)傳承-創新
經驗既包括在當下實踐中正在生成和驗證的“新鮮經驗”,也包括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歷史經驗”。即便是在當下的“新鮮經驗”中,也有一些具有深刻的歷史淵源,如“德法共治”的經驗、“變法”的經驗、基層自治的經驗等。正如蘇力教授所言:“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必須在相當程度符合這一代中國人對自身、他人、社會和國家的想象和情感,而這些情感和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國文化和歷史塑造的。”文化和歷史所塑造的“經驗”如何上升為“法理”?這需要“歷史經驗”傳承基礎上的理論創新,在“史”中解釋出“理”,即“讀史明理”。例如,“自古以來,中國大地上發生了無數變法變革圖強運動,留下了‘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等豪邁宣言”,這無數變法變革圖強的運動就是治理性經驗,而“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宣言就是從這些經驗中獲得的“法理”。中國古代典籍中記載了豐富的治理經驗,這些經驗中有的已經被總結成法理,有的則依然以“事實”形式藏于其中。對于已經總結為法理的經驗,諸如“馬錫五審判方式”和“情理法交融”機制,需要以“當代之問”喚醒其生命力,使其與新的時代相呼應,創造出新的法理認識。而對于尚未被提煉的原始經驗事實,則需要我們以理論思維把握歷史邏輯,從中獲得更具一般規律性和合目的性的認識,進行“理性賦能”。例如,張文顯教授對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法治發展歷程和軌跡進行了歸納研究,并提煉出堅持法治與自治良性互動、堅持法治與改革雙向驅動、堅持遵循法治規律與秉持中國法理相一致等“十個堅持”的經驗。這“十個堅持”是經驗與法理的統一,它不僅是對過去經驗的“重述”,而且是對過去“正確性”信念的肯定“評價”。無論是哪種方式,都是傳承基礎上的創新,傳承的是過去的經驗和認識,創新的是能夠回答“時代之問”的法理。“知識生產如同物質生產,總是實現于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一是傳承意義上的‘量的擴張’,二是創新意義上的‘質的飛躍’。”從思維邏輯上看,“傳承”是在經驗素材里“挑挑揀揀”,其本身就是具有目的性和價值偏好的,而“創新”則是把已經“篩選過”的經驗進行理性“提純”“發酵”“論辯”,并最終由“話語”表達出來。不過,“讀史明理”并不意味著歷史經驗具有天然正當性,經驗只是提供了“論題”和“規律”,法理生成則需要設定邊界和深度證成。
(四)比較-重構
經驗不同于自然現象,它是人類理性實踐的認識結果。由于人類理性的相通性,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下的經驗也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有一些經驗在世界上其他國家存在相似的實踐,如司法裁判說理的經驗。德國法學方法論提出了許多有關法律解釋、法律續造、法律論證的一般原理,這些原理來自德國法教義學的經驗積累和總結。中國與德國都屬于成文法國家,在法律適用、司法裁判方面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因而德國法學方法論就是非常值得借鑒的理論資源。但是,我們依然要立足于中國審判實踐總結自己的法律方法經驗,并通過與域外經驗的比較,增強我們將經驗提升為法理的科學性。司法案件本身就是經驗素材,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說理”經驗,但這些經驗如何上升為類似德國法學方法論中的解釋標準的“理論”但同時又與前者相區別,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在比較視域中,西方理論將不再是支配性力量,而是經由本土觀察進行批評、檢討、比較和吸收的對象,是等待加工的“經驗的原料”。例如,“同案同判”是裁判的基本原則,但判斷“同案”的標準是五花八門的,我們可以通過與其他國家已有的標準相比較來找到可借鑒之處,但也要基于我國裁判經驗分析域外標準在我國適用的“能”與“不能”,從而在借鑒的基礎上重構中國本土的“同案”標準。“比較”的目的是分析不同地域經驗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從而發現經驗的“共性”和“個性”,以更徹底地挖掘好、闡釋好本土經驗。“重構”的目的則是保留“相同點”且為“不同點”證成,把借來的“枝條”嫁接于本土經驗的“樹干”之上,并將二者融為一體。根據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的主張,“在國家建構過程中,應當謹慎地將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相區別,使民主法治國家建立在政治認同基礎上,文化認同可以作為支持政治認同的備用資源”,“比較”的重點可以放在“政治經驗”上,而“重構”的動力則來自一個民族的文化。換言之,“比較”的關鍵在于“觀”,觀看你與我的不同,而“重構”的關鍵則是“理解”,以我為主對外來經驗進行本土化重塑。正是從文化語境、由自主理解而進行的“重構”,成為生成法理的方法所依。
(五)聯想-頓悟
有一些經驗雖然是在法治領域產生的,但本質上還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或者為特定的文化環境所影響,因此法理實際上根植于整個社會的底層邏輯。在這種情況下,研究者就必須具有充分的理論想象力,也就是“激活背景知識的能力”,能夠在不同事物之間建立思維上的“聯系”,從經驗中直接“頓悟”到法理。費孝通先生在談到古代文明時曾說:“理學講的‘修身’‘推己及人’‘格物致知’等,就含有一種完全不同于西方實證主義、科學主義的特殊的方法論的意義,它是通過人的深層心靈的感知和覺悟,直接獲得某些認識,這種認知方式,我們的祖先實踐了幾千年,但和今天人們的思想方法無法銜接,差不多失傳了。”這種沉浸在經驗中“由心及理”“格物致知”的方法,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就是“頓悟”,是一種自由的知識想象或理性直觀。但“頓悟”不等于“冥想”或天馬行空的想象,而是“一種驀然領悟,它是在研究者長久凝視相關事物和現象后的突然發現和深刻體會”。這也是朱熹所言:“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里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其中,“豁然貫通”便是頓悟。而“頓悟”的前提是用力“格物”,格物之后才有“聯想”,從而才可能產生頓悟的結果。正像毛澤東所言:“馬克思在實際斗爭中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研究,概括了各種東西,得到的結論又拿到實際斗爭中去加以證明,這樣的工作就叫做理論工作”,如果沒有充足的調查研究,“聯想”就成了“浮想聯翩”,“頓悟”就淪為“狂人囈語”。因而,從事經驗研究的社會學家常常注重經驗質感,并將其視為“頓悟”的培養基。“經驗質感或想事的能力來自于經驗訓練,即不斷深入到經驗中,沿著經驗本身的邏輯向前延伸,由A到B到C,一直到Z,再來看A就不再只是一個抽象或整體,而是有了與A有關各種方面具體與結構的A,是經過分析所得到的綜合,是通過正反達到的合,是包含著復雜性的簡單。”與經驗質感同樣重要的是“聯想”,這常常被忽略。“聯想”就是在兩個看似不相干的事物之間建立起聯系,讓它們有可能置于“同一邏輯”下,通常取決于“能在眾多經驗中發現關聯”的悟性能力。在宋明理學中,這“同一邏輯”就是“天理”,具有事實性和價值性的雙重屬性。“理是一,天理、心理、物理、事理和倫理是一致的,因而道德知識和自然知識之間理論上可以互相助益。”但實際上,“天理”被認識到,并非外在有個恒定不變的“理”,亦非內在“良知”的“心”,而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形成了對事物之間關系的合目的性判斷。通常情況下,聯想和頓悟被人們視為“非理性”的感性能力,但正是這種感性能力,經由社會實踐把價值要素“偷偷地”移用至經驗之上,從而實現了從經驗向法理的“上升”。因此,與其說這一“上升”是“驚險的跳躍”,不如說是“百日的雕琢”。
五
結語
把“經驗”上升為“法理”,是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路徑。法理從經驗中生長出來,經驗脫離現象層面上升到原則的一般層面,法理超越于經驗又具有基于經驗的具體性,這是經驗和法理的雙向奔赴。但從“經驗”上升到“法理”,不是一種客觀的“鏡面反射”,而是人類知性能力作用于實踐之上產生的知識結果。作為法治實踐的參與者和觀察者,研究者總是有立場的,因此從“經驗”到“法理”的上升過程,同樣是人類理性不斷賦予實踐以意義的詮釋過程。從五種上升方法來看,從“經驗”到“法理”的認知路線被分為由“淺”入“深”的兩個步驟。第一步是淺層次的,分類、反思、傳承、比較、聯想等是對經驗的集中、篩選、去粗存精,為經驗向法理的“跳躍”準備條件;第二步則是深層次的,提煉、建構、創新、重構、頓悟等是把價值、目的、意義等賦予第一步形成的經驗性認識,從而完成從“是”到“應當”的超越。這兩步缺一不可、接續相連,其本質是人的實踐理性與理論理性的綜合統一。因此,法理不是憑空產生的,更不是先驗的,而是一個認知在實踐中發力的過程。法理生產需要的生產資料就是“經驗”,而經驗無論是原創的,還是繼承或借鑒而來的,最終都會被實踐理性投入新的知識生產過程中,這便形成了一種在經驗與法理之間的知識生產大循環。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憲治、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守法、依規治黨各環節都有新鮮經驗積累,它們扮演了知識的“生產線”。作為知識產品的“法理”,與中華法治文明長河中古老的“中國法理”相對話,與世界法治文明百花園中多彩的“普遍法理”相鏈接,體現了中國法學知識的自主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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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6年第3期目錄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1.“經驗”何以上升為“法理”
郭曄(3)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2.《生態環境法典》的時代性
高利紅(20)
3.論金融法中金融定義范式的轉型
馮果(35)
【網絡與信息法】
4.數字時代自然人聲音權的性質與構造
張新平(50)
5.從信息成本到信息生產:人工智能侵權過錯責任的理論證成
何澤昊(65)
6.智能算法用工管理下的雇主保護義務與算法侵害責任
田野(80)
7.勞動控制模式變革下平臺用工責任承擔規則的檢視與重構
王茜(96)
8.網絡空間適用國際法的方法論反思
張華(110)
【法學論壇】
9.一般反避稅規則確定性的實現:規范與功能的融合
崔曉靜(125)
10.論減輕行政處罰的要件裁量構造
張瑩瑩(141)
11.民事執行程序中稅收優先權適用的理論邏輯與制度完善
佘倩影(156)
【法學交叉學科研究】
12.法律經濟學視角下的網絡暴力治理:從法律規制到多元協同
王寧(170)
13.刑事和行政領域防衛限度的沖突與協調
汪雪城(186)
《法商研究》雜志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類核心刊物,雙月刊,系中國百強報刊、中文社會科學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權威學術期刊(A+)、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國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我刊設置有“法治熱點問題”“法學爭鳴”“法學論壇”“法律適用”“網絡與信息法”“創新型國家與知識產權法”等欄目,并適時增設其他新的欄目。《法商研究》雜志立足于“探求法意、傳承學術”的辦刊理念。為構建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學理論提供高端前沿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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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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