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中植集團相關債權人臨時債權額決定書。決定書顯示,信托類債權申報金額為1731.63億元,臨時確定信托類債權金額245.31億元。其中中融信托申報了23款信托項目,申報金額為1725.91億元,臨時確定債權金額239.59億元。
此外,債權人中還涉及多家信托公司,包括財信信托(申報金額約3億元)、中信信托(申報金額2.16億元)、平安信托(申報金額約3000萬元)、陜國投(申報金額約3000萬元)。
![]()
![]()
法院公告顯示,中植集團等316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26年6月24日召開,中植集團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經審查認為,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債權人所申報債權因涉及未完結訴訟、仲裁等原因,尚無法作出審定結論,需要暫緩確認債權。為便于債權暫緩確認的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依法行使表決權,管理人向法院申請臨時確定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債權人的債權額。
具體原則為:針對截至2026年6月17日已申報并納入債權表的債權,經管理人審查后認為應予確認的債權,債權人以管理人確認的債權金額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行使表決權;經管理人審查后認為不予確認和應予劣后的債權,管理人不向法院申請臨時債權額,不享有表決權;經管理人審查后暫緩確認的債權,以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的債權性質及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向法院申請臨時確定債權額。對于在破產清算期間轉讓債權的,按照破產清算受理日的債權狀態確定其表決權,債權人將同一筆債權部分轉讓或向多個受讓人轉讓的,相關債權人自行確定唯一的表決權行使主體。
法院經審查認為,由于部分中植集團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尚未確定,臨時確定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債權人的債權額,能夠便于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如下:一、臨時確定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債權人的債權數額;二、本次確定的臨時債權額僅供相關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行使表決權。
今年6月8日,管理人發布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等316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知》。通知稱,2024年1月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中植集團破產清算,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26年4月1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中植集團與中海晟豐(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16家企業,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擔任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管理人。
2026年6月8日,北京一中院發布公告,通知于2026年6月24日9時30分以網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中植集團等316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
據悉,中植系風險自2023年集中爆發以來,旗下多家財富管理機構及相關金融產品出現兌付危機,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是近年來國內影響范圍較廣的金融風險事件之一。
2025年9月15日至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首批提起公訴的中植系管理人員——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高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202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首批提起公訴的中植系管理人員——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高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當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作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