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正大強調:“若那天沒亮明原省人大代表身份,早已被關進精神病院。三年了,三份官方文件的回復,讓我即將揪出那個‘殺人不見血’的‘幕后真兇’。”
2023年11月4日,原四川省第九屆人大代表、宜賓市政協常委羅正大在家中突遭一場"送醫"風波——社區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第四人民醫院(康復醫院)醫護人員十余人聚集其住處,意圖將其送往精神病院。雖然當日醫生當場認定其"不符合強制入院標準",事件未成事實,但三年來,羅正大從未停止追索真相。
"我一定要揪出幕后這種殺人不見血的真兇。" 這位74歲的老人再一次說。
是誰把羅正大——這個整日只顧在家埋頭著書、人畜無害的老人——逼上了3年的維權之路?這正是本文試圖回答的問題,也是羅正大要一直探究的根源。
2026年6月,大觀樓街道辦事處、翠屏區公安分局、宜賓市康復醫院分別就此事作出書面回復。然而,三份官方文件在關鍵事實上彼此矛盾、邏輯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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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正大6月25日手持街道信訪回復走進翠屏區信訪局,提出對這份“意見書”的異議,要求"不包庇、不護短"。
羅正大表示,事發當天如不是表明自己曾是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常委,后果很嚴重。 一個七旬老人,若非亮明身份,恐已身陷精神病院,再無申辯之日。
一、被"刪除"的11月1日:誰在隱瞞啟動鍵?
三份回復中最大的矛盾,集中在宜賓市第四人民醫院(宜賓康復醫院)出診羅正大的情況說明中,2023年11月1日這一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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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康復醫院的《情況說明》明確記載:2023年11月1日,文星社區工作人員申元月致電醫院精神綜合科護士長嚴海蓮,稱"文星社區有一老人(羅正大),身材魁梧,在家里要打人,精神不正常,害怕影響到社區安全,家人無法管理,代家屬咨詢是否可以住院治療"。院方回復需監護人辦理手續后,申元月將咨詢情況及嚴海蓮電話告知了羅正大家屬。正是這通電話,啟動了整個"送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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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觀樓街道辦事處的《信訪處理意見書》對此只字不提。該意見書稱:2023年11月4日中午11時左右,文星社區原書記申元月接到群眾張翔來電,稱"受您妻子張盛芳委托反映您精神狀態異常,已經聯系四醫院"。街道辦的敘述中,社區介入的起點被設定在11月4日,11月1日申元月主動致電醫院的關鍵情節被完全隱去。
醫院的內部報告與街道辦的公開回復之間,存在一個整整3天的時間差。羅正大質疑:申元月11月1日主動致電醫院,表明社區在此之前就已經在策劃此事。
街道辦為何要隱瞞這一關鍵情節?申元月正是羅正大向宜賓市紀委監委實名舉報的對象——舉報其利用疫情期間餐飲補貼政策與羅正大小女兒經營的德勝福酒樓進行利益置換,被羅正大制止后便啟動了這場"送醫"程序。
二、誰是"報案人"?三方各執一詞
關于誰啟動了出診程序,三份回復同樣矛盾重重:
康復醫院稱:11月4日,嚴海蓮接羅正大大女兒電話告知"我已經到宜賓,可以出診接診"。院方依據的是家屬電話請求出診。
大觀樓街道辦稱:申元月接到張翔來電,稱"受您妻子張盛芳委托"。
公安分局稱:社區工作人員到所反映"轄區居民有精神病人犯病需要協助送醫救治"。
三方對"誰打的第一通電話""誰委托的社區""誰請求的出診"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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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羅正大反映,真正11月4日偽造授權委托書、前往宜賓市第四人民醫院(康復醫院)替羅正大就診精神病的,是"娘家侄孫"張翔——年僅20歲,與羅正大并無血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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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費解的是:宜賓市康復醫院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這份內部《情況說明》,與2023年11月27日宜賓市民政局代表該院在"群眾呼聲"平臺上的公開回復,在內容上存在顯著邏輯差異——前者詳細記錄了申元月11月1日的電話,后者則將這一關鍵人物完全"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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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正大曾前往宜賓市第四人民醫院及其主管部門宜賓市民政局,希望相關單位對官方回復進行蓋章確認以作為法庭證據,但遭到拒絕。
三、出警記錄:公安的"無警情"與現場的"有出警"
翠屏區公安分局的回復稱:民警到達現場后"明確告知社區干部不能協助強制就醫",且"由于系政府請求協助工作,無報警人,不屬于警情,所以未錄入警綜平臺接處警記錄"。
然而,羅正大指出:既然不屬于警情、沒有報警人,派出所為何出警? 公安回復中承認"值班民警羅常偉帶領兩名輔警"到達現場,這與"無警情"的定性本身構成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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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羅正大事后專門制作錦旗送往大觀樓派出所,感謝民警"幫助自己返回住所,回歸正常生活"——這恰恰證明民警在現場起到了關鍵作用,絕非"無警情"可以輕描淡寫帶過。
四、法理分析:程序正義的多重缺失
北京觀滔(海南)律師事務所文亮律師指出,從法律角度看,本次事件在程序上存在至少三重缺失:
第一,啟動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社區工作人員既非近親屬,亦非公安機關,無權主動啟動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程序。申元月以社區工作人員身份主動致電醫院"代家屬咨詢",本身就超越了法定權限。
第二,出診條件不滿足。 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強制入院僅適用于"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康復醫院出診醫生饒博文與羅正大溝通后認定其"對答切題、接觸主動",現場"無確切沖動傷人、毀物行為",明確判定不符合強制入院標準。
第三,"風險評估鑒定書"子虛烏有。 街道辦回復明確"文星社區從未出具過關于您的'風險評估鑒定書'"。但羅正大反復追問的正是:如果沒有這份鑒定書,社區依據什么啟動送醫程序? 醫院出診記錄中"代家屬咨詢"的表述,與街道辦"從未出具"的結論之間,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邏輯斷裂。
五、撐傘遮羞:真相不能被"選擇性遺忘"
三份官方回復,勾勒出一幅互相矛盾的拼圖。醫院承認11月1日社區主動致電,街道辦卻將這一關鍵事實隱去;公安承認出了警,卻稱"無警情";社區稱有"風險評估",卻又說"從未出具"。
6月25日,羅正大已再次向翠屏區信訪局提出異議,要求街道辦事處不要回避11月1日社區干部最早致電醫院的關鍵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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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他正向宜賓市紀委監委實名舉報文星社區主任申元月涉嫌貪腐報復。
一起由家庭股權糾紛引發的"被精神病"事件,三年后已演變為對基層治理公信力的嚴峻拷問。當三份官方文件連基本事實都無法統一時,公眾有理由追問:真相究竟在哪里?誰在刻意回避?誰該為這場鬧劇負責?
這就是羅正大要一直探究的根源。
注:羅正大已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大觀樓街道辦事處《信訪處理意見書》后,不服該處理意見,6月25日向翠屏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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