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提前布局借名買房,離婚全程隱瞞財產
袁某與陳某2018年2月經某院調解,正式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手續辦完,陳某以為雙方恩怨兩清,往后各自安好。
可她萬萬沒想到,由于她并不清楚前夫的存款情況,前夫早在離婚一年前,就已經開始偷偷轉移婚內大額資產。
2017年5月,二人還處于正常婚姻存續期內,袁某看中一套總價120萬的房屋,敲定全部購房事宜。
他心里清楚,這筆錢是夫妻共同收入,這套房屬于實打實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旦坦白,離婚就要被分走一半房款。
為了獨占整套房產,袁某刻意耍了心機:全程借他人名義買房、辦貸款、辦房產證,徹底洗白自己的購房痕跡
?購房合同:全部以案外人宗某名義簽訂,本人不簽字
?銀行貸款:60萬房貸全部登記在宗某名下,還款依舊由袁某私下承擔
?產權登記:2017年8月房屋直接落戶宗某名下,袁某個人名下無任何房產記錄
靠著這套完美偽裝,離婚調解全過程,袁某只字未提這套百萬房產,雙方離婚時也沒有對該房屋進行任何分割。
本以為這件事永遠不會敗露。
2019年8月,距離離婚已經過去一年半,袁某覺得風險徹底消散,直接把這套隱匿房產,從宗某名下過戶回自己名下。
過戶記錄一目了然,陳某發現不對2019年9月,起訴至某院,要求重新分割婚內被隱藏的共同房產,主張對方支付140萬房屋折價款。
![]()
某院一審終審判決:惡意轉移財產,直接少分70%
某院逐一核對全部證據,還原完整事實:
1.房屋出資、購房意向達成均在婚內,毫無疑問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一方刻意隱瞞房產,未做任何分割處理,另一方有權事后起訴分割;
3.借名買房并非正常親友代持,唯一目的就是躲避離婚財產分割,主觀惡意十分明確。
最終某院作出嚴厲判決:
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袁某存在惡意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房產折價款按照3:7分割
無過錯方陳某分得70%房款,惡意藏房的袁某,僅僅只能分得30%。
大眾普遍誤區:房子不在自己名下,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人都有這個錯誤認知:
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某院就查不到我買過房,離婚對方就分不走。
這個理解,完全錯誤。
某院判定房產歸屬,看資金來源,不看登記名字
只要是婚內共同收入出資買房,無論掛在父母、兄弟姐妹、朋友任何人名下,本質依舊是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個關鍵知識點: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按份持有。
沒有經過配偶同意,私自隱匿、轉移、變相處置大額婚內財產,本身就是侵犯配偶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法官直白釋法:為什么要狠狠懲罰藏房的一方?
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明確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哪怕離婚手續已經辦結,另一方后續發現相關證據,依舊可以起訴要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袁某的行為,是從頭到尾的刻意算計:
婚內提前布局借名買房→離婚刻意隱瞞財產→離婚后悄悄收回房產,全程都在惡意侵占另一方合法財產。
某院三七分財產,一方面是彌補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另一方面也是對婚內失信、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懲戒。
想靠小聰明多占財產,最后只會虧得更多。
李曉云律師提示:離婚時不清楚對方財產情況,不要隨意調解!
離婚前需要查清對方財產情況,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時一定要要求對方提供完整流水,對于婚內存款、資金使用情況確認沒有問題再談財產分割,否則離婚后想查對方轉移、隱藏財產存在較高難度;
如果已經離婚了,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線索依舊可以要求分割!發現后盡快起訴,對方轉移、隱瞞財產,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