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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區看守所地址:洛陽市偃師區杜甫路與商都西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導航:偃師杜甫中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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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區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偃師區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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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后來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根據《自首和立功意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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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者肇事后的表現各異。要正確認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應當根據行為人肇事后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和立功解釋》《自首和立功意見》的規定予以界定。具體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形:
1.肇事后駕車逃逸的,或停車后逃逸,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或者被人民群眾扭送到有關機關的,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2.肇事后立即停車報警、搶救傷者和財產,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因為肇事者無論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符合自首的規定。
3.肇事后委托他人報警,自己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這種情形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確實委托他人報警的,屬于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情況,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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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肇事后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后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自首。首先,肇事者不能以搶救傷者為由逃避其報警的義務;其次,不管肇事者是否知道他人報警,從其主觀心態上講都不是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控制,僅僅是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的義務,其行為也無法使公安機關控制自己;最后,對缺少必要條件的行為認定自首,會擴大自首的范圍,于法不符。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上述法律規定綜合考察。只要其履行了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重要義務,其自首的傾向已非常明顯,其沒有報警可能是由于別人已經報警、自己沒時間報警即被交警部門發現或者其他方面原因,只要其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如實供述肇事行為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司法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普遍,而且這種情況同只報警而不履行諸如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的義務的情形相比,肇事者的主觀罪過更輕,客觀方面的危害也更輕。但是,由于肇事者履行義務的程序與辦案人員的形式性理解不一致,導致這種情況下的肇事者被認定為自首的先例非常罕見。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第一種情形: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和搶救傷員、財產的義務后,雖然自己沒有報警,但已知他人報警,并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自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情形: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后,逃離現場,后被抓捕歸案的,即使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成立自首,因為其缺少自動投案的自首條件。
第三種情形: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義務的同時,想報警而不具備報警條件的,如無通信設備、無他人可委托代為報警,只要沒有逃逸,應視為原地等候處理的自動投案,成立自首。
第四種情形:肇事后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義務,來不及報警就被即時發現且承認自己是肇事者的,可以成立自首。
第五種情形:肇事者肇事后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經證實的),但并未履行其他義務。不管肇事者當時的思想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干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即應認定為自首。
第六種情形: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肇事者除應承擔肇事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外,還應承擔肇事后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第七種情形:肇事后報警,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離開現場,后被抓獲的(含當場抓獲),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這種情形下,肇事者主觀狀態已經發生了變化,不愿意承擔罪責,客觀行為又印證了其主觀心態。但如果肇事者離開現場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八種情形:肇事后雖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表明肇事者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案情,接受審判的,成立自首。偃師區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在交通肇事罪規定的三個法定刑檔次中,都存在自首的適用空間,即在交通肇事罪基本構成中可以自首,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中亦可自首。雖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逃逸提高了法定刑,意味著要求肇事者必須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但這并不意味著刑法將自首作為肇事者的法定義務。這是因為行政法規定上述義務的目的與刑法規定自首的目的不同,實現了行政法的目的并不當然也實現了刑法的目的。依據刑法規定,沒有逃逸并不等同于自首行為,亦不包含自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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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交通肇事后報警并等候處理的行為認定為自首構成雙重評價"的觀點并不成立。這是因為刑法只規定了肇事者禁止逃逸的義務,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不是肇事者的義務,當肇事者實施了超出其義務的行為時,理應適用自首。由于刑法對自首比沒有逃逸的要求更高,因此,沒有逃逸無法涵蓋自首行為,也就根本不會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不能混淆交通肇事報案與自首投案兩者的界限。前者可能成為構成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后者只是認定是否構成自首的界限。【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偃師區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偃師區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偃師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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