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顧瑾
影視投資合同中,制作周期和上線時間是核心條款,受政策、市場等多重因素影響,雙方往往在約定的期限后附加“暫定”二字,以求靈活應對變數。但一旦合同中多了“暫定”二字,這個期限還算數嗎?逾期多久,投資方才能主張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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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短劇投資合作協議》,約定乙公司負責十部短劇的拍攝與上線,拍攝制作周期為協議簽訂后100天內(暫定),上線時間為協議簽訂后200天內(暫定)。甲公司依約支付了全部投資款。
暫定上線時間屆滿時,乙公司僅完成部分短劇上線,其余短劇均未交付。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答復的上線時間不斷延后。暫定上線時間屆滿后124天,乙公司仍未完成剩余短劇的上線。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抗辯,“暫定”意味著期限不確定,其未在暫定期限內完成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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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問題
投資合同中約定“暫定”履行期限,法律性質如何認定?暫定期限屆滿后,制作方在什么條件下構成根本違約?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暫定”并非意味著履行期限不確定,而是雙方基于項目推進的不確定性所作出的初步安排。暫定期限屆滿后,制作方超出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分析如下:
(一)“暫定”不影響履行期限的確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暫定”二字在商業合同中的通常含義,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期限作出的初步安排,而非對期限確定的放棄。如果“暫定”意味著期限完全不確定、債務人可以無限期拖延,則該條款對債權人毫無保障,不符合雙方締約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雙方約定拍攝周期為100天內(暫定),上線時間為200天內(暫定)。該約定表明雙方在締約時已對項目的推進節奏形成了基本共識,只是考慮到影視制作的實際情況,預留了協商調整的空間。“暫定”意味著期限存在調整的可能,但不意味著乙公司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地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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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認定乙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核心審查兩項內容:一是違約方是否遲延履行合同主給付義務;二是遲延履約是否直接導致守約方合同目的徹底落空。
第一,乙公司遲延履行的正是合同主給付義務——按期完成短劇上線。在短劇投資合作中,制作方的核心義務并非單純完成拍攝,而是將成品交付平臺上線,使投資方得以通過播放流量獲取分賬收益。拍攝是達成上線的手段,上線才是合同目的所在。
關于遲延履行是否超出合理期限,不以逾期天數為唯一標準,需綜合合同原定期限長度、逾期時間占比、合同目的時效性要求及催告情況綜合判斷。本案中,暫定上線時間為協議簽訂后200天,暫定上線時間已屆滿124天(占比超過60%)。據此,乙的行為符合“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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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遲延履約是否直接導致守約方合同目的徹底落空。
短劇屬于強時效性產品,上線時間直接影響分賬收益與投資回本概率。乙公司長期拖延上線,導致甲公司依托播放流量獲取收益的締約目的徹底落空,符合“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綜上,乙公司的行為同時符合“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和“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項情形,構成根本違約,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暫定”不是制作方無限期拖延的擋箭牌。合同履行期限即使標注“暫定”,制作方仍應在暫定期限屆滿后的合理期限內完成義務。超出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投資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投資款。
參考判例: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皖10民終22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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